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危害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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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全生產法》和國家制定的《勞動保護用品配備標準》。公司為了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必須合理配備、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確保安全生產,特制訂本制度。

職業病危害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1、《勞動保護用品配備標準》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是指在勞動過程中為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由用人單位提供的必須物品。用人單位應指導、督促勞動者在作業時真確使用。

2、公司安全保衞部、生產部應建立和健全勞動保護用品的採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

3、應選擇有資質的.生產企業採購勞動保護用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國家承認的有資質的機構發放的安全鑑定證書。

4、公司依據國家勞動保護用品標準,根據企業的性質配備相應的各種勞動保護用品。

5、公司安全保衞部負責檢查、督促、使用、更換等情況,發放問題及時處理。

6、患病休長假的人員,患病期間不發放勞保用品。

職業病危害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2]

一、為了加強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使職業病防護設施和職業病衞生防護用品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衞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職業病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為目的,採用通風淨化系統或者採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三、人力資源&行政部主管公司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各部門負責所在部門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公司建立、健全職業病防護設施責任制,確保責任到人,保證職業防護設備的正常運行。

五、職業防護設施要符合國家的職業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故購置防護設施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一)產品名稱、型號;

(二)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三)合格證和使用説明書,使用説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四)檢測單位應當具有職業衞生技術服務資質,檢測的內容、應當有檢測依據及對某種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結論。

(五)不得使用沒有生產企業、沒有產品名稱、沒有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六、建立防護設施責任制,並採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設置防護設施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兼)職防護設施管理員;

(二)制定並實施防護設施管理規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對防護設施的運行和防護效果檢查制度。

七、對防護設施應當建立防護設施技術檔案管理

(一)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二)防護設施檢測、評價和鑑定資料;

(三)防護設施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五)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評價報告。

八、日常維護

對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防護設施正常運轉,每年應當對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綜合性檢測,評定防護設施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九、知識培訓和指導

對勞動者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十、擅自拆除或停用

各部門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採取臨時防護措施,並向勞動者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後及時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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