民事訴狀離婚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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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x,女,1976年2月1日生,漢族,農民,住所:大荔縣官池鎮九龍村四組,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電話:xx-xxx-xxx-xxx-x

民事訴狀離婚協議

被告:xx-x,男,1973年10月17日生。漢族,農民,住所同上,電話:xx-xxx-xxx-xxx-x

案由:離婚糾紛

訴訟目的:

1、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

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均系二婚,男到女家。2015年原告曾提起離婚訴訟未果。

2011年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同年二人在大荔縣民政局辦理了結婚領證手續。由於婚前缺乏瞭解,婚後原、被告也未建立起真摯的感情,被告出門打工收入常以所謂的還了賬為由來搪塞原告,同時被告將原告家的三輪車等主要生產生活用品拉至其原籍家中佔有。更為嚴重的是被告經常無故尋事與原告其家人吵鬧、打架,並隨意摔砸傢俱,對原告的忍讓被告從不收斂,被告反而變本加厲,長期使原告家人處於驚恐之中。

2015年農曆臘月,被告在家中對原告無故毆打,被派出所及時制止,2016年農曆正月十五晚被告借酒發狂,對原告女兒實施人身傷害,並手持鐵棍威脅原告家人不準報警。

綜上,原、被告婚姻關係破裂無遺,被告之行為給原告及家人帶來嚴重的'人身和精神傷害,為了維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現原告第二次提出離婚訴訟,請法院依法支持,公正處理。

此致

大荔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16年2月24日

民事訴狀離婚協議 [篇2]

原告:鄭小萍(曾用名:鄭嵐),女,漢族,1974年5月 27日出生,身份證號:460004197405270221,户口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瓊山區府城鎮忠介路118號。

被告:鄧燕武,男,漢族,1976年5月25日出生,身份證號:海字第330397103,,户口所在地:海軍舟山基地定海艦船技術保障大隊一中隊。

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婚姻關係;

2、依法判令兒子鄧宇祥歸原告撫養,被告承擔每月叁佰至伍佰元的撫養費。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於2004年12月30日在被告服役所在地舟山市登記結婚,結婚證字號:舟定結字010402972,婚後育有一子鄧宇祥。由於婚後雙方感情不和,經常爭吵,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並無和好可能。後經再三考慮於2015年協議離婚。

原告於 年 月 日向原婚姻登記機關要求領取離婚證,原登記機關以原夫妻雙方沒有同時到場為由拒絕承認離婚協議的效力,因

而拒絕頒發離婚證。原告隨後尋找被告多次,但因其退伍等原因下落不明,未能找到。原告又向原登記機關諮詢,原登記機關認為此種情況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判決離婚,方能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頒發離婚證。因此向貴法院起訴與被告離婚。

綜上所述,請貴院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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