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銀行業初級資格《風險管理》銀行監精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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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監管

2016銀行業初級資格《風險管理》銀行監精華

銀行監管是由政府主導、實施的監督管理行為,監管部門通過制定法律、制度和規則,實施監督檢查,促進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定,有效保護存款人利益。巴塞爾委員會於2006年10月重新修訂併發布了新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

  銀行監管的原因:

  為各行業廣泛提供金融服務;

銀行普遍存在通過擴大資產規模來增加利潤的發展衝動;

存款人與銀行的關係屬於特殊的債權人與債務人關係,且兩者所掌握的信息是極不對稱;

風險是銀行體系不可消除的內生因素,銀行機構正是通過管理和經營風險獲得收益;

銀行業先天存在壟斷與競爭的悖論。

  銀行監管的內容

  (一)監管的目標、原則和標準

四條監管目標:保護廣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費者的利益;增進市場信心;增進公眾對現代金融的'瞭解;努力減少金融犯罪,維護金融穩定。

基本原則: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

公開原則是指監管活動除法律規定需要保密的以外,應當具有適當的透明度。公開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監管立法和政策標準公開;二是監管執法和行為標準公開;三是行政複議的依據、標準、程序公開。

公正原則是指銀行業市場的參與者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銀監會進行監管活動時應當平等對待所有參與者。公正原則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實體公正,要求平等對待監管對象;二是程序公正,要求履行法定的完整程序,不因監管對象不同而有差異。

  標準:

①促進金融穩定和金融創新共同發展;

②努力提升我國銀行業在國際金融服務中的競爭力;

③對各類監管設限做到科學合理,有所為有所不為,減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

④鼓勵公平競爭,反對無序競爭;

⑤對監管者和被監管者都要實施嚴格、明確的問責制;

⑥高效、節約地使用一切監管資源。

在總結和借鑑國內外銀行監管經驗的基礎上,中國銀監會提出了“管法人、管風險、管內控、提高透明度”的監管理念。這一監管理念內生於中國的銀行改革、發展與|{盔管的實踐,是對當前我國銀行監管工作經驗的高度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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