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於加班調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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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的員工都有過加班調休的經歷,所以很多的員工都會想要知道加班調休的一些勞動法規定。下面為您精心推薦了勞動法加班調休的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法對於加班調休的規定

  加班調休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條: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先按同等時間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依據上述規定,根據工時制度的不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約定加班時間、加班工資、以及能否調休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對標準工時制而言,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一般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150%的工資報酬,該加班不能用以後安排調休處理;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用人單位有權以調休代替,不能安排調休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該加班不能用以後安排調休處理,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2. 對於綜合計算工時制的用人單位而言,在綜合計算工時週期內的工作總時間超過核定的標準時間,屬於加班,且不能以調休處理,應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工作的,算加班,該加班亦不能用以後安排調休處理,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3. 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一般情況下,除法定節假日工作外,其他時間工作不存在加班。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照地方法規規定。如果地方規定要支付加班工資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不能用以後安排調休處理。 日工資計算方法: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

小時工資計算方法: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8) 節假日加班三薪(月工資收入÷21.75×300%) 公休日加班雙薪(月工資收入÷21.75×200%)。

春節長假七天總加班費=月工資收入÷21.75×300%×3+月工資收入÷21.75×200%×4。

  勞動法加班調休的法律

休息日加班應當首先補休,不能補休支付加班費;工作日和法定假日加班應支付加班費。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辦法辦理:

一、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法定假日安排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休息日安排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時,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補休時間應等同於加班時間。

  公司加班調休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 加班的分類和程序

第二條 加班:指在規定工作時間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項,必須繼續工作者,稱為加班。加班分為兩種:即計劃加班和應急加班。正常工作日內因工作繁忙,需要在規定時間外繼續工作,稱為應急加班。週末或國家法定節假日繼續工作,稱為計劃加班。

第三條 員工加班應填寫《加班申請單》(附表一),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同意,總經辦批准簽字後,送交人事部審核備案,方可計算為有效加班。

第三章 加班管理規定

第四條 加班人員應提前向人事部遞交《加班申請單》(遞交時間:工作日應急加班於當天17:00前;週末加班於加班前最後一個星期五的17:00前,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則於加班前一週。);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提交者,應由加班人員的部門主管電話通知人事部,在正常上班後的第一個工作日17:00前補交。

第五條 本公司人員於休假日或工作時間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時,如無特殊理由不得推諉。

第六條 加班時間以0.5小時作為起點記時單位。累計4小時為0.5個工作日,累計8小時為1個工作日,累計12小時為1.5個工作日??依此類推。並以此作為調休的依據。(加班時間累計或累計後的零頭按四捨五入)。

第七條 工作日加班時間一般1小時,經公司與該員工協商後,在保證員工身體健康的前提下最多不得超3小時/天,每個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規定第七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員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其他日常運作,必須及時搶修的;

第九條 加班調休應在當年使用完畢,未使用完按放棄處理,不累計到下一年度。 第十條 常駐公司人員的加班起止時間以打卡為準,外派人員的加班起止時間,以個人提交書面説明,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為準。

第四章 加班補償標準

第十一條 加班補償方式是調休(國家規定法定節假日除外),當月加班補休,公司根據工作緊張程度和員工本人意願在本月或下一個季度內安排調休。

第五章 罰則

第十二條 未依本規定提前審批的加班,公司一律視為個人自願行為,不作為有效加班。

第十三條 因工作正當需要而被指派合理加班時,無特殊理由推諉者,以不服從 工作安排對待。

第十四條 在加班期間遲到、早退者,按實際加班時間計算。

第十五條 加班期間消極怠工,在指定加班時間內未完成交付的應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補償。

第十六條 為獲取加班補償,採用不正當手段(如“正常工作時間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虛增工作任務”等)取得加班機會進行加班者,一經發現並核實,公司有權取消加班補償,並處以50元/次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作為《員工手冊》的相關補充,共同使用,同具效力。

第十八條 本規定於公佈之日起實施,本規定的最終解釋權歸公司人事部。

第十九條 按公司上班制度規定司機不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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