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導遊證政策法規之案例分析題

來源:文萃谷 1.14W

2017年導遊考試的複習正在進行中,考生們都在努力備考着。下面是2017導遊證政策法規之案例分析題,希望對大家的學習有所幫助!

2017導遊證政策法規之案例分析題

  案例1

張先生等十人蔘加某旅行社組織的張家界三日遊。旅遊合同規定,住宿標準為“二星級飯店,雙人標準間,獨立衞生間”。到達飯店後,這些客人發現雖然是標準間,有獨立衞生間,但客房老化、破舊,設施無法正常使用,認定該飯店不達標,於是執意要求旅行社更換飯店。導遊請示旅行社後表示,黃金週住房異常緊張,旅行社盡力才拿到這個飯店的房間,希望客人諒解,並表示旅行社願意彌補每位客人人民幣50元正。但張某等拒絕接受這個意見,決定單方面解除旅遊合同,自行返回。隨後,他們向旅遊質監所提出投訴,要求旅行社退還全部旅遊費用並且支付違約金。經調查核實,該飯店的確為二星級飯店。

請問:1、該旅行社違約了嗎?(1分)為什麼?(2分)

答:1、沒有。因為該飯店的確為二星級飯店,符合合同規定。

2、該旅行社服務是否有瑕疵?(1分)為什麼?(2分)

答:有。旅行社安排的這個飯店不符合行業標準。

3、這些遊客的做法是否得當?(1分)為什麼(3分)

答:不得當。第一,該案不存在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的情況;第二,在本案情形下,遊客單方面解除合同,致使損失加大,按照《合同法》規定,一切後果由遊客承擔。

  案例2

韓某同某旅行社簽訂了東南亞6日遊合同。合同規定:旅遊費用共計4750元,須先交3800元,餘額出團前一次付清。合同訂立後,韓某支付了3800元,旅行社開具了發票。

出團前十五天,韓某因事不能按原計劃出遊,提出解除合同,並要求退還已交付的3800元。旅行社稱其所交費用已用於辦理相關旅遊費用,韓某表示同意從3800元中扣除合理費用,但旅行社應提供相關憑證並應退還餘款。旅行社則稱,韓某支付的3800元是定金,不予退還,因為合同法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請問:1、韓某所交的3800元是定金還是預付款(2分)?為什麼(3分)?

答:應視為預付款(2分)。按照《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合同中未明確規定為定金的已收款項應視為預付款(1分).再者,《合同法》明確規定,定金數額不得超過合同總價款的百分之二十,而韓某所交費用已佔總費用80%以上(2分)。

2、預付款和定金有何區別?(7分)

答:兩者主要有以下區別:(1)定金具有合同擔保性質,而預付款沒有(1分);(2)定金數額不得超過合同總價款的百分之二十,而預付款則不一定(1分);(3)發生違約時,兩者法律後果不同(1分)。若是收錢方違約,則定金雙倍返還(1分),預收款如數退回並承擔利息(1分);若交款方違約,則無權索要定金(1分),預付款扣除合理費用後退還(1分)。

3、旅行社應如何處理韓某的這筆錢款?(3分)

答:旅行社應該從3800元中扣除合理費用(如護照費、簽證費、機票損失、通訊成本等),這是旅行社的`權利(1分),退還餘款並提供相關憑證,這是旅行社的義務(2分)

  案例3

某旅行社於2月日委託導遊員張某接待某旅行社於月10日委託導遊員張某接待一來自寧波的旅遊團。按行程規定2月日應一來自寧波的旅遊團。按行程規定月12日應前往鼓浪嶼進行一日遊,但到達鼓浪嶼時,前往鼓浪嶼進行一日遊,但到達鼓浪嶼時,導遊張某向遊客推薦“海上游”活動。遊張某向遊客推薦“海上游”活動。當時有27人表示願意參加,另有人表示不參加,人表示願意參加,人表示不參加,人表示願意參加另有16人表示不參加導遊與16人口頭協商客人上午自由活動,人口頭協商,導遊與人口頭協商,客人上午自由活動,中午餐退餐自理,並約定12:30在鼓浪嶼碼頭中午餐退餐自理,並約定在鼓浪嶼碼頭集合一起前往日光巖。集合一起前往日光巖。導遊卻未按約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客人一直等到下午14:30才看到達指定地點,客人一直等到下午才看到導遊,導遊也未向客人表示道歉。導遊,導遊也未向客人表示道歉。客人非常憤怒向旅行社投訴,要求賠償損失。怒向旅行社投訴,要求賠償損失。

  案例分析

該導遊擅自增加“海上游”項目時,未嚴該導遊擅自增加“海上游”項目時,格執行旅行社制訂的旅遊團隊自費項目推介制度,無徵得旅行社同意;介制度,無徵得旅行社同意;並在遊客產生不滿情緒時,導遊員未能及時妥善處理,生不滿情緒時,導遊員未能及時妥善處理,進一步激化矛盾,進而引發遊客投訴。進一步激化矛盾,進而引發遊客投訴。市旅遊局根據《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市旅遊局根據《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張某責令改正,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張某責令改正,暫扣證3個月的處罰。暫扣證3個月的處罰。並依據導遊人員計分辦法,扣除8辦法,扣除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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