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師知識點:房屋權屬登記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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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師知識點:房屋權屬登記的種類

房屋權屬登記分為以下幾種:

 (一)總登記

總登記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進行統一的權屬登記。

房屋登記機關認為需要對房屋權屬進行總登記時,經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證書進行驗證或者換證。總登記、驗證、換證的期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體規定。凡列入總登記、驗證或者換證範圍,無論權利人以往是否領取房屋權屬證書,權屬狀況有無變化,均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登記。

各地實施總登記、驗證、換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規定期限開始之日30日前發佈公告。

 (二)初始登記

1.初始登記即指對房屋產權進行的原始登記。一般有三種情況。一是新建房屋進行的`初始登記;二是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後,地上房屋納入城市房屋管理範圍所進行的初始登記;三是城市國有土地上少量從未辦理過登記的房屋,所進行的初始登記。

2.新建的房屋,申請人應當在房屋竣工後的3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的文件有:

(1)用地證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權證;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施工許可證;

(5)房屋竣工驗收資料以及其他有關的證明文件。

3.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轉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請人應當自土地權屬性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提交土地權屬性質變更證明等有關文件,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三)轉移登記

轉移登記是指房屋所有權主體轉移所進行的登記。房屋買賣、交換、繼承、贈與、劃撥、分割、合併,以及以房地產作價入股、與他人成立企業法人,致使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資金,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而使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因企業被收購、兼併或合併,房地產權屬隨之轉移的;以房地產抵債的。以上情況房屋所有權主體都會發生轉移。

當事人申請轉移登記的,應當自房屋所有權主體轉移事實發生之日起90日內申請轉移登記。權利人申請轉移登記,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的合同、協議、當事人身份證明、以及與房屋轉讓情況相關的證明文件。

 (四)變更登記

變更登記是針對房屋權利人改換姓名、名稱,或房屋狀況發生變化所進行的登記。房屋狀況發生變化包括房屋坐落地點名稱和門牌號碼的變更,也包括房屋因添建、改建、部分拆除所發生的物資狀況變更。

權利人申請變更登記,應當自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並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的證明文件。

 (五)他項權利登記

他項權利是指當事人針對房屋所設定的,除房屋所有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其中既包括擔保物權,如抵押權,也包括用益物權,如典權、承租權等。由於承租權週期暫短,變化很快,目前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不作為房屋產權管理機構的登記事項,僅由房屋交易管理機構做房屋租賃備案登記。產權管理機構的他項權利登記主要是抵押權登記,還有很少量的典權登記。

申請房屋他項權利登記,權利人應當自他項權利成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並提交房屋權屬證書,和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合同書,以及相關的證明文件。

(六)註銷登記

註銷登記即是指房屋滅失、他項權利終止、土地使用年限屆滿等情況,對房屋檔案記載的房屋權屬情況所辦理的註銷手續。

原權利人應當於發生房屋滅失、他項權利終止、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註銷登記。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房屋他項權利證書,以及房屋滅失、他項權利終止、土地使用年限屆滿的有關合同、協議和相關文件。

登記機關掌握應當辦理註銷登記的情況,但原權利人未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的,登記機關代為辦理註銷登記,並宣告原權利人所持房屋有關證件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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