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業銷售自產貨物的納税籌劃「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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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業銷售自產貨物應該如何進行納税籌劃你知道嗎?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施工企業銷售自產貨物的納税籌劃的知識,歡迎閲讀

施工企業銷售自產貨物的納税籌劃「最新」

  施工企業銷售自產貨物的納税籌劃

某建築施工企業甲公司,主營工程施工。2009年承包某市區一家建設單位A公司辦公大樓建築工程,合同約定建築工程價款為3500萬元(不含設備價款,不含鋼筋和混凝土價款,含地面磚、牆面磚及其他人工料等),同時約定由A公司提供混凝土、鋼筋共計3000萬元。其中,A公司提供的混凝土是從當地一家混凝土企業乙公司購得,價款2000萬元。A公司提供的鋼筋是從一家鋼材生產企業丙公司購得,價款1000萬元。此外,合同還約定,由甲公司提供大樓所需安裝的電梯,價款500萬元。假設甲公司的工程年底前竣工並進行了成本結算,企業所得税實行查賬徵收,2009年度應納税所得額為400萬元。此外,乙公司應納税所得額為100萬元,丙公司應納税所得額為200萬元,假定當地企業的增值税税負為4%,案例中各企業均沒有其他業務,不考慮其他事項。

  「籌劃前」

《營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税人提供建築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因此,甲公司應納建築業營業税(3500+3000+500)×3%=210(萬元),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税和教育費附加210×(7%+3%)=21(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税400×25%=100(萬元)。甲公司當年共應繳納税費210+21+100=331(萬元)。

乙公司應納增值税1000×4%=40(萬元),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税和教育費附加40×(7%+3%)=4(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税100×25%=25(萬元),乙公司應納各税費合計40+4+25=69(萬元)。

丙公司應納增值税2000×4%=80(萬元),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税和教育費附加80×(7%+3%)=8(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税200×25%=50(萬元),丙公司應納各税費合計80+8+50=138(萬元)。

甲、乙、丙三公司共應納税費331+69+138=538(萬元)。

方案一:

接原案例,其他事項不變,將大樓所需安裝的電梯改由建設單位A公司提供。

《營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不計入建築業勞務的營業額。因此,甲公司應納建築業營業税(3500+3000)×3%=195(萬元),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税和教育費附加195×(7%+3%)=19.5(萬元),應納税所得額調整為400+(210+21)-(195+19.5)=416.5(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税416.5×25%=104.125(萬元)。甲公司當年共應繳納税費195+19.5+104.125=318.625(萬元)。

  「籌劃後」

甲公司可比原來少繳納各項税費共計331-318.625=12.375(萬元)。乙、丙公司的税收負擔不發生變化。

方案二:

接籌劃方案一,其他事項不變。甲公司為拓展業務,與乙、丙兩公司合併成一家法人企業丁公司,原甲、乙、丙三公司分別作為新設法人企業的非法人分公司,不需要辦理單獨的税務登記,因此新成立的丁公司不僅提供建築業勞務,而且同時生產混凝土和鋼筋。丁公司在對外承接工程時,均在合同中約定使用自產的混凝土和鋼筋。丁公司在2009年與A公司簽訂合同時就不再約定由A公司提供混凝土和鋼筋,而是約定由丁公司自行提供,使用其自產的混凝土和鋼筋。丁公司對其建築業勞務和自產貨物銷售行為能分別核算。

《營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納税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税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税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税,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税。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税務機關核定其應税勞務的營業額:(一)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籌劃後的丁公司應納營業税3500×3%=105(萬元),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税和教育費附加105×(7%+3%)=10.5(萬元)。本例中,為了便於對籌劃前後進行比較,故將企業所得税計算分成建築業勞務和銷售自產貨物兩個部分。其中建築業勞務的應納税所得額調整為400+(210+21)-(105+10.5)=515.5(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税515.5×25%=128.88(萬元)。丁公司建築業勞務部分當年共應繳納税費105+10.5+128.88=244.38(萬元)。籌劃後建築業勞務可比原來少繳納各項税費共計331-244.38=86.62(萬元)。

原乙公司和丙公司生產並銷售自產貨物所涉及的增值税和企業所得税,現全部由丁公司承擔,且金額與原乙公司和丙公司相比均不發生變化,共應納各項税費69+138=207(萬元)。籌劃後的丁公司比原來甲、乙、丙三公司共計少納税費538-244.38-207=86.62(萬元)。

該籌劃主要是利用《營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即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增值税和營業税的應税項目應分別納税。因此,就可以省去建築業納税人對所用材料繳納營業税的環節,節約了這部分的營業税。在實際操作中,甲公司如果真正去擴大經營範圍也未嘗不可,但不如將甲、乙、丙三家公司直接進行合併更方便,這樣實質上最終並不影響原企業的實際經營,卻可以節約不少税款。

  納税人需要注意以下兩點:

一、如果不是混合銷售行為,而是兼營行為,或者銷售的不是自產貨物,而是外購貨物,均不能進行此類籌劃。

二、要正確理解設備的範圍。

建築業勞務營業額不包括建設方提供設備的價款,那麼什麼是“設備”呢?筆者認為,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公佈若干廢止和失效的營業税規範性文件的通知》(財税〔2009〕61號)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公佈廢止的營業税規範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税發〔2009〕29號)並沒有廢止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營業税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2003〕16號)中“具體設備名單可由省級地方税務機關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列舉”的規定,因此,仍應以省級地税機關列舉的設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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