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國際私法》考試知識:自然人

來源:文萃谷 1.22W

  自然人的國籍

司法《國際私法》考試知識:自然人

1、概念:指一個人屬於某一個國家的國民或公民的法律資格

解決自然人國籍衝突是國際私法的任務之一

2、自然人國籍的積極衝突的解決:

A.內國國籍為準

B.最後取得國籍為準

C.依據或慣常居所所在國國籍為準

D.與當事人最密切聯繫國籍為準 如瑞士

我國《民通意見》規定:有雙重或多重國籍的外國人以其有依據或與其最有密切聯繫的國家法律為基本國法

3、自然人國籍的消極衝突的解決

一般主張:以當事人住所所在國的法律為其本國法,不能確定則以其居所所在國的法律為其本國法

我國規定:無國籍人適用其定居國法律,未定其適用其住所地國法律。

  自然人的住所

1、自然人的住所:一個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處所

A.原始住所

B.選擇住所

C.法定住所

2、自然人住所的積極衝突的解決:

A.其中有一個是內國住所,以內國住所為其住所

B.均為外國住所且同時取得,一般以與當事人有最密切聯繫者為其住所

我國規定:當事人有幾個住所的,以與產生糾紛的民事關係有最密切聯繫的住所為住所

3、自然人住所的消極衝突的'解決

A.當事人的居所或慣常居所代替住所

B.以當事人曾有過的最後住所為其住所,無最後住所則以現在地法作為住所地法

我國規定:當事人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確定的,以其經常居住地為住所

  自然****利能力和法律適用

1、自然****利能力能力概念:包括一般權利能力和特別權利能力

A.一般權利能力: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或資格

B.特別權利能力:外國人在一般權利能力之外在國內享有的民事權利能力或資格(一般不適用外國法)

2、自然****利能力的法律衝突

A.權利能力的開始:一般公認的要件:與母體分離;保有生命

B.權利能力的終止

3、自然****利能力的法律適用

A.適用有關法律關係的準據法

B.適用法院地法

C.適用當事人的屬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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