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税法基礎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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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憑藉公共權力,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強制地、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方式。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最新税收知識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會計税法基礎知識

  税收的含義

税收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憑藉公共權力,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強制地、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方式。馬克思指出:“賦税是政府機器的經濟基礎,而不是其他任何東西。”“國家存在的經濟體現就是捐税。”恩格斯指出:“為了維持這種公共權力,就需要公民繳納費用——捐税。”19世紀美國大法官霍爾姆斯説:“税收是我們為文明社會付出的代價。”這些都説明了税收對於國家經濟生活和社會文明的重要作用。

對税收的內涵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①國家徵税的目的是滿足社會成員獲得公共產品的需要。②國家徵税憑藉的是公共權力(政治權力)。税收徵收的主體只能是代表社會全體成員行使公共權力的政府,其他任何社會組織和個人是無權徵税的。與公共權力相對應的必然是政府管理社會和為民眾提供公共產品的義務。③税收是國家籌集財政收入的主要方式。④税收必須藉助法律形式進行。

  税收的特徵

税收作為政府籌集財政收入的一種規範形式,具有區別於其他財政收入形式的特點。税收特徵可以概括為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

税收的強制性。税收的強制性是指國家憑藉其公共權力以法律、法令形式對税收徵納雙方的權利(權力)與義務進行規範,依據法律進行徵税。我國憲法明確規定我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税的義務。納税人必須依法納税,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收的強制性主要體現在徵税過程中。

税收的無償性。税收的無償性是指國家徵税後,税款一律納入國家財政預算統一分配,而不直接向具體納税人返還或支付報酬。税收的無償性是從個體納税人角度而言的,其享有的公共利益與其繳納的税款並非一一對等。但就納税人的整體而言則是對等的,政府使用税款的目的是向社會全體成員包括具體納税人提供社會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因此,税收的無償性表現為個體的無償性、整體的有償性。

税收的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國家徵税之前預先規定了統一的徵税標準,包括納税人、課税對象、税率、納税期限、納税地點等。這些標準一經確定,在一定時間內是相對穩定的。税收的固定性包括兩層含義:第一,税收徵收總量的有限性。由於預先規定了徵税的標準,政府在一定時期內的徵税數量就要以此為限,從而保證税收在國民經濟總量中的適當比例。第二,税收徵收具體操作的確定性。即税法確定了課税對象及徵收比例或數額,具有相對穩定、連續的特點。既要求納税人必須按税法規定的標準繳納税額,也要求税務機關只能按税法規定的標準對納税人徵税,不能任意降低或提高。

當然,税收的固定性是相對於某一個時期而言的。國家可以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地修訂税法,但這與税收整體的'相對固定性並不矛盾。

税收的三個特徵是統一的整體,相互聯繫,缺一不可。無償性是税收這種特殊分配手段本質的體現,強制性是實現税收無償徵收的保證,固定性是無償性和強制性的必然要求。三者相互配合,保證了政府財政收入的穩定。

  税與費的區別

與税收規範籌集財政收入的形式不同,費是政府有關部門為單位和居民個人提供特定服務,或被賦予某種權利而向直接受益者收取的代價。税和費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主體不同。税收的主體是國家,税收管理的主體是代表國家的税務機關、海關或財政部門,而費的收取主體多是行政事業單位、行業主管部門等。

特徵不同。税收具有無償性,納税人繳納的税收與國家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之間不具有對稱性。費則通常具有補償性,主要用於成本補償的需要,特定的費與特定的服務往往具有對稱性。税收具有穩定性,而費則具有靈活性。税法一經制定,對全國具有統一效力,並相對穩定;費的收取一般由不同部門、不同地區根據實際情況靈活確定。

用途不同。税收收入由國家預算統一安排,用於社會公共需要支出,而費一般具有專款專用的性質。

 税法的簡介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調整税收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國家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以憲法為依據,調整國家與社會成員在徵納税上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税收秩序,保障國家利益和納税人合法權益的一種法律規範,是國家税務機關及一切納税單位和個人依法徵税的行為規則。

按各税法的立法目的、徵税對象、權益劃分、適用範圍、職能作用的不同,可作不同的分類。一般採用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將税法分為税收實體法和税收程序法兩大類。

税收法律關係體現為國家徵税與納税人的利益分配關係。在總體上税收法律關係與其他法律關係一樣也是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方面構成。

税法構成要素是税收課徵制度構成的基本因素,具體體現在國家制定的各種基本法中。主要包括納税人、課税對象、税目、税率、減税免税、納税環節、納税期限、違章處理等。其中納税人、課税對象、税率三項是一種税收課徵制度或一種税收基本構成的基本因素。

税法具有多樣性、規範性、統一性、技術性、經濟性的特徵。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納税人必須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到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税務機關憑藉國家政權賦予的權力,以國家政權的名義,向納税人徵收税款。如果納税人偷税、欠税、騙税、抗税,税務機關就要追繳税款、滯納金,依法處以罰款,觸犯刑法的還要由司法機關予以刑事處罰。

偷税,是納税人有意違反税法規定,用欺騙、隱瞞等方式(如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和記賬憑證,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等),不繳或少繳應納税款的行為。

欠税,是納税人超過税務機關核定的納税期限,沒有按時納税而拖欠税款的行為。

騙税,是納税人或人員以假報出口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的行為。在我國,出口退税是對納税人出口的貨物退還或免徵在國內各生產和流通環節已納或應納的增值税、消費税。出口退税是國際慣例。

抗税,是納税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行為。聚眾鬧事,威脅、圍攻税務機關和毆打税務幹部,拒不繳納税款的,就屬於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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