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材礦合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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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孝感xx石業有限公司 簽定日期:2011年9月1日

石材礦合作協議

乙方:孝感xx-x陶瓷專賣店 簽訂地點:孝感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互信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為共同開發市場,維護市場秩序,規範銷售行為,就xx石材產品銷售合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負責在收到乙方支付的保證金3000元后,在乙方專賣店的指定區域內按設計方案建設樣板牆一面(高約3m,寬約10m),費用由甲方承擔;該樣板牆建成後所有權歸甲方,甲方負責提供相關宣傳和營銷物料,乙方負責日常清潔和維護管理

2.本協議暫定合作時間自2011年 月 日至2012年 月 日止,合作期滿後在樣板牆無損壞的情況下雙方均可選擇續簽協議或終止合作、退還保證金、撤回樣板;若樣板出現人為損壞,需按價賠償;在合作期內乙方不得無故終止合作、私自處理樣板牆;

3.乙方的銷售區域為孝感市,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經銷政策和規定性文件,不得低價競爭,未經書面同意,不得跨區域經營;甲方應給乙方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對乙方的銷售進行有效地監督和管理,並不定期對乙方的銷售、導購人員進行培訓和指導;

4.甲方將乙方統一納入分銷商管理體系,對甲方組織策劃的品牌推廣和市場推廣活動,乙方必須積極配合和參與;

5.甲方對乙方的供貨價為市場統一價格的6.0折,零售價格最低不得低於9.5折;乙方負責接單,甲方負責售後服務工作(技術支持、加工、運輸、安裝和產品養護);

6.結算方式:全款提貨或開第二單時結清上一單貨款,但月底前必須結清當月全部貨款;

7.銷售任務:2011年度9-12月每月為5000元(按乙方提貨價計算),2012年度銷售任務雙方另行協商;若乙方連續三個月未完成銷售任務或連續兩個月任務完成率不足50%,甲方有權終止合作;

8.違約責任:按合同法有關條款執行;

9.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商定;

10.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本合同在甲乙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後即生效。

甲方:孝感xx石業有限公司(蓋章) 乙方:孝感xx-x陶瓷專賣店(蓋章)

法定代表人: xx-x 法定代表人: xx-x 授權代表: xx-x 授權代表: xx-x

地址:孝感市xx-xxx-xxx-xxx-xxx-x號 地址:孝感市xx-xxx-xx號 電話: 0712-xx-xxx-xx 電話: 0712-xx-xxx-xx 開户行: xx-xxx-xx 開户行: xx-xxx-xx 賬號: xx-xxx-xx 賬號: xx-xxx-xx

石材礦合作協議 [篇2]

銷售合作協議

甲方:四會市xx-x有限公司,地址:廣東肇慶四會市南江工業園工業大道 43 號。法定代表人:朱xx。

乙方:就乙方銷售甲方石材產品合作一事,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1、 乙方獨立銷售甲方生產的全系列石材產品,甲方按雙方約定的單價(見產品銷售單價表)給乙方銷售,乙方在該單價基礎上可自行決定銷售價格,銷售差額部份所得利潤歸乙方所有。甲方應在收到貨款後三天內將該部份利潤支付給乙方,如客户採用分期付款的,則甲方在收到每筆貨款後按該貨款利潤比例支付給乙方。

2、 乙方因開拓業務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自行負責,甲方不承擔該費用。

3、 甲方同意乙方以甲方的名義對外開展業務,甲方應予以配合。

4、 乙方可以自行聘請其他人員對外銷售,均以甲方的名義對外宣傳及銷售,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5、 甲方應保證產品質量符合以下標準:石英含量達到93%以上,同一批貨之間的色差誤差不明顯,一級產品(達到以上兩個標準且不存在人工修復的石英石板)與二級產品(不能達到一級產品標準的其他產品)不得混在一起銷售。因質量問題造成的客户退貨等損失由甲方負責,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運輸費用由甲方承擔。

6、 甲方同意乙方可對客户承諾最長付款期為__天,超過該期限應經甲方同意。在付款期內產生的損失由甲方負責,乙方應積極配合,如未經甲方同意,乙方簽訂超過本條約定付款期的合同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7、 乙方開拓的客户資源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未經乙方同意與乙方客户自行簽訂合同銷售產品,否則所得利潤歸乙方所有。

8、

9、 產品銷售單價見附件,附件與本協議具同等效力。 雙方未盡事宜,可另行協商。

10、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附產品銷售單價表: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石材礦合作協議 [篇3]

關於金輝石材公司合作協議

甲方:潘龍光

乙方:夏 曙

為了響應浠水縣人民政府對全縣石材加工行業的整頓精神,金輝石材公司決定搬遷至長嶺石材工業園區,甲方(潘龍光)邀請乙方(夏曙)加入金輝石材公司共謀發展,經甲方、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①甲方(潘龍光)與乙方(夏曙)各出資250萬元,整個項目雙方共同出資共計500萬元。甲方(潘龍光)以礦山及其附屬設備作價200萬元,另拿出50萬現金作為啟動資金。乙方(夏曙)出資250萬元現金作為啟動資金。

②為了保障乙方的權益,經雙方協商,同意項目啟動後,鑑於礦山開採許可證在2015年1月28日到期,在新的開採許可證未能辦理下來之前,金輝公司的利潤每年最多隻能分配40%,餘下的60%利潤作為保障乙方權益的風險金。(即未辦理開採許可證,剩下的60%利潤乙方有權自行處理,以彌補自己的經濟損失)。如果新的開採許可證順利辦理下來,則剩

下未分配的60%利潤可在雙方協商下作出合理分配。

③鑑於乙方對石材行業不熟悉,甲方承諾每年至少贏利250萬元,若未達到預期目標利潤,則甲方承諾賠償乙方損失,或乙方有權中止合作,由甲方承擔乙方的全部投資損失。

④雙方達成協議之後,本項目即刻啟動,雙方的啟動資金則應在一週內匯至雙方指定的帳户。

甲、乙雙方應齊心協力、精誠團結,共同把金輝石材公司做大做強,取得共贏。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

甲方:

乙方:

見證人: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石材礦合作協議 [篇4]

(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電話:021傳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甲方花 崗巖戰略採購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 合作內容 1.1

供方是指乙方及經甲方許可的乙方下屬公司或機構,包括乙方授權的經銷商。 1.2 需方是指 及其控股的各房地產公司。

1.3 甲方指定乙方為花崗巖戰略供應商。

第二條 合作範圍 2.1 合作範圍包括甲方目前正在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和即將開工的房地產項目。(甲方開發項目之項目名稱、 建築面積、使用功能及初擬開發計劃,詳見“附表一”)。 2.2 甲方項目開發計劃如有調整,甲方將另行通知乙方。 2.3 在合作期內甲方如有新增的開發項目,由甲方書面通知乙方,雙方確認後即可納入本合作範圍。 2.4 乙方提供甲方工程所需花崗巖“新啡珠”、大理石“碧雲岫玉”等石材(詳見附表二)。

第三條 產品價格 3.1 乙方產品之綜合單價按乙方建議零售價格之 %確定(詳見“附表二”),由工程所在當地乙方及經

甲方許可的乙方下屬公司或機構,包括乙方授權的經銷商供貨。 3.2 產品綜合單價為需方工地到貨價。 3.2.1 綜合單價包括: a) 材料及所有有關費用(如:運輸、交貨、卸貨、未運送至指定地點前之存儲、二次運輸、包 裝退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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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協議書

b)

包括與一切相關政府部門之聯繫及取得一切許可證件、文件以使所供應之物料送達指定地點 安放、安裝、調試及正常運作並取得有關的驗收許可證;

c)

包括所有税項及提供增值税完税發票,若有進口材料/設備還需包括關税及商檢等費用;

3.3 供貨付款條件將由甲方和當地實際確定的供方自行協商解決。 3.4 甲方由於規劃、設計、施工建設及項目開發進度等原因而暫時無法確認需要使用的乙方產品的數量時, 可分批執行甲乙雙方談定的另一供貨價格 yy%,在甲方的提貨達到承諾數量時,乙方通過當地經銷商 反予差額部分(xx%;yy%之差)。 3.5 上述供貨價格不包括乙方 第四條 交貨時間 4.1 供方接到需方訂單之日起,應該在 日曆日內,按照需方要求在需方項目所在工地交貨。 產品及當年推出的新品和非工程用產品。(具體需徵詢公司上層)。

4.2 供方須遵從需方有關交貨時間及程序的合理要求,若需方之工程是分階段完成的`交貨時間亦須在合理時 間內分階段配合。 第五條 甲方權利與義務 5.1 乙方根據本合作協議書所供產品僅供 給其它工地。 5.2 由於本合作協議書的特殊性,甲方有為乙方保密產品供貨價的責任和義務。 5.3 甲方有義務知會乙方與供貨經銷商所必須的開發項目狀況。 5.4 甲方有權利組織需方人員對擬合作供方單位進行考察。 5.5 甲方有義務及時通知乙方需方聯繫方式的變動。 第六條 乙方權利與義務 6.1 乙方有義務保證滿足需方開發項目的需要,對需方所有開發項目(包括隨時可能增加的新開發項目)都 有按照本協議書規定供貨的責任及能力。 6.2 乙方有義務在簽訂本協議後向需方提供乙方產品的一切詳細資料,包括產品介紹和圖片資料等。 6.3 乙方有義務保障本協議中涉及的產品(不包括 過 天,即供方接到訂單之日起,能夠在 品,當年推出的新品及非工程用產品)的供貨期不超 天內按照需方要求在需方項目所在工地交貨。 所開發的項目使用,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供

6.4 對於在乙方經營範圍內且允許獨立銷售而本協議中沒有規定或未確定價格的產品及其配件,乙方有義務 向甲方提供最優惠的市場價格。 6.5 乙方有義務保證供方妥善安排需方考察人員對供方工作上的的參觀或考察。 6.6 乙方有義務及時通知甲方及供方其聯繫方式的變動。 6.7 乙方保證供方,即其下屬公司、機構及乙方授權之經銷商,符合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各項資質、資格要 求,並得到有關部門及甲方的認可。 6.8 雖然具體石材供應合同由供方與需方簽署及執行,但乙方向甲方及需方保證供方會切實及全力履行乙方 在本協議中的責任和義務,並負擔一切因供方的疏忽、錯失或有任何其他原因而造成甲方及需方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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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協議書

損失、開支、索償、訴訟等等的所有責任。即是説,乙方承擔石材供應合同的最終責任及義務,而上述 供方與需方之間的合同安排不會減少乙方對甲方及需方就上述石材供應合同的履行及完成的最終責任及 承擔。 第七條 協議文件解釋順序 下列文件均是本協議有機的組成部分,在彼此內容不一致或發生歧義時,文件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a) b) c) d) 本協議書及其補充條款和附件。 中標通知書。 招標書及附件。 經過甲方確認的投標書及其附件。

(紅色部分視具體情況填寫) 第八條 糾紛爭議處理方式 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可以和解或要求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願 和解、調解或和解、調解不成時,可以向甲方所在城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協議份數 本協議用中文書寫,一式 份,雙方各持 份,具同等效力,未盡事宜,協商解決。

第十條 協議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簽訂地點為甲方住所地。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簽署人: 簽訂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簽署人: 簽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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