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產品增值税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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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產品增值税優惠政策

  一、 軟件產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納税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税率徵收增值税後,對其增值税實際税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後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件產品可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增值税即徵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單純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漢字化處理不包括在內。

(三)納税人受託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於受託方的徵收增值税,著作權屬於委託方或屬於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徵收增值税;對經過國家版權局註冊登記,納税人在銷售時一併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徵收增值税。

  二、軟件產品界定及分類

本通知所稱軟件產品,是指信息處理程序及相關文檔和數據。軟件產品包括計算機軟件產品、信息系統和嵌入式軟件產品。嵌入式軟件產品是指嵌入在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中並隨其一併銷售,構成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部分的軟件產品。

  三、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在銷售軟件產品的同時銷售其他貨物或者應税勞務的,對於無法劃分的進項税額,應按照實際成本或銷售收入比例確定軟件產品應分攤的進項税額;對專用於軟件產品開發生產設備及工具的進項税額,不得進行分攤。納税人應將選定的分攤方式報主管税務機關備案,並自備案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變更。

專用於軟件產品開發生產的設備及工具,包括但不限於用於軟件設計的計算機設備、讀寫打印器具設備、工具軟件、軟件平台和測試設備。

  四、對增值税一般納税人隨同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一併銷售嵌入式軟件產品,如果適用本通知規定按照組成計税價格計算確定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的,應當分別核算嵌入式軟件產品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別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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