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對2018年法碩考研有哪些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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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5日,全國人大審議通過了《民法總則》,千呼萬喚始出來的新中國第一部民法典終於出台。那麼對於我們2018年法碩考試而言,影響最大的是什麼?到底有哪些規則進行了根本性的改變?哪些規則只是為了捋順與其他法律的銜接關係?下面本站小編帶大家一起來看看詳細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民法總則》對2018年法碩考研有哪些影響

  1、訴訟時效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由二年延長為三年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本條將普通訴訟時效的期間由二年延長為三年。《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也是我們最熟悉的普通訴訟時效的規定,這個規定從《民法通則》生效就一直適用,我們已經習慣了二年的規定。但是《民法總則》對其進行了重大修改,從二年延長至三年。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民法總則》雖然已經公佈,但施行日期為今年的10月1日,在此之前,仍以二年為標準確定訴訟時效。學弟學妹們如果在2018年專業課真題中遇到訴訟時效的問題,一定要先判斷行為發生時間,如果行為發生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就適用二年的訴訟時效。如果行為發生在2017年10月1日之後,就適用三年的訴訟時效。

(2)刪除了短期訴訟時效的規定

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方面,《民法總則》沒有規定短期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法碩考試之前的真題中比較容易考查上述這四種情況的訴訟時效,考查大家對於短期訴訟時效的瞭解。但是《民法總則》沒有短期訴訟時效的規定,也就是説對於發生在2017年10月1日之後的上述四種情況,也適用三年的訴訟時效。學弟學妹們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視,不要習慣性的選擇一年的訴訟時效。

(3)增加的新規定

a.《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b.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

這兩條是新增加的規定,大家要記住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

還有一些規定是將司法解釋上升為法律的,或者對原來的規定進行完善、明確的,對現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原則性的改變。比如《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該條規定對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況進行了明確和完善。這些規定對法碩考試沒有根本影響。

  2、民事行為能力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最低年齡由十歲降低為八歲

《民法總則》第十九條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此項規定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最低年齡由十歲調整為八歲,且在法律中明確純獲利益的行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的,是有效行為。此項規定此前是在司法解釋中進行規定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最低年齡進行了修改,同時意味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上限進行了修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上限為“不滿八週歲”。

(2)保護胎兒的民事權益

《民法總則》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繼承法》只是規定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沒有明確給予胎兒民事權利能力。《民法總則》擴大了胎兒民事權益的保護範圍,除了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情況也包括在內,且明確此種情況下,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3)改變自然人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的證明文件

《民法總則》第十五條規定: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户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此前《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通意見》)第一條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自出生時開始。出生的時間以户籍為準;沒有户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準,沒有醫院證明的,參照其他有關證明認定。《民法總則》改變了户籍和出生證明對出生時間的證明力規則,《民通意見》户籍的證明力優於出生證明,《民法總則》中出生證明優於户籍證明,且《民法總則》給予其他證據的最優先效力。其他證據足以推翻出生證明或者户籍的,以其他證據為準。

其他方面,《民法總則》明確了申請法院認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組織的範圍,該知識點可能考查單選題或多選題。對住所的確定規則進行了明確,該知識點可能考查單選題。

  3.法人

《民法總則》改變了《民法通則》中對於法人的分類。《民法總則》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捐助法人;特別法人包括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特別法人是《民法總則》新增加的內容。

在法人部分,《民法總則》增加了一些內容,但內容本身並不是新規定,而是為了與其他民事單行法相協調,以便形成統一的民法體系。比如《民法總則》規定“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這項規定與《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進行了銜接,保證了整個民法體系的一致性。比如《民法總則》規定“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後果由設立人承受,設立人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設立人為設立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第三人有權選擇請求法人或者設立人承擔。”此項規定是為了與《公司法》進行銜接。此次《民法總則》法人部分增加了不少內容,都是與《公司法》相關的,但是法碩考試不考《公司法》,因此不需要對《公司法》進行深入研究,瞭解《民法總則》的基本規定即可。

《民法總則》專門為非法人組織規定一章,且明確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

  4.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在民事法律行為效力方面的規定存在衝突,此次《民法通則》修改了《民法通則》的規定,總體而言與《合同法》的規定保持一致。《民法總則》明確了無效、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學弟學妹們在進行復習時,要以《民法總則》的規定為準。撤銷權方面,《民法總則》將重大誤解撤銷權行使期間縮短為三個月。一般撤銷權的除斥期間還是一年,只有重大誤解的撤銷權除斥期間是三個月。

  5.宣告死亡

《民法總則》第五十一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係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民通意見》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後又離婚或者再婚後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係自行恢復。《民法總則》大體吸收了《民通意見》的規定,但規定被宣告死亡者的配偶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婚姻關係不能自行恢復,在法律上賦予配偶選擇是否恢復婚姻關係的權利。

  6.監護

《民法總則》在監護部分比《民法通則》增加了很多內容,也對一些規定進行了完善,但原則性修改的地方不多,唯一的一處是對監護人的範圍進行了修改,擴大了監護人的範圍。《民法通則》中規定的監護人的範圍除了近親屬以外,還可以是“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民法總則》規定“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都可以當監護人,只要經過“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民法通則》規定的是“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民法總則》增加了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的方式,也明確規定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還規定成年人可以事先以書面的形式確定監護人。學弟學妹們要關注新增加的內容,監護內容的增加,有利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保護。

  7.其他新增內容

《民法總則》新增了不少內容,這些內容受到學者和媒體的關注,也進行了廣泛報道,賦予很多象徵意義。但是對於法碩考試而言,有多大的重要性,目前還不得而知,因為教材還未對這些新增知識點進行詳細闡述,直接以法條進行考查的話,更多的可能是考查客觀題。新增加的內容中比較重要的有:民法的基本原則中增加綠色原則,強調對自然資源和環境的保護;民事權利中明確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民事責任中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試圖以此規定來減輕助人者的心理負擔;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何謂“英雄烈士”,還有待細化,而且此項規定是否有違公平原則,法學界也存在爭議。

《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開篇之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其對法碩考試的影響,取決於2018年《考試大綱》和《考試分析》對其的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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