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遊證《政策與法規》知識點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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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證《政策與法規》知識點講解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

學習目標:

1.熟悉旅行社責任保險、旅行社責任保險合同的概念

2.掌握旅行社責任險的投保範圍、保險金額和索賠等內容

重點、難點:

重點:旅行社責任保險投保範圍

難點:旅行社責任保險的相關概念

教學過程:

一、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概述

(一)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概念

國家旅遊局在2001年制定發佈了《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該規定指出:旅行社從事旅遊業務經營活動,必須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即旅行杜在組織旅遊時,無論是入境旅遊,還是出境旅遊,抑或是國內旅遊,都必須辦理旅行社責任保險。

1.旅行社責任保險,是指旅行社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對旅行社在從事旅遊業務經營活動中,致使旅遊者人身、財產遭受損害應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承擔賠償保險責任的行為。

2.1997年5月13日,國家旅遊局頒佈了《旅行社辦理旅遊意外保險暫行規定》,簡稱《意外保險規定》,有效保障了旅遊者的人身、財產安全,減少了由於偶發事故引起的重大投訴。

二、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投保範圍

(一)投保範圍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規定:“旅行社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對旅行社從事旅遊業務經營活動中,致使旅遊者人身、財產遭受權害應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行為。”旅行社須對依法應承擔的下列責任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1)旅遊者人身傷亡賠償責任。

(2)旅遊者因治療支出的交通、醫藥費賠償責任。

(3)旅遊者死亡處理和遺體遣返費用賠償責任。

(4)對旅遊者必要的施救費用,包括必要時送親屬探望需支出的合理的交通、食宿費用,隨行未成年人的送返費用,旅行社人員和醫護人員前往處理的交通、食宿費用,行程延遲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賠償責任。

(5)旅遊者行李物品的丟失、損壞或被盜所引起的賠償責任。

案例:2002年6月15日,遊客王某等人蔘加某旅行社組織的武當山旅遊團。遊客們在遊覽之後回到由旅行社安排的車輛上時,發現放在車上的所有物品均被盜,價值約3000元,遊客要求旅行社予以賠償。旅行社負責人請求保險公司按旅行社責任保險給予賠償。經調查,導遊未提醒遊客保管好自己的財務,車上窗户也未關好。遊客的'損失是否由保險公司賠償?

分析:①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旅行社組織旅遊,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宜,應當向旅遊者作出真實的説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本案中,導遊沒有對妥善保管財務等事宜向遊客作出明確的警告和提示,而且沒有采取關窗等防盜措施,導遊有過程,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②遊客的損失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根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第5條第5規定,因旅行社的責任造成旅遊者行李物品丟失、損壞或被偷盜所引起的賠償,屬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投保範圍,所以,旅行社可以就遊客的損失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

(6)由於旅行社責任爭議引起的訴訟費用。

(7)旅行社與保險公司約定的其他賠償責任。

(二)旅遊者的義務

(1)旅遊者參加旅行社組織的旅遊活動,應保證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遊活動。

(2)旅遊者參加旅行社組織的旅遊活動,應當服從導遊或領隊的安排,在行程中注意保護自身和隨行未成年人的安全,妥善保管所攜帶的行李、物品。(旅遊者個人過錯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3)旅遊者不應自行終止旅行社安排的旅遊 行程。

三、旅行杜責任保險期限和保險金額

所謂保險期限,又稱保險期間,是指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也即保險人依法承擔保險責任的期限,也叫保險責任的起訖期限。《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第九條規定“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限為一年”。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第十條規定:旅行社辦理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下列標準:①國內旅遊每人責任賠償限額人民幣8萬元,入境旅遊、出境旅遊每個責任賠償限額人民幣16萬元。②國內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計責任賠償限額人民幣200萬元,國際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計責任賠償限額人民幣400萬元。

旅行社組織高風險旅遊項目可另行與保險公司協商投保附加保險事宜。

四、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投保和索賠

1、旅行社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的保險合同內容,與承保保險公司簽訂書面合同。

2、旅行社應當選擇保險業務信譽良好、服務網絡面廣、無不良經營記錄的保險公司投保。

3、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費,不得在銷售價格中單獨列項。

4、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必須在境內經營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投保。5、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採取按年度投保的方式,按照規定,向保險

公司辦理本年度的投保手續。

6、旅行社對保險公司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理賠

(一)賠償標準:

1.旅行社安排不當的理賠標準

(1)收取預付款後,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應提前3天(出境旅遊應提前7天)通知旅遊者,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旅遊者已交預付款10%的違約金。

(2)造成旅遊者誤機(車、船),旅行社應賠償旅遊者的直接經濟損失,並賠償經濟損失10%的違約金。

(3)安排的旅遊活動及服務檔次與協議合同不符,造成旅遊者經濟損失,應退還旅遊者合同金額與實際花費的差額,並賠償同額違約金。

2.旅行社因導遊違規違約而承擔的賠償標準:

(1)未按國家或旅遊 行業對客人服務標推的要求提供導遊服務的,旅行社賠償旅遊者所付導遊費用的2倍。

(2)導遊違反旅行與旅遊者的合同約定,損害了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旅行社應對旅遊者進行賠償:

①擅自改變活動日程,減少或變更參觀項目,應退還景點門票、導遊服務費並賠償同額違約金。

案情簡介: 2007年8月4日李女士一家一行五人報名參加旅行社組織的華東五市+水鄉雙卧七日遊,當日簽訂旅遊合同,8月6日繳納旅遊費2330.00元,繳地接社1360.00元。該旅遊團為散客拼團,旅遊過程中地接社導遊未徵得遊客同意,也未向旅行社報告,擅自增加無錫靈山、蘇州乘船遊運河、購買珍珠粉、玉器等旅遊項目。另,同團的旅遊費分別是:770.00人/元、720.00人/元、和780.00人/元。

賠償請求:賠禮道歉,退還增加自費項目款和旅遊費差價。

處理結果:旅行社退還李女士參加自費項目款400.00元。

案例分析:

該案焦點問題是:導遊增加自費項目的費用應由誰來承擔;旅行是否應退還旅遊費差價。

一、關於增加自費項目的問題。遊客抵達旅遊目的後,地接社導遊未徵得遊客同意,也未向旅行社報告,擅自增加無錫靈山、蘇州乘船遊運河、購買珍珠粉、玉器貔貅等旅遊項目。旅遊合同已經簽訂生效後,當事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導遊人員是經旅行社委派,負責按照旅行社確定的接待計劃安排旅遊者遊覽,在遊覽過程中地接導遊員未徵得遊客同意擅自增加旅遊項目,其行為違反《導遊員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導遊在旅遊過程中的行為屬於職務行為,應認定為旅行社違反合同約定,未徵得遊客同意擅自增加自費項目,旅行社應承擔違約責任。導遊員違反《導遊員管理條例》另案處理。

二、關於旅遊報價的問題。李女士旅遊費850.00元/人,而其他兩家旅行社報價分別是770.00元/人、720.00元/人。旅遊合同已經簽訂生效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也就是説,旅遊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旅行社繳納旅遊費,旅行社收到旅遊者繳納旅遊費後,按照雙方合同約定的行程安排旅遊者遊覽。旅遊報價屬於市場調節價格,不屬於政府定價範圍,當事雙方簽訂合同時對旅遊價格已經有明確約定,旅遊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旅遊報價向旅行社支付旅遊費,旅行社不承擔退還部分旅遊費責任。

②違反規定,擅自增加用餐、娛樂、醫療保健等項目,應承擔旅遊者的全部費用。③違反合同旅程計劃,擅自增加購物次數,每次應退還旅遊者購物價款的20%。④擅自安排旅遊者到非旅遊部門指定商店購物,所購商品為假冒偽劣商品,應賠償旅遊者的全部損失。⑤私自兜售商品,應全額退還旅遊者購物價款。⑥索要小費,應賠償被索要小費的2倍。

(3)導遊在旅遊 行程期間,擅自離開旅遊團隊,造成旅遊者無人負責,旅行社應承擔旅遊者滯留期間所支出的食宿費等直接費用,並賠償全部旅遊費用30%的違約金。

3.旅行社因旅遊相關部門違約違規而承擔的賠償標準:

(1)安排的飯店,低於合同約定的等級檔次,旅行社應退還旅遊者所付房費與實際房費的差額,並賠償差額20%的違約金。

(2)安排的交通工具,低於合同約定的等級檔次,旅行社應退還旅遊者所付交通費與實際費用的差額,並賠償差額20%的違約金。

(3)安排的觀光景點,不能遊覽,旅行社應退還景點門票、導遊費,並賠償退還費用20%的違約金。

(二)減輕或免除責任

旅行社在旅遊質量問題發生之前已採取下列措施的,可以減輕或免除其賠償責任:

(1)對旅遊質量和安全狀況已對旅遊者做出充分説明、提醒、勸誡、警告的;(2)所發生的質量問題屬非故意,非過失或無法預防或已採取了預防性措施的;(3)質量問題發生後,已採取了善後處理措施的。

(三)不承擔責任

由於不可抗力因素或旅遊者自身原因造成旅遊者經濟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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