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銀行從業考試《法律法規》刑法基本理論難點點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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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點1刑法的概念、任務和基本原則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和經濟上的利益,根據自己的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並應當負何種刑事責任,給予犯罪人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2.刑法的任務

我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以保衞國家安全,保衞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羣眾集體所有的財產。

3.基本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考點2 犯罪

1.犯罪的概念與特徵

犯罪是嚴重危害社會、違反刑法並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犯罪具有以下兩個基本特徵:犯罪是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犯罪是違反刑法的行為。即具有刑事違法性。

2.犯罪構成

任何犯罪都包括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

(1)犯罪客體。

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係。如故意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2)犯罪客觀方面。

犯罪客觀方面是指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具體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以及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每一個犯罪構成都必須具備這些因素.否 則犯罪不能成立。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則是犯罪客觀方面的選擇要件。這些要件並不是每一個犯罪構成都必須具備的,只是對於那些法律有特別規定的犯罪, 才是構成犯罪的必要要件。

(3)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是指實施了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並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人。我國《刑法》第十七條把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3個階段:

①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②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③不滿14週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4)犯罪主觀方面。

犯罪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自己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它包括罪過(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過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動機。

  3.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1)犯罪預備。

《刑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刑法》第22條第2款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犯罪未遂。

《刑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刑法》第23條第2款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刑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4.共同犯罪

《刑法》第25條規定了共同犯罪的定義:“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定罪的主觀條件——共同犯罪故意。

共同犯罪定罪的客觀條件——共同犯罪行為。

考點3 刑罰

我國刑法中規定的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大類。主刑。是對犯罪分子獨立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主刑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一個罪行只能適用一個主 刑,不能同時適用兩個或兩個以上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獨立適用時再適用主刑。我國刑法規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五種主刑。附加刑是指補 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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