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夫妻個人財產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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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關於夫妻個人財產的法律知識

該部分財產與結婚行為無關。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結婚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約定的除外。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身體權是人格權的一種,與個人的人身密不可分。如果將這一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於情於理不合。比如説傷殘賠償金,根據《最高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司法解釋》第二十五規定,傷殘賠償金計算標準是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自定殘之日起計算二十年。如此可以看出,傷殘賠償金本來就包含在未來時間的補償費用,如果將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旦解除婚姻關係,對方分走二分之一的'賠償金,顯然不公平。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如果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符合法定要件,合法有效,則形成個人財產。

(四)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五)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實踐中一般為個人生活的專屬用品,例如化粧品、衣服、洗漱用品等。

(六)其它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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