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必考點:房產税税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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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必考點:房產税税收優惠

  房產税税收優惠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税。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全額或差額)的單位(學校、醫療衞生單位、託兒所、幼兒園、敬老院以及文化、體育藝術類單位)所有的、本身業務範圍內使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税。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税。

4.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税。

5.對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含國家外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税。

6.經財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產。

  房產税徵收管理

(一)納税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税人將原有房產用於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税。

2.納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於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税。

3.納税人委託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税。

4.納税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税。

5.納税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税。

6.納税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業房產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税。

7.其他特殊規定。

(二)納税地點

房產税在房產所在地繳納。房產不在同一地方的納税人,應按房產的坐落地點分別向房產所在地的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三)納税期限

房產税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徵收方法,具體納税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土地增值税納税人

土地增值納税人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着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

轉讓方將不動產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給承受方:轉讓方交營業税、城建税、教育費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承受方交契税、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徵税範圍

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徵税範圍包括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其附着物連同國有土地使用權一併轉讓以及存量房地產買賣。

1.徵税範圍的一般規定:

(1)土地增值税只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徵税,對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不徵税;

(2)土地增值税既對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徵税,也對轉讓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產權的行為徵税;

(3)土地增值税只對有償轉讓的房地產徵税,對以繼承、贈與等方式無償轉讓的房地產,不予徵税。

土地增值税的徵税範圍具有“國有”、“轉讓”、“取得收入”三個關鍵特徵。

2.徵税範圍的具體和特殊規定

土地增值税税率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税率即以納税對象數額的相對率為累進依據,按超累方式計算應納税額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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