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人員注意事項

來源:文萃谷 3.11W

取保候審作為最輕微的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不予羈押(關押),而是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出具保證書,保證不逃避、妨害偵查、起訴和審判,並隨傳隨到的強制方法。

取保候審人員注意事項

取保候審只能適用於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沒有涉嫌犯罪的人,如僅僅是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人,不得適用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適用於刑事訴訟各個階段,包括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

取保候審適用於尚未被羈押(刑事拘留、逮捕)和已經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司法實踐中取保候審多適用於刑事拘留後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申請的主體】

1、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2、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3、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二、申請取保候審需要準備的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2、申請人是律師的須出具授權委託書()

3、取保候審申請書.()

三、書寫取保候審申請書應注意事項

1、案件的性質並非嚴重。

2、如果是偶犯,應註明。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平時的表現較好。

4、如果是過失犯罪,應註明。

5、犯罪時的年齡,如是未成年人,應特別註明。

6、犯罪後有較好的悔改表現。

7、是否有固定職業,有固定職業更容易被批准取保候審。

8、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歸案,如歸案的.,應註明。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知道舉報人或證人的情況,如不知道的,應註明。

10、案件的重要證據是否已經收集,已收集的,應註明。

1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體狀況,是否患有嚴重疾病。

1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在哺乳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等等。

取保候審人員注意事項 [篇2]

一是刑訴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通常不會批准取保候審申請。

1.有下列情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情況下不得取保候審:

(1)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罰的;

(2)累犯、慣犯或同類前科的重犯;

(3)流竄作案的;

(4)曾被取保候審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礙刑事訴訟行為的;

(5)可能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或財產進行侵害的;

(6)可能逃跑、自殺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的;

(7)一人犯有數罪的;

(8)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

(9)其他有礙偵查、起訴、審判情況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有可能批准取保候審申請。

(1)可能判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逮捕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2)應當逮捕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4)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的偵查、起訴、審判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查的;

(5)已提出上訴的共同犯罪中的被告人,有的在一審宣判羈押已達到或超過判刑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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