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證券從業資格考點--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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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證券從業資格考點--第四章
  第四章 證券市場典型違法違規行為及法律責任 第一節 證券一級市場

考點一 擅自公開或變相公開發行證券的特徵

要點內容

擅自公開發行

證券的特徵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等公開方式

變相公開發行

證券的特徵(1)非公開發行股票及其股權轉讓,若採用廣告、公告、廣播、電話、傳真、信函、推介會、説明會、網絡、短信、公開勸誘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的,則構成變相公開發行股票。

(2)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亦構成變相公開發行股票。

(3)向特定對象轉讓股票,未經中國證監會核准,轉讓後公司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亦構成變相公開發行股票

考點二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的犯罪構成

  考點三 非法集資類犯罪的`犯罪構成

非法集資類犯罪的犯罪構成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2)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3)犯罪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

(4)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未依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的集資行為。主要是以非法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並承諾在

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其他回報。

考點四 信息披露違法責任人員的責任劃分

信息披露違法責任人員的責任大小,可以從以下方面考慮責任人員與案件中認定的信息披露違法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後果的關係,綜合分析認定:

(1)在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發生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對於認定的信息披露違法事項是起主要作用還是次要作用,是否組織、策劃、參與、實施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是積極參加還是被動參加。

(2)知情程度和態度。對於信息披露違法所涉事項及其內容是否知情,是否反映、報告,是否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減少損害後果,是否放任違法行為發生。

(3)職務、具體職責及履行職責情況。認定的信息披露違法事項是否與責任人員的職務、具體職責存在直接關係,責任人員是否忠實、勤勉履行職責,有無懈怠、放棄履行職責,是否履行職責預防、發現和阻止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發生。

(4)專業背景。是否存在責任人員有專業背景,對於信息披露中與其專業背景有關違法事項應當發現而未予指出的情況,如專業會計人士對於會計問題、專業技術人員對於技術問題等未予指出。

(5)其他影響責任認定的情況。

考點五 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犯罪的處罰情形

要點內容

認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考慮情形(1)未直接參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2)在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被發現前,及時主動要求公司採取糾正措施或者向證券監管機構報告。

(3)在獲悉公司信息披露違法後,向公司有關主管人員或者公司上級主管提出質疑並採取了適當措施。

(4)配合證券監管機構調查且有立功表現。

(5)受他人脅迫參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6)其他需要考慮的情形

認定為不予行政處罰的考慮情形(1)當事人對認定的信息披露違法事項提出具體異議記載於董事會、監事會、公司辦公會會議記錄等,並在上述會議中投反對票的。

(2)當事人在信息披露違法事實所涉及期間,由於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無法正常履行職責的。

(3)對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不負有主要責任的人員在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發生後及時向公司和證券交易所、證券監管機構報告的。

(4)其他需要考慮的情形

不得單獨作為不予處罰情形認定(1)不直接從事經營管理。

(2)能力不足、無相關職業背景。

(3)任職時間短、不瞭解情況。

(4)相信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出具的意見和報告。

(5)受到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預

認定為應當從重處罰情形(1)不配合證券監管機構監管,或者拒絕、阻礙證券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法,甚至以暴力、威脅及其他手段干擾執法。

(2)在信息披露違法案件中變造、隱瞞、毀滅證據,或者提供偽證,妨礙調查。

(3)2次以上違反信息披露規定並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

(4)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誠信記錄並記人證券期貨誠信檔案。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證券市場典型違法違規行為及法律責任 第二節 證券二級市場

考點一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的含義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是指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考點二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的犯罪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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