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銀行從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必背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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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以及對於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改和補充。下面是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搜索整理的2017銀行從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必背考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7銀行從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必背考點

 商業銀行的組織架構

  一、商業銀行組織架構的內涵

1.商業銀行組織架構的含義

商業銀行組織架構是銀行各部分(包括一切機構和部門)按照一定的排列順序、空間位置、聚集狀態、聯繫方式以及各部分之間相互關係組成的一個有機系統。

2.商業銀行組織架構的作用

(1)從組織上劃分和確定銀行的管理層次、管理部門、管理職位及體系結構,以便為各種要素安排一個最佳的空間位置。

(2)明確各層次、各部門、各職位的職責、任務、權利、利益及其相互關係,從而在各種要素之間建立起合理的關係網絡

(3)按一定的規則或模式協調、平衡、規範各層次、各部門、各職位的行為方一式和相互關係,使各種要素都能最好地發揮功能與潛能,保證組織目標有計劃、有節奏、按程序實現。

(4)合理地配置銀行的各類資源,充分發揮每種資源的作用並使其整合而成的整體功能最大化,以利於銀行實行全面比例管理、全面質量管理、全面創新管理、傘面風險管理。

(5)對環境變化、市場動態和顧客需求做出積極反應,正確處理銀行組織與環境、市場、顧客的各種關係,特別是“銀行與銀行”(B&B)、“銀行與顧客”(B&c)、“銀行與市場”(B&M)的關係。

3.商業銀行組織架構的形式

第一,按照企業法人角度劃分:統一法人制組織架構和多法人制組織架構。

第二,按照內部管理模式劃分:以區域管理為主的總分行型組織架構、以業務線管理為主的事業部制組織架構、矩陣型組織架構。

第三,按照管理會計角度劃分:成本中心和利潤中心。

 二、西方商業銀行的組織架構

1.建立以客户需求為基礎的五大業務線

(1)零售業務。

(2)財富管理業務。

(3)商業銀行業務。

(4)金融市場業務。

(5)投行業務。

2.採取不同的頂層組織架構設計

(1)採用“大個金”和“大公金”兩大業務板塊。

(2)根據客户需求層次來組合業務板塊。

(3)根據業務線職能設置組織架構模式。

 三、我國商業銀行組織架構及發展趨勢

1.我國商業銀行組織架構

(1)從企業法人角度來看。我國商業銀行組織架構的主流形式是統一法人組織架構。

(2)從內部管理角度來看。我國商業銀行組織架構的主流形式是採用以區域管理為主的總分行型組織架構。

2.我國商業銀行組織架構的發展趨勢

(1)漸進式推進事業部制改革。

(2)建立垂直化風險管理體系。

(3)建設流程銀行。

 理財產品分類與銷售管理

  一、理財產品分類

1.按照本金與收益關係分類

(1)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

(2)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

(3)保證收益理財產品

2.按照客户類型分類

(1)個人理財產品

(2)對公理財產品

3.按理財產品形態分類

(1)開放式淨值型產品。

(2)封閉式淨值型產品。

(3)開放式非淨值型產品。

(4)封閉式非淨值型產品。

 二、理財產品風險分級

1.商業銀行對理財產品進行風險評級的'依據

商業銀行對理財產品進行風險評級的依據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因素:

①理財產品投資範圍、投資資產和投資比例。

②理財產品期限、成本、收益測算。

③本行開發設計的同類理財產品過往業績。

④理財產品運營過程中存在的各類風險。

2.理財產品的風險評級結果

根據中國銀監會《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理財產品的風險評級結果由低到高應當至少包括5個等級,即從風險一級至風險五級。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風險評級等級超過5級的,應同時對外披露其與5個風險等級的對應關係。

 三、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要求

(1)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充分揭示風險,保護客户合法權益,不得對客户進行誤導銷售。

(2)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風險匹配原則,只能向客户銷售風險評級等於或低於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理財產品,將合適的產品銷售給合適的客户,禁止誤導客户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財產品。

(3)商業銀行應對本行的理財銷售行為進行規範,必須嚴格落實監管要求,不得提供含有剛性兑付內容的理財產品介紹,不得銷售無市場分析預測、無風險管控預案、無風險評級、不能獨立測算的理財產品;不得銷售風險收益嚴重不對稱的含有複雜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財產品;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誇大產品收益率或收益區間;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推銷理財產品;不得代客户簽署文件;不得挪用客户資金;不得通過銷售或購買理財產品方式調節監管指標,進行監管套利;不得將其他銀行或金融機構開發設計的理財產品標記本行標識後作為自有理財產品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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