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導遊資格證政策法規復習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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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國導遊資格考試時間尚未公佈,據2016年考試時間“2016年全國導遊證考試時間11月5日”,預計2017年考試時間為11月4日。下面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搜索整理了2017年導遊資格證政策法規復習輔導,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7年導遊資格證政策法規復習輔導

 旅行社概述

  一、旅行社的概念

根據《旅行社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旅行社,是指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等活動,為旅遊者提供相關旅遊服務,開展國內旅遊業務、入境旅遊業務或者出境旅遊業務的企業法人。

1.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提供的相關旅遊服務的含義,主要包括:

(1)安排交通服務;

(2)安排住宿服務;

(3)安排餐飲服務;

(4)安排觀光、遊覽、休閒、度假、娛樂等服務;

(5)導遊、領隊服務;

(6)旅遊諮詢、旅遊活動設計服務。

旅行社還可以接受委託,提供下列旅遊服務:

(1)接受旅遊者的委託,代訂交通客票、代訂住宿和代辦出境、入境、簽證手續等;

(2)接受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委託,為其差旅、考察、會議、展覽等公務活動,代辦交通、住宿、餐飲、會務等事務;

(3)接受企業委託,為其各類商務活動、獎勵旅遊等,代辦交通、住宿、餐飲、會務、觀光、遊覽、度假、休閒等事務;

(4)其他旅遊服務。

上述所列出境、簽證手續等服務,應當由具備出境旅遊業務經營範圍的旅行社代辦。

2.國內旅遊業務,是指旅行社招徠、組織和接待中國內地居民在境內旅遊的業務。

3.入境旅遊業務,是指旅行社接受境外旅行社或者其他企業、組織、個人的委託,接待外國旅遊者來我國旅遊,接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者來內地和接待台灣地區居民來大陸旅遊,以及招徠、組織、接待在中國內地的外國人,在內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在大陸的台灣地區居民在境內旅遊的業務。

4.出境旅遊業務,是指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旅遊,以及招徠、組織、接待在中國內地的外國人、在內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在大陸的台灣地區居民出境旅遊的'業務。(注意區分國內旅遊業務、出境旅遊業務、入境旅遊業務)

 旅行社的法律特徵

1.旅行社是從事旅遊業務的企業法人。設立旅行社企業,必須具備《條例》規定的條件,並依《條例》規定的程序設立,經有權審批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併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即取得了旅行社企業法人的資格。

2.旅行社所從事的業務主要是招徠、接待旅遊者,為旅遊者提供相關旅遊服務等經營活動。“招徠”是指旅行社按照批准的業務範圍,在國內外開展宣傳促銷活動,組織招攬旅遊者的工作;“接待”是指旅行社根據與旅遊者達成的協議,為其安排行、遊、住、食、購、娛等活動,並提供導遊服務。

3.旅行社經營旅遊業務範圍主要包括國內旅遊業務、入境旅遊業務。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

 旅行社的管理

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應當按照《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和職責,實行分級管理和屬地管理的原則。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旅行社進行監督管理。

旅行社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為旅行社提供服務,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引導旅行社合法、公平競爭和誠信經營。

國家鼓勵旅行社實行服務質量等級制度;鼓勵旅行社向專業化、網絡化、品牌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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