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第二章第二節考點
導語:下面是關於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第二章第二節的章節複習內容。有報考了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的考生我們一起來看看這些考點內容吧。
第二章 證券從業人員管理 第二節 執業行為考點一 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有關規定
要點 | 內容 |
終身禁入證券市場的行為 |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終身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
減輕或者免予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行為 |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
考點二 證券經紀人與證券公司之間的委託關係
證券經紀人與證券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界定如下:“證券經紀人,是指接受證券公司的委託,代理其從事客户招攬和客户服務等活動的證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這一界定有三層含義:
(1)證券公司與證券經紀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是委託代理關係,證券經紀人應根據證券公司的授權開展範圍內客户招攬和客户服務等活動,在授權範圍內的行為,由證券公司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超出授權範圍的行為,證券經紀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證券經紀人是自然人,不能是機構或團體。
(3)證券經紀人只能是證券公司的代理人而不能是員工或居間人,證券公司委託公司以外的自然人從事客户招攬和客户服務等活動,只能採取證券經紀人的形式,不能採取居間人等其伯形式。
考點三 證券經紀業務營銷人員從事客户招攬和客户服務的要求
證券經紀業務營銷人員在所服務證券公司授權範圍內從事客户招攬和客户服務等活動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1)清晰、準確、客觀地向客户介紹證券市場和證券公司的基本情況以及與證券投資和交易有關的政策法規、基礎知識、業務流程,幫助客户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增強風險意識。
(2)如實向客户傳遞所服務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研究報告及與證券投資有關的信息、證券類金融產品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不誇大、歪曲、隱瞞、遺漏有關內容。
(3)向客户充分提示證券投資的風險,提示客户不要超越自身風險承擔能力從事證券投資活動。
考點四 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相關內容
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的銷售業務,應當由基金銷售機構與基金管理人簽訂書面銷售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並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銷售費用分配的比例和方式。
(2)基金持有人聯繫方式等客户資料的保存方式。
(3)對基金持有人的持續服務責任。
(4)反洗錢義務履行及責任劃分。
(5)基金銷售信息交換及資金交收權利義務。
未經簽訂書面銷售協議,基金銷售機構不得辦理基金的銷售。
考點五 代銷合同的權利與義務
證券公司應當與委託人簽訂書面代銷合同,代銷合同應當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並明確約定以下事項:
(1)向客户進行信息披露、風險揭示以及後續服務的相關安排。
(2)受理客户諮詢、查詢、投訴的相關安排和後續處理機制。
(3)出現委託人對客户違約情況下的處置預案和應急安排。
(4)因金融產品設計、運營和委託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而產生的責任由委託人承擔,證券公司不承擔任何擔保責任。
考點六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的禁止行為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1)採取誇大宣傳、虛假宣傳等方式誤導客户購買金融產品。
(2)採取抽獎、回扣、贈送實物等方式誘導客户購買金融產品。
(3)與客户分享投資收益、分擔投資損失。
(4)使用除證券公司客户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户外的其他賬户,代委託人接收客户購買金融產品的資金。
(5)其他可能損害客户合法權益的行為。
證券公司從事代銷金融產品活動的人員不得接受委託人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利益。
考點七 證券投資諮詢人員的禁止性行為規定
考點八 投資顧問相關人員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應遵循的執業規範
發佈證券研究報告的相關人員進行上市公司調研活動,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事先履行所在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的審批程序。
(2)不得向證券研究報告相關銷售服務人員、特定客户和其他無關人員泄露研究部門或研
究子公司未來一段時間的整體調研計劃、調研底稿,以及調研後發佈證券研究報告的計劃、研究觀點的調整信息。
(3)不得主動尋求上市公司相關內幕信息或者未公開重大信息。
(4)被動知悉上市公司內幕信息或者未公開重大信息的,應當對有關信息內容進行保密,並及時向所在機構的合規管理部門報告本人已獲知有關信息的事實,在有關信息公開前不得發佈涉及該上市公司的證券研究報告。
(5)在證券研究報告中使用調研信息的,應當保留必要的信息來源依據。
考點九 保薦代表人執業行為規範
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準則,珍視和維護保薦代表人的職業聲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保薦代表人應當維護髮行人的合法利益,對從事保薦業務過程中獲知的發行人信息保密。保薦代表人應當恪守獨立履行職責的原則,不因迎合發行人或者滿足發行人的不當要求而喪失客觀、公正的立場,不得唆使、協助或者參與發行人及證券服務機構實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詐性的行為。保薦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義或者方式持有發行人的股份。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履行保薦職責,不能減輕或者免除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的責任。
考點十 個人申請保薦代表人的條件和材料
考點十一 保薦代表人的註冊登記事項
保薦代表人的註冊登記事項包括:
(1)保薦代表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
(2)保薦代表人的聯繫電話、通信地址。
(3)保薦代表人的任職機構、職務。
(4)保薦代表人的學習和工作經歷。
(5)保薦代表人的執業情況。
(6)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考點十二 保薦代表人離職應提交的材料
保薦代表人從原保薦機構離職,調入其他保薦機構的,應通過新任職機構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下列材料:
(1)變更登記申請報告。
(2)證券業執業證書。
(3)保薦代表人出具的其在原保薦機構保薦業務交接情況的説明。
(4)新任職機構出具的接收函。
(5)新任職機構對申請文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責任的承諾函,並應由其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字。
(6)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考點十三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的權利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履行保薦職責可對發行人行使下列權利:
(1)要求發行人按照規定和保薦協議約定的方式,及時通報信息。
(2)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發行人進行回訪,查閲保薦工作需要的發行人材料。
(3)列席發行人的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
(4)對發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進行事前審閲。
(5)對有關部門關注的發行人相關事項進行核查,必要時可聘請相關證券服務機構配合。
(6)按照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規定,對發行人違法違規的事項發表公開聲明。
(7)中國證監會規定或者保薦協議約定的其他權利。
考點十四 證券業財務與會計人員執業行為規範
財務與會計人員是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或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應當接受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管理的機構中從事會計核算、財務管理、資金管理等活動的財務與會計人員。
財務與會計人員禁止從事以下行為:
(1)承擔與本職崗位有衝突的工作。
(2)違反內部工作流程和崗位職責管理規定,將本人工作委託他人代為履行。
(3)違規向其他人員提供自己保管的印章、憑證、鑰匙等物品或泄漏密碼信息。
(4)未經授權動用本單位的資金、財產。
(5)擅自修改或危害本單位的財務系統。
(6)損害、侵佔、挪用和濫用本單位及其所管理的資金、財產。
(7)損壞、隱匿或丟棄憑證、賬簿、印章等財務資料。
(8)法律法規或自律規則規定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