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危害申報制度
1、為了規範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加強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2、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項目,公司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本辦法所稱職業病危害項目是指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項目。
職業病危害因素按照衞生部發布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
3、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主要內容是:
(一)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
(三)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
(四)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
4、公司應當向所在地縣級衞生行政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時應當提交《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及有關材料。
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應當在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5、公司申報後,因採用的生產技術、工藝、材料等變更導致所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改變的,應當在變更後30日內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內容。
6、公司在終止生產經營時,應當向原申報機關辦理申報註銷手續。
7、公司要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管理檔案,以備上級部門監督管理。
8、公司嚴格按照衞生部統一格式填報《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
9、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施行。
職業病危害申報制度 [篇2]
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1、申報職業危害時,應當提交《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和下列有關資料:
(1)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
(2)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的情況;
(3)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和強度的情況;
(4)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佈情況;
(5)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6)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人員的管理情況;
(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2、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採取電子和紙質文本兩種方式,將《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加蓋公章並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後,連同有關資料一併上報所在地相應的金沙縣煤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3、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每年申報一次。生產經營單位下列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按照本條規定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
(1)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的,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2)因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在技術、工藝或者材料變化之日起1 5日內進行申報;
(3)生產經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 5日內進行申報。
4、生產經營單位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生產經營活動終止之日起1 5日內向原申報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5、職業危害管理檔案應當包括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地點個數,職業危害因素種類、行業及地區分佈,接觸人數、防護設施的配備和職業衞生管理狀況等內容。
6、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對職業危害申報材料審查以及監督檢查中,涉及生產經營單位商業祕密和技術祕密的,應當為其保密。違反有關保密
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8、《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回執》的內容和格式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