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試刑法備考習題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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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試結束了,2017年司法考試也開始進入複習備考階段,下面是本站小編整理的2017司法考試刑法備考習題及答案,歡迎學習!

2017司法考試刑法備考習題及答案

  選擇題

1.我國刑法分則對犯罪分類的主要根據是( )。

A.犯罪的一般客體

B.犯罪的同類客體

C.犯罪的直接客體

D.犯罪的對象

2.甲因為重男輕女,將妻子剛生下才3天的女嬰包裹好放在醫院門口,躲在一邊觀察。見有羣眾圍觀、議論,便放心離開。第二天一早,甲又到醫院門口察看,見女嬰還在,但女嬰卻因晚間氣温過低被凍死。法官據此判決甲構成遺棄罪。甲的行為屬於( )。

A.純正的作為犯

B.不純正的作為犯

C.純正的不作為犯

D.不純正的不作為犯

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的( )。

A.不負刑事責任

B.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C.應當負完全的刑事責任

D.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根據我國的刑法學説和司法實踐,最有可能排除某種犯罪故意的認識錯誤是( )。

A.法律上的認識錯誤

B.對象認識錯誤

C.手段認識錯誤

D.客體認識錯誤

5.下列哪種情形,尚不能認為是犯罪行為?( )。

A.甲打電話邀約其朋友李某一起去實施搶劫

B.乙向其朋友趙某表示要殺掉仇人陳某

C.丙為了盜竊張某家財產,毒死了張某家的看家犬

D.丁為方便對劉某實施搶劫,對劉某的活動規律進行跟蹤調查

6.下列行為中,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的是( )。

A.甲在與錢某爭吵中,突然抽出隨身攜帶的匕首向錢某刺一刀後揚長而去,致其重傷

B.乙在非法拘禁孫某過程中,使用暴力致孫某死亡

C.丙在綁架李某、向李某家屬勒索財物過程中,殺害李某

D.丁對公共建築物放火,大火燒燬該建築物,並且燒死二人

7.甲開辦一間小汽修店,因修理一進口轎車缺零配件,便於晚間在一停車場將一同型號小轎車備用輪胎一個(價值1200元)和發動機(價值50000元)拆下盜走,甲的行為( )。

A.構成盜竊罪和破壞交通工具罪,數罪併罰

B.構成盜竊罪和破壞交通工具罪,屬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即破壞交通工具罪定罪處罰

C.只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

D.只構成盜竊罪

8.甲男(15歲)與乙女(13歲)在同一所中學上學,二人在參加校文體活動時相識併成為好友,關係日漸密切。某日二人在公園發生性關係時被發現。據甲交待,二人還曾在自己家中發生過一次性關係。甲、乙均表示是雙方自願。乙的家長要求追究甲的刑事責任。經調查二人確屬自願且未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甲的行為( )。

A.構成姦淫****罪

B.構成****罪

C.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D.構成猥褻兒童罪

9.趙某持刀闖入錢某家中,聲稱要割下錢某的一隻耳朵以教訓她“與人通姦”的不忠行為,面對錢某的苦苦哀求,趙某將刀扔在錢某面前轉身離去。依照刑法規定,對趙某應如何處理?( )

A.應當不處罰

B.應當從輕處罰

C.應當減輕處罰

D.應當免除處罰

10.甲乙共同盜竊,乙在現場望風,甲竊取丙的現金3 000元。丙發現後立即追趕甲和乙,甲逃脱,乙被丙抓住後對丙使用暴力。致丙輕傷。甲與乙的行為構成何罪?( )

A.甲與乙只構成盜竊罪

B.甲與乙均構成搶劫罪

C.甲構成盜竊罪、乙構成故意傷害罪

D.甲構成盜竊罪、乙構成搶劫罪

11.李某因倒賣外匯於95年9月被法院以投機倒把罪判有期徒刑5年。修改後的刑法實施以後,李某提出申訴,理由是現行刑法無此罪名,要求改判無罪。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

A.撤銷原判,改判無罪

B.釋放並給予國家賠償

C.駁回申訴,維持原判

D.考慮到李某已服刑2年,改判為有期徒刑2年並予釋放

12.路某(15歲)先後唆使張某(15歲)盜竊他人財物折價1萬餘元;唆使李某(19歲)綁架他人勒索財物計2 000餘元;唆使王某(15歲)搶劫他人財物計1 500元。路某的行為構成何罪?( )

A.盜竊罪

B.搶劫罪

C.綁架罪

D.搶劫罪、綁架罪

13.某醫院婦產科護士甲值夜班時,一新生嬰兒啼哭不止,甲為了止住其哭鬧,遂將仰卧的嬰兒翻轉成俯卧,並將棉被蓋住嬰兒頭部。半小時後,甲再查看時,發現該嬰兒已無呼吸,該嬰兒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該嬰兒系俯卧使口、鼻受壓迫,窒息而亡。甲對嬰兒的死亡結果有何種主觀罪過?( )

A.間接故意

B.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過失

D.過於自信的過失

14.宋某持三角刮刀搶劫王某財物,王某奪下宋某的三角刮刀,並將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頭部着地,當即昏迷。王某隨後持三角刮刀將宋某殺死。關於王某行為的性質,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根據刑法第20條第3款,王某將搶劫犯殺死,屬於正當防衞

B.王某的行為屬於防衞過當

C.王某前面的行為是正當防衞,後面的行為是防衞過當

D.王某前面的行為是正當防衞,後面的行為是故意殺人

15.甲外出時在自己的住宅內安放了防衞裝置。某日晚,乙撬門侵入甲的住宅後,被防衞裝置擊為輕傷。甲的行為是什麼性質?( )

A.故意傷害罪

B.正當防衞

C.防衞不適時

D.民事侵權行為,不構成犯罪

  參考答案及解析:

1.B。一般客體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我國社會主義社會關係的整體,根據一般客體無法進行犯罪分類。而直接客體就是某一具體犯罪直接侵犯的社會關係,僅僅是闡明該具體犯罪,不能説明其他犯罪。犯罪對象相同的犯罪並不一定就是犯罪性質相同的犯罪。因此都不是犯罪分類的依據。同類客體是指某一類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類社會關係。我國刑法分則就是按照犯罪侵犯的同類客體,將犯罪分為十大類型,從而形成了完整的刑法分則的科學體系。

2.C。遺棄罪(第261條),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據此,遺棄罪只能以不作為方式構成,因此甲的行為屬於純正的不作為犯。

3.D。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據此,選項D應選。

4.D。法律上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法律性質有不正確的理解。處理法律上的認識錯誤的總原則是: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依法判定,不因主觀上的認識錯誤而發生變化。因此排除選項A。如果行為人對犯罪對象認識的錯誤,但是對犯罪客體認識沒有錯誤,則對刑事責任不發生任何影響;據此,排除選項B。手段的認識錯誤,不影響罪過成立,但是如果危害結果沒有發生,行為人只負犯罪未遂的刑事責任。據此,排除選項C。客體認識錯誤的,則依行為人主觀認識的客體種類定罪。比如,甲認為乙包中藏有錢財實施搶劫,而乙包中實際藏有槍,據此應當排除甲搶劫槍罪的故意,即應當認定甲構成搶劫罪,而非搶劫槍罪。因此,選項D應選。

5.B。選項A屬於為了搶劫制造條件的行為,構成犯罪預備;選項B只是犯意表示,不構成犯罪;選項C屬於為了盜竊製造條件的行為,構成犯罪預備;選項D屬於為了搶劫制造條件的行為,也構成犯罪預備。

6.B。選項A中,甲的罪過形式明顯是間接故意(放任)。在間接故意的情形下,按照實際造成的危害結果定性,因此選項A應該定為故意傷害罪。根據刑法第238條第2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並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因此,選項B應選。根據刑法第239條第1款,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仍按照綁架罪定罪處罰。選項D的行為客觀上危害公共安全,構成放火罪。

7.D。甲盜用備用輪胎和發動機的行為,構成盜竊罪,這是毋庸置疑的。該行為不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因為甲盜竊發動機致使該車無法使用,當然也談不上危害公共安全。據此,選項D應選。

8.C。姦淫****罪的罪名,已經取消,排除選項A。猥褻兒童罪的對象是不滿14週歲的兒童,猥褻行為既可以是強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強制性的;猥褻故意是刺激或滿足性慾,如兒童是****,則男性行為人不具有姦淫的意圖,否則構成****罪。因此,選項D排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對於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與****發生性關係,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在本案,甲男儘管已滿十四周歲,但其與乙女發生性關係,確屬自願且未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因此不構成****罪,選項C應選。

9.D。犯罪中止的認定和處罰(刑法第24條)。1、認定:趙某持刀要割女友的耳朵,算是故意傷害,但在女友哀求下放棄犯罪,屬於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成立故意傷害罪的中止。2、處罰:刑法第24條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根據本題的案情,在司法實踐中是不可能認定為犯罪的。假如趙某説我只是嚇唬嚇唬而已,或者真的只想嚇唬一下女友。那麼憑什麼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即使是真的動手加害了女友,但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結果,在實踐中也是定不了罪的。趙某的行為只能證實是一種威脅、恐嚇行為,對這種單純的威脅、恐嚇行為我國刑法沒有規定為犯罪。所以,從故意傷害罪認定的角度,趙某的行為應當屬於“不處罰”的範圍。這大約是不瞭解實務的人出的題。如果趙某有殺人的.故意,則可以成立故意殺人罪的中止。

10.D。共犯的成立與轉化的搶劫。首先,乙在犯盜竊罪過程中,為了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依法應當以搶劫罪論處。這也被稱為準搶劫罪。這個問題相對簡單。乙對丙的暴力作為由盜竊轉化為搶劫的事由考慮,故無需考慮故意傷害的問題。其次是一個較為複雜的問題,就是甲某構成乙某搶劫的共犯還是僅僅構成盜竊罪?這涉及共犯的認定。從共犯成立的一般條件看,必須在主觀上具有共同的故意,這個共同故意特指故意內容在“犯罪性質上相同的故意”。由這樣犯罪性質相同的故意支配的犯罪行為,才叫共同犯罪行為。這叫“犯罪共同説”。意思是共犯在什麼東西上共同才叫共犯?犯罪性質上共同才叫共犯。根據此説,甲某隻有與乙某共同盜竊的故意和行為,沒有使用暴力的行為和故意,不成立乙某搶劫的共犯。從不認為共犯的類型看,乙某的行為屬於共同犯罪中的“過限行為”,即超出了共同盜竊故意的範圍。對此過限行為,由實施者單獨承擔罪責,其他共犯人對此過限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11.C。刑法的溯及力。本題是刑法溯及力從舊兼從輕原則的適用範圍問題。從輕只適用於“未決案”,即法律生效前發生的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案件。從舊兼從輕原則適用的範圍是:該法規生效前發生的並且未決的案件,不適用於已決案。

12.B。責任年齡。路某不滿16週歲,依照第17條的規定僅對搶劫罪負刑事責任。因此路某僅構成搶劫罪(教唆)而對教唆他人綁架和盜竊均不負刑事責任。

本題的難點:1.不滿16週歲的人對綁架罪不負刑事責任。如果已滿14不滿16歲的人綁架又殺害人質的,依法按故意殺人罪負刑事責任。2.教唆犯按照所教唆的犯罪定罪處罰。即教唆他人犯搶劫罪,對教唆人按照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13.D。過於自信過失與疏忽大意過失的區別。根據案情,憑常識就可排除故意。因此僅剩下過於自信過失與疏忽大意過失的分辨。區別要點是看事先有無預見。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是過於自信過失;所以過於自信過失又稱有認識的過失。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的,是疏忽大意過失,又稱無認識的過失。就本題而言,作為職業護士是知道新生嬰兒不可俯卧的,從案情介紹看,該護士半小時後又來查看,似乎表明她意識到危險性的,據此認為她事先已經預見行為的危險性,判斷為過於自信的過失。

14.D。正當防衞、防衞過當與事後防衞的區別。正當防衞成立的要件之一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即所謂時間性或緊迫性要件。王某在遭到宋某搶劫時,將宋某打昏,完全是正當防衞行為,並且還屬於“無過當防衞”的情形。如果王某的行為到此為止,是正當防衞。問題出在王某在宋某已經昏倒,不法侵害已經被有效制止的情況下,繼續加害宋某。這種行為失去了正當防衞的緊迫性時間條件,不成立正當防衞。那麼,王某“事後”加害宋某的行為,是否成立防衞過當呢?這是最迷惑人的地方。也是本題最要命的考點。成立防衞過當其實也是有條件的,這個條件和正當防衞的成立條件是一樣的,只有一點差別,就是合法性條件,即防衞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因此只有當行為具備正當防衞的條件僅僅是缺乏合法性條件的情況下,才有成立防衞過當的問題。如果缺乏正當防衞的前提條件之一的,如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對象條件(不法侵害人)、主觀條件(防衞目的)不僅不能成立正當防衞而且也不成立防衞過當的。事後防衞行為就是故意犯罪,連防衞過當也不成立。行為人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實,只能作為酌定情節考慮,如義憤、激動等等,不享受防衞過當法定寬大的量刑情節。

結合到本題,就是把把王某前面的正當防衞行為與事後的加害行為,分開評價。不因為前面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衞,而決定後面的加害行為也是正當防衞的或防衞過當。也不因為後面的加害行為是犯罪而否認前面的行為的正當性。只不過前面的行為是正當的,不追究責任。後面的行為是犯罪,當然要追究刑事責任。

15.B。防衞方面的特殊問題。即預先安置防衞裝置造成損害結果的,如何定性?對此,尚無定説。從正當防衞的基本原理上分析,關鍵看“防衞裝置”是否保持在法律能夠允許的限度內。本題稱“防衞裝置”,猜測起來大約還算是合理的。另外從僅僅造成輕傷結果來看,也沒有超出社會能夠容忍的限度。加上乙的行為相當嚴重,是撬門侵入住宅。所以,認為是正當防衞大概還是可以接受的。

另外,從本題選項的關係上分析,唯一可選的答案是B.因為只有選擇正當防衞,才能同時排除其它選項,滿足單項選擇題只有一個選項是正確的要求。如果選擇B.選項以外的選項,都會出現2個以上的正確答案:如選擇C項,則A和D二者必有一個能成立。如選擇A或D,則C同時成立。因為A或D的成立,是以C成立為前提的。

正當防衞的要件之一是緊迫性,因此如果預先安放“危險裝置”,超出了合理的限度,是不能成立正當防衞。應當屬於防衞不適時,構成故意傷害罪。在我國對於私自在住宅門窗、果園、魚塘架設電網“防盜”致人死亡的,不論被電擊死者是否不法侵害人,通常都是要認定為犯罪的。在國外,一般認為預先安置危險裝置(如在度假旅遊的別墅中)造成損害的,不成立正當防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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