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主要職責

來源:文萃谷 2.51W
委員會主要職責1

一、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村民合法權益,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村和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委員會主要職責

二、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三、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四、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户、聯户或者合夥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益;

五、興辦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六、組織實施本村建設規劃,興修水利、道路等基礎設施,指導村民建設住宅;

七、依法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本村的社會治安,向鎮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八、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並接受評議,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

九、建立健全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委員會主要職責2

(一)研究擬訂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管理的政策和法規。統一管理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的機構編制工作。

(二)研究擬訂行政管理體制與機構改革的總體方案,審核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門和省級機構改革方案,指導、協調地方各級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三)協調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門的職能配置及其調整,協調黨中央各部門之間、國務院各部門之間、黨中央各部門和國務院各部門之間以及各部門與地方之間的職責分工。

(四)審核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門、垂直管理部門、派駐地方機構、駐外使領館的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審核省級黨委政府廳局機構設置、省級黨政羣機關人員編制、口岸查驗單位機構編制和全國市縣機構編制分類、省以下各級黨政羣機關的人員編制總額。

(五)審核全國人大、全國政協機關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六)研究擬訂全國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方案;審核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方案;審批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負責事業機構編制管理方面的其他重要事項;指導並協調地方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全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七)監督檢查各級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的執行情況,報告中央編委並上報黨中央、國務院。

(八)完成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委員會主要職責3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併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

三、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

五、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六、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範現場檢查行為;

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並表監督管理;

八、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九、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佈;

十、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十一、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十二、對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

十三、對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十四、對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户予以查詢,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十五、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予以取締;

十六、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七、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