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賬户的養老保險金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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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個人賬户的養老保險金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那部分應該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在婚前就已經取得的個人賬户裏面的養老保險金並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離婚的時候在針對個人賬户中養老保險金數額分割時需要從結婚登記之日開始計算,結婚登記之前的`養老保險金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個人賬户的養老保險金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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