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危害識別控制

來源:文萃谷 2.89W

職業病防治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在這諸多方面中,弄清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危害因素的識別、分析與評價)是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切入點、首要任務,是開展職業衞生工作的前提,是職業衞生工作永恆的主題。這是由職業病危害因素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所處的核心地位和作用決定的:它是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的重要因素;是用人單位依法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直接依據;是開展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評價的依據;是開展健康監護工作的針對性依據;是開展職業病診斷的先決條件;是設置職業病防護設施和職業危害警示標識的依據;是提示佩戴個人防護用品的重要依據;是實施行政處罰的重要證據等。

職業病危害識別控制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識別

(一)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設有依法公佈的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項目的,應當及時、如實向衞生行政部門申報,接受監督。”但在監督工作中發現有的企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申報項目不如實,或根本未申報職業病危害因素,原因有:其一,不知道要申報;其二,不懂得申報,由於用人單位從事職業病防治工作的人員大多為非專業人員,職業衞生知識相對缺乏,不明白哪些是職業病危害項目應當申報;其三,故意隱瞞不報,個別用人單位對申報工作認識不足,認為不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可以逃避監督;其四,已申報的絕大多數是在衞生監督部門的指引下被動式申報;其五,要如實申報離不開監測結果或化學品中文説明書,但這方面企業又常常不能提供。

(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

《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向衞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第十六條規定:“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根據目前的情況看,大多數用人單位是在本法實施前已經開業,依法不需要提供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但《職業病防治法》實施已有五個年頭了,以用人單位按每年約20%的比例變遷計算,會有不少的新建設項目,按理來説這些新建設建設項目應當向衞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事實上,這幾年來我區僅有3個用人單位提交了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用人單位一個也沒有,這種現象在羅湖區存在,我市其它區情況也大致相同,可以説是深圳地區存在的一種普遍現象。究其原因,主要有:其一,缺乏有關部門配合,僅靠衞生部門一已之力捉襟見肘。當衞生行政部門發現一個新企業沒有依法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時,該企業往往已經獲得工商營業執照,可以合法生產經營了。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五條有關規定,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預評價報告未經衞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的,有關部門不得批准該建設項目。法律賦予了衞生行政部門較大的權力,但操作起來形同虛設。經貿部門引進外資、工商部門註冊登記均未將衞生部門的審查作為前置條件,由於沒有其他約束機制,導致審查工作難於落實;其二,技術服務能力未能滿足評價工作需求。目前,我市只有2家單位取得了建設項目的評價資質(乙級),據瞭解,按照目前的技術力量,我市2家評價機構每年最多可完成50個項目的評價任務。以寶安為例,每年有500家以上的新辦企業,如果全部要求進行評價,顯然缺乏技術支持,而且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週期長(一般要4到6個月甚至更長),企業難於接受在全部辦完合法手續後再開業。其三,面對較高的評價費用(單項評價費用至少都要4萬元以上),企業常常望而卻步。其四,用人單位不知道,即使有的知道也不想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其五,監督和處罰力度不夠。

(三)日常監測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並確保監測系統處於正常運行狀態。”根據這一條款,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危害因素監測制度,其制度的內容為實施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並建立一套完整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系統,目前羅湖轄區工業區內有七百多間用人單位,絕大多數是中小型企業,據瞭解僅有一個用人單位建立了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系統,且不是每天進行監測。因此可見,從用人單位的日常監測中獲取職業病危害因素也不現實,此外,此條款雖然規定了違法事實,但未規定罰則,留給了用人單位“自由發揮”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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