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銀行從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重要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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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下半年銀行從業資格考試時間為10月28、29日。為了提高大家的複習效率,今天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搜索整理了2017銀行從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重要考點,希望對大家考試有所幫助。

2017銀行從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重要考點

 資本管理概述

  一、資本的定義和種類

1.賬面資本

賬面資本又稱為會計資本,屬於會計學概念,是指商業銀行持股人的永久性資本投入,即出資人在商業銀行資產中享有的經濟利益,其金額等於資產減去負債後的餘額,包括實收資本或普通股、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等。賬面資本反映了銀行實際擁有的資本水平,是銀行資本金的靜態反映。

2.監管資本

監管資本涉及兩個層次的概念:一是銀行實際持有的符合監管規定的`合格資本;二是銀行按照監管要求應當持有的最低資本量或最低資本要求。合格資本是指按照監管規定,銀行根據自身情況計算得出的資本數量。

3.經濟資本

經濟資本是描述在一定的置信度水平下(如99%),為了應對未來一定期限內資產的非預期損失而應該持有或需要的資本金。

4.三種資本之間的關係

賬面資本、監管資本和經濟資本三者之間既有區別、又有聯繫。賬面資本反映的是所有者權益,而監管資本、經濟資本則是從覆蓋風險與吸收損失的角度提出的資本概念。

 二、資本的作用

(1)為銀行提供融資。

(2)吸收和消化損失。

(3)限制業務過度擴張。

(4)維持市場信心。

 巴塞爾資本協議與我國銀行業資本監管

  一、巴塞爾資本協議

1.第一版巴塞爾資本協議

1988年,巴塞爾委員會正式出台了《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即第一版巴塞爾資本協議),確立了資本充足率監管的基本框架,第一次在國際上明確了資本充足率監管的三個要素,即監管資本定義、風險加權資產計算和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

(1)統一了監管資本定義。

(2)建立了資產風險的衡量體系。

(3)確定了資本充足率的監管標準。

2.第二版巴塞爾資本協議

2004年,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即第二版巴塞爾資本協議,也稱為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構建了“三大支柱”的監管框架,擴大了資本覆蓋風險的種類,改革了風險加權資產的計算方法。

(1)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要求。

(2)第二支柱:監督檢查。

(3)第三支柱:市場紀律。

3.第三版巴塞爾資本協議

2010年12月16日,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第三版巴塞爾資本協議的最終文本。

(1)強化資本充足率監管標準。

(2)引入槓桿率監管標準。

(3)建立流動性風險量化監管標準。

  二、我國銀行業資本監管

1.資本充足率計算公式

資本充足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監管規定的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資本充足率計算公式如下:

資本充足率=(總資本-對應資本扣減項)/風險加權資產×100%

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對應資本扣減項)/風險加權資產×100%

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核心一級資本-對應資本扣減項)/風險加權資產×100%

其中,商業銀行總資本包括核心一級資本、其他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風險加權資產包括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市場風險加權資產和操作風險加權資產。

2.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

參考第三版巴塞爾資本協議的規定,將資本監管要求分為四個層次。

(1)第一層次。最低資本要求。

(2)第二層次。

(3)第三層次。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

(4)第四層次。第二支柱資本要求。

3.資本定義

(1)核心一級資本。

(2)其他一級資本。

(3)二級資本。

(4)資本扣除項。

4.過渡期安排

為緩解新的監管標準對國內銀行資本充足率的影響,降低因資本充足壓力對銀行信貸供給能力和經濟增長可能的負面效應,《資本辦法》設定了6年的資本充足率達標過渡期。我國商業銀行應於2018年底前全面達到先關資本監管要求,並鼓勵有條件的銀行提前達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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