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導遊資格證政策法規備考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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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是依照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導遊資格證,接受旅行社委派,為旅遊者提供嚮導、講解及相關旅遊服務的人員。下面是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搜索整理的2017年導遊資格證政策法規備考知識點,希望對大家考試有所幫助。

2017年導遊資格證政策法規備考知識點

導遊等級考核制度

1、兩個系列:外語導遊系列+中文導遊系列

2、四個等級:初級+中級+高級+特級

等級考核從知識要求、技能要求、業績要求、學歷要求、資歷要求、考核評定等6個方面進行。

A、初級:採取考核方式。凡取得導遊資格證書工作滿一年者,經考核合格即取得初級導遊員資格。其業績要求為遊客反映良好率不低於85%;學歷要求為外語類具有外語專業大專或非外語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中文類具有高中及以上學歷。

B、中級:採取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方式。考試科目為導遊專業知識(含政策與法規、導遊基礎知識、漢語言文學知識三部分內容)與現場導遊兩種。兩年一次。其業績要求為遊客反映良好率不低於90%;學歷要求為外語類具有外語專業大專或非外語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中文類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資歷要求為取得初級導遊員資格兩年以上。

C、高級:採取考試、考核、評審相結合的方式。考試科目為導遊詞創作和口譯(中文類不考)兩門。三年一次。其業績要求為遊客反映良好率不低於95%;學歷要求為外語類具有外語專業大專或非外語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中文類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資歷要求為取得中級導遊員資格四年以上。

D、特級:採取評審、考核為主,考試為輔的方式。評審採用論文答辯、跟團視察和專家審議三種形式。其業績要求為遊客反映良好率不低於98%;學歷要求為外語類具有外語專業大專或非外語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中文類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資歷要求為取得高級導遊員資格五年以上。

導遊人員的權利(四種權利)

2.1.1 人格尊嚴權

人格權是人身權的.一種,是能夠作為權利、義務主體的獨立的資格。人格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隱私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身份權包括親權、配偶權、監護權、繼承權等。人格權與身份權合稱“人身權”。

案例分析:① 湖南某旅行社全陪導遊王某帶團到西雙版納旅遊,在計劃就餐點就餐時,有一團員對服務小姐進行******,被王某制止,結果遭到漫罵和毆打。

② 某旅行社組織出境遊,到泰國時,有遊客要求到色情場所看錶演,遭到全陪馬小姐的制止,回到賓館,此幾名遊客要求馬小姐補償“春光損失”,讓其表演舞蹈。

③ 旅行社為導遊和領隊買保險,也應引起關注。

2.1.2 調整變更計劃權

《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導遊人員在引導旅遊者旅行、遊覽過程中,遇到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緊急情形,經徵得多數旅遊者同意後,可以調整或變更接待計劃,但是應當立即報告旅行社。”。此權利的實施需滿足4個條件即:

① 在旅遊活動中(旅遊活動前、後不存在此問題);

② 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形(如瘟疫、洪水、雪崩等);

③ 多數旅遊者同意(書面或口頭形式)

④ 立即報告旅行社(得到旅行社的認可)

案例分析:導遊能否變更旅遊行程?(案例庫15)

2.1.3 申請複議權

《導遊人員管理條例》未規定,但根據《行政複議法》,任何公民、法人、其他組織都有向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複議的權利。導遊對旅遊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罰款、吊銷導遊證、暫扣導遊證、拒頒導遊證、停團檢查等不服時,有權向作出決定的上一級旅遊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複議。

4.1.4 行政訴訟權

《導遊人員管理條例》未規定,但根據《行政訴訟法》,任何公民、法人、其他組織都有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權利。導遊對旅遊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罰款、吊銷導遊證、暫扣導遊證、拒頒導遊證、停團檢查等不服時,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作出決定的旅遊行政管理機關。

  導遊人員的義務(10種義務)

4.2.1 提高自身業務素質和職業技能(導遊“9S”的要求)

① 導遊基礎:Study(學識)+Skill(技巧)+Standard(規範)

② 接待過程:Smile(微笑)+Sincerity(誠懇)+Service(服務)

③ 合格標準:Speed(速度)+Safety(安全)+Satisfaction(滿意)

黃山:忠—蘇武牧羊;孝—介子背母;禮—文王下車;義—關公送曹;智—孔明借東風等。

2.2.2 佩帶導遊證(法定義務)

實施佩帶導遊證,便於旅遊行政管理和遊客的識別性。違者,第一次責令改正;第二次罰款500元以下;

2.2.3 必須經旅行社委派

導遊人員不得私自承攬或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遊業務,違者,責令改正、處1000元—30000元以下罰款、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況嚴重者,吊銷導遊證並公告。

案例分析:“遭遇非法旅行社,旅遊者怎麼辦?”(案例庫22)

2.2.4 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

違者,不但導遊遭到處罰,而且旅行社也應承擔“管束不嚴”之責任。

2.2.5 遵守職業道德

導遊人員應着裝整潔、禮貌待人、尊重旅遊者的宗教信仰、民族習慣和生活習慣。在講解中,為活躍團隊氣氛,可講笑話,但應把握“度”,切忌摻雜淫穢語言和故事。

2.2.6 嚴格接待計劃,不得擅自中止導遊

“中止導遊”不同於“終止導遊”,也不同於“中斷導遊”。

案例分析:“遺漏遊覽景點,賠償如何計算?”(案例庫10)

2.2.7 真實説明和警示義務

案例分析:“遊客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的丟失,是否賠償?”(案例庫18)

2.2.8 不得向旅遊者兜售物品或購買旅遊者物品

2.2.9 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向旅遊者索要小費

遵守“小費”的“四不”原則,既“不索要、不暗示、不討價還價、不拒絕服務”。

4.2.10 不得欺騙和脅迫旅遊者消費或者串通經營者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

案例分析:“旅遊購物,質價不符,責任誰負?”(案例庫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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