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遊自由執業試點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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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自由執業,包括線上導遊自由執業和線下導遊自由執業兩種方式。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導遊自由執業試點管理辦法,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導遊自由執業試點管理辦法

  導遊自由執業試點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滿足新形勢下旅遊市場發展需要,建立導遊服務質量與收入水平相一致的激勵保障機制,推動導遊管理體制改革,促進旅遊業改革發展,規範導遊自由執業試點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開展導遊自由執業試點的地區。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導遊自由執業,包括線上導遊自由執業和線下導遊自由執業兩種方式。

線上導遊自由執業是指導遊向通過網絡平台預約其服務的消費者提供單項講解或嚮導服務,並通過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導遊服務費的執業方式。

線下導遊自由執業是指導遊向通過旅遊集散中心、旅遊諮詢中心、A級景區遊客服務中心等機構預約其服務的消費者提供單項講解或嚮導服務,並通過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導遊服務費的執業方式。

本辦法所稱導遊自由執業試點,是指在國家旅遊局確定的試點區域內,開展導遊自由執業。

第四條導遊在開展自由執業試點的地區,可以自主選擇從事自由執業或者接受旅行社聘用委派執業。

第五條自由執業的導遊,人格尊嚴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對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求,自由執業的導遊人員有權拒絕:

(一)侮辱其人格尊嚴的要求;

(二)違反其職業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三)與我國民族風俗習慣不符的要求;

(四)可能危害其人身安全的要求;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條國家旅遊局確定參與導遊自由執業試點的地區,建立全國統一的“全國導遊公共服務監管平台”,制定平台接入標準,統籌管理導遊自由執業試點工作。

試點地區旅遊主管部門通過“全國導遊公共服務監管平台”對使用平台的'線上旅遊企業、線下旅遊機構、註冊導遊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導遊自由執業試點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七條旅遊者可對自由執業的導遊進行評價或投訴,自由執業的導遊也可對旅遊者不文明行為等進行舉報、點評。

第二章導遊自由執業的條件

第八條持有在試點地區註冊的初級及以上導遊證,身體健康、且2年內未受到行政處罰的導遊,由各試點地區旅遊主管部門審核,可以參與導遊自由執業。

第九條參與自由執業的導遊應具有導遊自由執業責任保險,每次事故每人責任限額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用於導遊自由執業過程中對旅遊者和第三人人身財產及其他損失的賠償。

鼓勵參與自由執業的導遊投保導遊執業綜合保險等商業保險,保障導遊自身權益。

第十條提供線上導遊自由執業業務的機構是依法搭建導遊服務網絡預約平台、在國家旅遊局備案從事導遊自由執業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十一條提供線上導遊自由執業業務的機構,應具備依法開展網絡預約導遊服務的互聯網平台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保障數據安全、數據真實的技術能力,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大陸。其搭建的網絡預約平台使用電子支付的,應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提供線上導遊自由執業業務的機構搭建的網絡預約平台,應按統一接口標準接入“全國導遊公共服務監管平台”,開展導遊身份認證,實時傳送導遊執業信息和遊客評價信息。

外商投資企業開展導遊自由執業業務的,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及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的相關要求。

第十二條提供線下導遊自由執業業務的機構,是在國家旅遊局確定的線下導遊自由執業試點區域內,經試點地區旅遊主管部門審核的旅遊諮詢中心、旅遊集散中心、A級景區遊客中心等線下旅遊機構。

提供線下導遊自由執業業務的機構,由省級旅遊主管部門向國家旅遊局備案。

第十三條提供線下導遊自由執業業務的機構,應以電子信息或在明顯位置張貼等形式,公示通過本機構開展自由執業的導遊的基本信息和執業信息,便於旅遊者查詢選擇。

提供線下導遊自由執業業務的機構,應建立“線下導遊自由執業”信息系統,與國家旅遊局“全國導遊公共服務監管平台”對接,開展導遊身份認證,實時傳送導遊執業信息和遊客評價信息。

提供線下導遊自由執業業務的機構,應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協議,通過電子支付方式提供導遊服務費支付結算服務。

第十四條提供線上、線下導遊自由執業業務的機構應與通過本機構開展自由執業的導遊、通過本機構預約導遊服務的消費者簽訂服務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

第十五條提供線上、線下導遊自由執業業務的機構應制定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按照本辦法規定審核自由執業導遊的資格,建立崗前培訓、諮詢調解、投訴處理、應急處理等配套機制,保障自由執業導遊在執業過程中的人身財產安全和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鼓勵導遊行業組織為提供線上、線下導遊自由執業業務的機構推薦在本行業組織註冊的導遊,併為導遊提供執業便利和相關服務。

第三章導遊自由執業的管理

第十七條導遊在開展自由執業過程中,應佩戴導遊證。

第十八條自由執業的導遊不得從事講解、嚮導以外的其他業務。

第十九條旅行社可以通過線上、線下導遊自由執業業務的機構選擇自由執業的導遊,在試點地區提供單項講解或嚮導服務。

第二十條從事線上自由執業的導遊可以選擇一家或多家提供線上導遊自由執業業務的機構,通過導遊服務網絡預約平台開展自由執業服務、收取合理報酬,接受平台管理。消費者在線查詢、購買、支付、評價導遊服務。

第二十一條從事線下自由執業的導遊可以選擇一家或多家提供線下導遊自由執業業務的機構開展服務並接受管理,通過第三方支付等電子支付方式收取合理報酬。消費者通過“線下導遊自由執業”信息系統,購買、支付、評價導遊服務。

第二十二條在開展線上導遊自由執業試點的地區,自由執業的導遊僅能開展線上自由執業。

在開展線上、線下導遊自由執業試點的地區,自由執業的導遊可以選擇開展線上或線下自由執業,也可以同時開展線上、線下自由執業。

自由執業的導遊在多個機構開展服務時,應合理規劃,避免服務時間的衝突。

第二十三條提供線上、線下導遊自由執業的機構要及時處理導遊自由執業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和投訴,並建立先行賠付公開承諾制度。

試點地區旅遊主管部門及質監執法機構受理導遊自由執業產生的糾紛和投訴後,應依法及時做出調解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對調解不成的,引導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自由執業的導遊應嚴格遵守本辦法規定的執業範圍。具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以下規定處罰處理:

(一)服務範圍超越單項講解及嚮導服務,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按照《旅遊法》第九十五條處罰;

(二)導遊不經過網絡預約平台或線下自由執業業務機構,自行開展自由執業業務的,按照《旅遊法》第一百零二條處罰;

(三)在試點地區之外,開展導遊自由執業業務的,按照《旅遊法》第一百零二條處罰;

(四)自由執業的導遊人員強行推銷商品和服務,向旅遊者兜售、變相兜售物品的,按照《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處罰;

(五)向旅遊者推薦不具有合法資質的餐飲、住宿、購物場所的,按照《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處罰。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被吊銷導遊證的導遊,自處罰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重新申請導遊證,並列入旅遊經營服務不良信息,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六條提供線上導遊、線下自由執業業務的機構不得篡改交易、評價、投訴等數據信息,不得吸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人員開展導遊自由執業。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不再作為提供導遊自由執業業務的機構,開展相關服務,停止其與全國導遊公共服務監管平台的數據對接,並列入旅遊經營服務不良信息,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七條旅遊行政管理人員在導遊自由執業試點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後果的,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各試點地區旅遊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16年5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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