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從業資格考試金融市場章節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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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場是統一市場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屬於要素市場。它與消費品市場、生產資料市場、勞動力市場、技術市場、信息市場、房地產市場、旅遊服務市場等各類市場相互聯繫,相互依存,共同形成統一市場的有機整體。下面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搜索整理了證券從業資格考試金融市場章節重點,希望大家有所幫助。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金融市場章節重點

 我國的股票類型

  (一)按投資主體的性質分類

在我國,按投資主體的不同性質,可將股票劃分為國家股、法人股、社會公眾股和外資股等不同類型。

(1)國家股。國家股是指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或機構以國有資產向公司投資形成的股份,包括公司現有國有資產折算成的股份。國家股從資金來源上看,主要有三個方面:第一,現有國有企業改組為股份公司時所擁有的淨資產。第二,現階段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向新組建的股份公司的投資。第三,經授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投資公司、資產經營公司、經濟實體性總公司等機構向新組建股份公司的投資。

國家股是國有股權的一個組成部分(國有股權的另一組成部分是國有法人股)。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是國有股權行政管理的專職機構。國有股權可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持有,也可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持有或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政府委託其他機構或部門持有。國有股股利收入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監督收繳,依法納入國有資產經營預算,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安排使用。國家股股權可以轉讓,但轉讓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2)法人股。法人股是指企業法人或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資產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法人持股所形成的也是一種所有權關係,是法人經營自身財產的一種投資行為。法人股股票以法人記名。如果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單位以其依法佔用的法人資產向獨立於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資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可稱為“國有法人股”。國有法人股屬於國有股權。

作為發起人的企業法人或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在認購股份時,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其他形式的資產,如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

但對其他形式資產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3)社會公眾股。社會公眾股是指社會公眾依法以其擁有的財產投入公司時形成的可上市流通的股份。在社會募集方式下,股份公司發行的股份,除了由發起人認購一部分外,其餘部分應該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公司申請股票上市的條件之一是: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4)外資股。外資股是指股份公司向外國和我國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投資者發行的股票。這是我國股份公司吸收外資的一種方式。外資股按上市地域,可以分為境內上市外資股和境外上市外資股。

境內上市外資股。境內上市外資股原來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者募集並在我國境內上市的股份,投資者限於外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我國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等。這類股票稱為“B股”。B股採取記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幣標明股票面值,以外幣認購、買賣,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從2001年2月對境內居民個人開放8股市場後,境內投資者逐漸成為B股市場的重要投資主體,B股的外資股性質發生了變化。境內居民個人可以用現匯存款和外幣現鈔存款以及從境外匯入的外匯資金從事B股交易,但不允許使用外幣現鈔。境內居民個人與非居民之間不得進行B股協議轉讓。境內居民個人所購8股不得向境外轉託管。經有關部門批准,境內上市外資股或者其派生形式,如認股權憑證和境外存股憑證,可以在境外流通轉讓。公司向境內上市外資股股東支付股利及其他款項,以人民幣計價和宣佈,以外幣支付。

境外上市外資股。境外上市外資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者募集並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它也採取記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在境外上市時,可以採取境外存股憑證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在境外上市的外資股除了應符合我國的有關法規外,還須符合上市所在地國家或者地區證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條件。依法持有境外上市外資股、其姓名或者名稱登記在公司股東名冊上的境外投資人,為公司的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

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支付股利及其他款項,以人民幣計價和宣佈,以外幣支付。

境外上市外資股主要由H股、N股、S股等構成。H股是指註冊地在我國內地、上市地在我國香港的外資股。.“香港”的英文是HONGKONG,取其首字母,在香港上市的外資股被稱為“H股”。依此類推,“紐約”的.第一個英文字母是N,“新加坡”的第一個英文字母是S,“倫敦”的第一個英文字母是L,因此在紐約、新加坡、倫敦上市的外資股分別稱為“N股”“S股”“L股”。

需要説明的是,紅籌股不屬於外資股。紅籌股是指在中國境外註冊、在香港上市,但主要業務在中國內地或大部分股東權益來自中國內地的股票。

 (二)按流通受限與否分類

1.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公司,按股份流通受限與否可分為有限售條件股份和無限售條件股份

(1)有限售條件股份。有限售條件股份是指股份持有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按承諾有轉讓限制的股份,包括因股權分置改革暫時鎖定的股份、內部職工股、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等。具體包括:

國家持股。國家持股是指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機構或部門(如國有資產授權投資機構)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國有法人持股。國有法人持股是指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事業單位以及第一大股東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且國有股權比例合計超過50%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其他內資持股。其他內資持股是指境內非國有及國有控股單位(包括民營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等)及境內自然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其中,又分為境內法人持股和境內自然人持股兩類。

外資持股。外資持股是指境外股東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其中,又分為境外法人持股和境外自然人持股兩類。

(2)無限售條件股份。無限售條件股份是指流通轉讓不受限制的股份。具體包括: 人民幣普通股,即A股,含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時向公司職工配售的公司職工股。 境內上市外資股,即B股。 境外上市外資股,即在境外證券市場上市的普通股,如H股。 其他。

2.未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公司,按股份流通受限與否可分為未上市流通股份和已上市流通股份

(1)未上市流通股份。未上市流通股份是指尚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具體包括: 發起人股份。發起人股份包括國家持有股份、境內法人持有股份、境外法人持有股份、其他。 募集法人股份。這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實施之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所發行的、發起人以外的法人認購的股份。 內部職工股。這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實施之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所發行的、在報告時尚未上市的內部職工股。  優先股或其他。這是指上市公司發行的優先股或無法計入其他類別的股份。 (2)已上市流通股份。已上市流通股份是指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具體包括:

境內上市人民幣普通股票,即A股,含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時向公司職工配售的公司職工股。 境內上市外資股,即B股。 境外上市外資股,即在境外證券市場上市的普通股,如H股。 其他。

我國的股權分置改革

由於歷史原因,我國證券市場存在股權分置現象。股權分置是指A股市場上的上市公司股份按能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區分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這是我國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形成的特殊問題。股權分置不能適應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要求,必須通過股權分置改革,消除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異。

《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應“積極穩妥解決股權分置問題”,提出“在解決這一問題時要尊重市場規律,有利於市場的穩定和發展,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公眾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總體要求。2005年4月29日,經國務院批准,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啟動了股權分置改革的試點工作。經過兩批試點,取得了一定經驗,具備了轉入積極穩妥推進的基礎和條件。經國務院批准,2005年8月23日,中國證監會、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聯合發佈《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9月4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我國的股權分置改革進入全面鋪開階段。

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是通過非流通股股東和流通股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協商機制消除A股市場股份轉讓制度性差異的過程,是為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做出的制度安排。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由A股市場相關股東在平等協商、誠信互諒、自主決策的基礎上進行。中國證監會依法對股權分置改革各方主體及其相關活動實行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和協商推進股權分置改革工作。證券交易所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和有關規定,對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工作實施一線監管,協調指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業務,辦理非流通股份可上市交易的相關手續。

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動議,原則上應當由全體非流通股股東一致同意提出。非流通股股東提出改革建議,應委託公司董事會召集A股市場相關股東舉行會議,審議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改革方案應當兼顧全體股東的即期利益和長遠利益,有利於公司發展和市場穩定,並可根據公司實際情況,採用控股股東增持股份、上市公司回購股份、預設原非流通股股份實際出售的條件、預設回售價格、認沽權等具有可行性的股價穩定措施。相關股東會議投票表決改革方案,須經參加表決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並經參加表決的流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改革方案獲得相關股東會議表決通過,公司股票復牌後,市場稱這類股票為“G股”。改革後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應當遵守以下規定:自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在12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轉讓;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在上述規定期滿後,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數量佔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12個月內不得超過5%,在24個月內不得超過10%。

股權分置改革是為解決A股市場相關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問題而採取的舉措,對於同時存在H股或B股的A股上市公司,由A股市場相關股東協商解決股權分置問題。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將根據股權分置改革進程和市場整體情況擇機實行“新老劃斷”,即對首次公開發行公司不再區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權分置改革基本完成和其他市場化改革措施的實施,解決了長期影響我國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重大歷史遺留問題,理順了市場機制,釋放了市場潛能,使資本市場融資和資源配置功能得以恢復,並引領資本市場活躍向上。更為重要的是,資本市場已經開始對中國經濟社會產生重要影響,不僅中國社會的各個層面感受到資本市場給經濟發展帶來的活力,而且中國的資本市場已成為全球投資者關注的焦點。目前,我國絕大多數上市公司的股權分置改革已經完成。尚未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公司有10餘家,股票代碼前加“S”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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