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租房屋繳納哪些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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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租房屋繳納哪些税

  一、營業税及附加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税税目註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税發〔1993〕149號)規定:租賃業屬於營業税的徵收項目,租賃業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轉租屬於租賃業的特殊形式,應當繳納營業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轉租人取得的轉租收入應按收入全額計算繳納營業税。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税暫行條例》(國發〔1985〕19號)及《國務院關於修改〈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48號)規定:轉租房屋在繳納營業税的同時,還要按繳納營業税的數額計算繳納城建税和教育費附加。

  二、印花税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以下簡稱《印花税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財產租賃合同為應納税憑證。《印花税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税。"因此,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應繳納印花税,税率為1‰。

  三、房產税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產税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二條的規定,房產税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因此房產税的`納税義務人為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從房產税的計税依據看,按房屋租金徵收的房產税同時兼有流轉或者行為税的性質,雖然暫行條例規定轉租房屋者不是房產税的直接納税義務人,但既然原租賃合同約定相關税費由承租方繳納,本着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在轉租時轉租人對收取的租金也要繳納房產税(約定由再承租人承擔除外)。不過各地在應納税額的計算上有着不同的規定,如吉林省地方税務局《關於明確房產税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吉地税發〔2006〕42號)規定:承租人轉租的房屋,按轉租人取得的租金收入減去支付租金後的餘額計算繳納房產税。上海市地方税務局《關於轉租房產的租金收入停止徵收房產税的通知》(滬地税地〔1996〕42號)對原關於轉租房產按其收取租金高於原支付租金的差額徵收房產税的規定停止執行。因此,轉租房屋的房產税應按照本地區主管税務機關的具體規定執行。

  四、土地使用税

《國家税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法規〉的通知》(國税地〔1988〕15號)第四條規定:土地使用税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税,因此,既然原租賃合同約定相關税費由承租方繳納,同樣,在轉租時轉租人對收取的租金也要繳納土地使用税(約定由再承租人承擔或者當年已繳足除外)。

  五、個人所得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的決定》(主席令2011年第48號)及《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2011年第600號)規定:財產租賃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税,其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税率為20%;扣除費用為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但對房屋轉租徵收個人所得税各地也有不同的規定,如根據福建省廈門市地方税務局《關於私房出租若干税收徵管問題的公告》(福建省廈門市地方税務局公告2011年第3號)第四條的規定,個人轉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按應納税所得額的10%繳納個人所得税,其應納税所得額是指納税義務人的租金收入扣除税、費標準後的餘額,減除税費標準和順序為:①財產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税費(如在前期出租時已繳納房產税,對轉租行為不再徵收房產税);②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具有承租合同及合法完税憑證的,原支付的租金可分次(月)從租金收入中扣除);③由納税人負擔的租賃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④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

綜合上述,根據你提供的資料,雖然前期租賃合同約定各項相關税費由承租方承擔,但在轉租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你對轉租房屋取得的轉租收入還應依次繳納營業税、城建税、教育費附加、印花税、房產税、土地使用税(已繳納的部分除外)和個人所得税,具體數額如下:

1.應繳納的營業税:140000×5%=7000(元)。

假定城建税的税率為7%,教育費附加(含地方教育費附加)為5%,應繳納的城建税和教育費附加:7000×(7%+5%)=840(元)。

2.應繳納的印花税:140000×0.1%=140(元)。

3.應繳納的房產税。

如按減出前期租金的差額徵收房產税,則應繳納的房產税:(140000-100000)×12%=4800(元)。

4.應繳納的土地使用税。

因土地使用税是按年分次繳納,而不能重複徵收,假定按季繳納,轉租合同簽訂日為4月1日,則在轉租時你應繳納的土地使用税為600×6÷4=900(元)。

5.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税。

按福建省廈門市的規定計算,轉租房屋的應納税所得額:140000-100000-7000-840-140-100-4800-12000-900-900=13320(元)。

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税:13320×(1-20%)×20%=2131.2(元)。

其中減除的100元為轉租人承租房屋時法定應由承租方繳納的印花税,減除的12000元和第二個900元為前期承租房屋時雙方約定(從上述相關政策規定看也可視為法定)應由承租方繳納的房產税和土地使用税(如若在轉租合同中明確房產税和土地使用税也由承租方承擔,其4800元的房產税和第一個900元的土地使用税則不允許税前扣除),至於在前期承租房屋時承租方替出租方(房屋所有權人)繳納的營業税及附加以及所得税,因承租方不是法定納税義務人,不能在計算繳納房屋轉租個人所得税時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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