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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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2011年8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的全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空間佈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推進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製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為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跨行政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鄉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第三條 城市和鎮、鄉應當依照《城鄉規劃法》和本條例編制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

縣級以上政府確定需要編制規劃的村莊,應當編制村莊規劃。其他村莊根據發展需要編制村莊規劃,但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村莊,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

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按照科學發展的要求,遵循城鄉統籌、合理佈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注重保護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歷史文化遺產,體現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持傳統風貌,並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衞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體現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並處理好與交通、水利等相關規劃的關係。

城鄉規劃應當採取政府組織、部門合作、專家領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方式編制,並通過本行政區域的主要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佈。

經依法批准的城鄉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權限進行。

第六條 城鄉規劃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職責。各級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建立健全規劃執行責任追究制度,確保城鄉規劃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跨區域的城鄉規劃編制經費,由共同的上一級政府統籌保障。

政府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和革命老區的鎮、鄉、村莊規劃編制經費,予以資金補助。

第七條 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市轄區、各類開發區(園區)不設城鄉規劃管理機構;確需設立的,可由上一級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設置派出機構,具體負責該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應當明確相關機構或者人員,依法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縣級以上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指導和幫助。

第八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由相關管理人員、專家學者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城鄉規劃委員會受本級政府委託,就城鄉規劃的重大問題進行審議、審查,提出意見。

第九條 鼓勵開展城鄉規劃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技術、先進理念,推進城鄉規劃科學化、標準化、信息化。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規劃管理信息系統,促進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保障城鄉規劃的科學制定、有效實施。

第十條 城鄉規劃管理實行崗位證書制度,城鄉規劃管理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具體辦法由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

第十一條 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跨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羣規劃、城市密集區規劃等其他區域性規劃,由共同上一級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報本級政府審批。武漢城市圈規劃由省有關部門會同城市圈有關城市政府共同組織編制,按照有關規定審批。

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由市(縣)政府組織編制,報政府審批,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政府及有條件的市(縣)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組織編制城鄉總體規劃,推進城鄉居民點和產業結構、基礎設施以及社會事業的合理佈局、科學協調發展,實現城鄉規劃全覆蓋。城鄉總體規劃審查、報批程序按照城市總體規劃有關程序執行。

第十二條 市(縣)政府在編制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時,應當提出市(縣)域村莊佈局的指導意見。編制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應當同步制定鎮、鄉的村莊佈局規劃。

第十三條 城市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省會城市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政府報政府審批。

政府根據需要確定的鎮以及神農架林區政府駐地鎮的總體規劃,由所在地縣級政府組織編制,報政府審批。縣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縣級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政府共同組織編制,報縣級政府審批。

第十四條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政府研究處理。

鄉規劃、村莊規劃由縣級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鄉級政府共同組織編制,報縣級政府審批。村莊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從實際出發,體現農村特色和新農村建設的要求,優先安排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第十五條 城市、縣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縣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政府備案。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政府組織編制,經上一級政府批准。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具體規定各項控制指標和規劃管理要求。

控制性詳細規劃不得改變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確需改變的,應當先按照程序修改城市、鎮總體規劃。

第十六條 城市、縣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重要街區、重點景觀區、廣場、公園、重要交通樞紐、城鎮主要出入口、大型公共設施以及其他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報城市、縣政府審批。對於涉及公共利益且投資規模較大的特別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其他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建設單位組織編制,報當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七條 市(縣)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專項規劃,並依照相關規定審批,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國家、省風景名勝區和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應當單獨編制規劃,並按照有關規定審批。

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風景名勝區和歷史文化名城(鎮、村)規劃研究和編制工作,應當給予資金保障。

第十八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包含“綠線、紫線、藍線、黃線”等規劃,並建立相應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省會城市的城市規劃應當統籌考慮省級以上國家機關用地佈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條 各級政府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擇優確定承擔城鄉規劃編制任務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編制任務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對規劃編制質量負責。

省外規劃編制單位進入本省承接城鄉規劃編制任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執行國家、省有關技術規範和規定,組織科學論證。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充分考慮防禦災害的需要,合理確定探測(觀測)設施、防災通道和避難場所,統籌安排相關基礎設施。

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城鄉規劃時,應當組織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編制規劃需要,提供統計、勘察、測繪、地籍、氣象、地震、地質、水資源、水文、環境以及地下設施等基礎資料。

第二十二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第二十三條 城鄉規劃及單獨編制的各類專項規劃和重要地段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批准前,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

第二十四條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按照國家規定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聽取公眾意見,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並附具徵求意見的情況。評估內容包括:

(一)城市發展方向和空間佈局是否與規劃一致;

(二)規劃階段性目標的落實情況;

(三)各項強制性內容的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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