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碩考研刑法的重點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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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近法碩考研的時間,我們在複習刑法的時候,需要掌握好重點的知識內容。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法碩考研刑法的重點內容,歡迎大家前來閲讀

法碩考研刑法的重點內容有哪些

  法碩考研刑法立功要點

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提供重要線索,使其他案件偵破的行為。立功種類:一般立功、重大立功。

一、一般立功、重大立功的認定

1.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

2.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

3.犯罪分子檢舉、揭發、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

4.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5.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重大)突出表現

二、立功犯的刑事責任

1.一般立功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2.重大立功可以減輕、免除處罰

3.自首 + 重大立功應當減輕、免除處罰

  法碩考研刑法數罪併罰要點

一、定義

數罪併罰:人民法院對行為人在法定時間界限內所犯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按法定並罰原則、刑期計算方法,決定其應執行的刑罰的制度

數罪併罰的“實質”:解決或協調行為人所犯數罪的宣告刑與執行刑間的關係。

二、數罪併罰原則

數罪併罰原則:數罪併罰制度的核心、靈魂。

1.併科原則(相加原則):將行為人所犯數罪分別宣告的各罪刑罰絕對相加、合併處罰。

2.吸收原則:犯罪人所犯罪行應受的較重刑罰吸收較輕的刑罰,按較重刑罰執行。

3.限制加重原則(限制併科原則):以行為人所犯數罪中法定刑或已判處的最重刑罰為基礎,再在一定限度之內對其予以加重作為執行刑罰的合併處罰。

中國“限制加重原則”特點:1)採用雙重限制加重2)合併處罰刑期,在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可能突破有期自由刑的法定最高刑3)不得將同種有期自由刑升格。

3.折中原則(混合原則):以某種原則為主,其他原則為輔。

三、中國數罪併罰原則特徵

中國數罪併罰原則特徵:以限制加重原則為主,吸收原則、併科原則為補充的折中原則。

全面兼顧各種並罰原則,包括併科原則、吸收原則、限制加重原則。

各種原則均無普遍適用效力,每一原則僅適用於特定刑種。

限制加重原則居主導地位,併科原則、吸收原則處於輔助地位。

吸收原則與限制加重原則相互排斥,併科原則相對獨立。

四、數罪併罰原則適用規則

宣告的數個主刑有數個死刑或最重為死刑,適用吸收原則,執行一個死刑。

宣告的數個主刑有數個或最重為無期徒刑,適用吸收原則,執行一個無期徒刑。

宣告的數個主刑為有期自由刑,採用限制加重原則合併處罰。

數罪中有附加刑,採用併科原則,仍須執行。

五、判決宣告前一人所犯數罪的合併處罰

判決宣告前一人所犯“同種數罪”:無須並罰,只實行一罪從重處罰。

對於“異種數罪”,或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前發現的同種漏罪、再犯同種數罪應當實行數罪併罰。

六、刑罰執行期間發現“漏罪”的合併處罰

“先並後減”原則:刑罰執行期間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前的其他罪尚有未判決,應當

對新發現的罪單獨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按一定原則實行並罰。

七、刑滿釋放後再犯罪並發現漏罪

漏罪發生期間:1)前罪判決宣告前的犯罪2)前罪刑罰執行期間的犯罪。

若漏罪與新罪為異種數罪,則應數罪併罰;若漏罪與新罪為同種數罪,則一罪從重。

八、緩刑、假釋考驗期間的漏罪、犯新罪:

緩刑、假釋考驗期發現“漏罪”:應當撤銷緩刑、假釋,對漏罪作出判決,將前罪與後罪實行數罪併罰。

緩刑、假釋考驗期又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假釋,對新罪單獨作出判決,將前罪與新罪的判決實行數罪併罰。

九、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的合併處罰

“先減後並”: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前,犯罪分子又犯罪,應當對新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實行數罪併罰。

先減後並作用:1)給予罪犯程度更重的懲罰:(體現於有期自由刑)2)隨着刑罰執

行期限推移不斷提高對再犯新罪者的制裁,維護監規與改造成果,活化行刑效能。

十、有漏罪又有新罪時:按“漏罪在先(先並後減),新罪在後(先減後並)”實行兩次並罰。

  法碩考研刑法緩刑要點

一、緩刑制度概述

對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暫緩執行原刑罰,確實不致在危害社會的.,規定一定考驗期,暫緩其刑罰的執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沒有發生法定撤銷緩刑的情形,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制度。

緩刑制度的種類:一般緩刑制度、戰時緩刑制度。

二、緩刑適用條件

1.一般緩刑適用條件

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刑):刑度條件。

根據犯罪情節、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危害社會:實質條件、根本條件。

犯罪分子不能是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罪犯可以適用緩刑)。

2.戰時緩刑適用條件

適用的時間是戰時

適用對象是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應含拘役)的犯罪軍人

適用的最基本依據、最關鍵適用條件是在戰時無現實危險

3.戰時緩刑制度:在戰時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沒有現實危險的犯罪軍人,暫緩其刑罰的執行,允許其戴罪立功,若確有立功表現,可以撤銷原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4.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算,判決前先行羈押的不可折抵考驗期。

三、緩刑考察內容

遵守規定:

1)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

2)向執行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執行機關有關會客規定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遷居,應報經執行機關批准(與“管制”相似,但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考察內容:1)是否犯新罪或漏罪2)違反法律、法規、緩刑管理制度,且情節嚴重。

執行機關:公安機關(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假釋考驗期、緩刑考驗期)。

四、緩刑法律後果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適用減刑,若確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以考慮減刑。

緩刑的效力不及於附加刑,無論緩刑是否撤銷,所判處的附加刑都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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