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分財產問題的法律知識

來源:文萃谷 2.05W

婚姻法:離婚分財產

關於離婚分財產問題的法律知識

婚前“彩禮”可全部返還

意見稿中規定,一方婚前給付對方財物數額較大,結婚後一年內起訴要求離婚的,法院判決離婚時,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綜合考慮給付財物方有無過錯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判決接受財物一方予以部分或者全部返還。

將財物給付對方親屬或者他人的,如果所給付財物未用於結婚或者所給付金錢未用於購置家庭共同財產,給付方與實際佔有財物的受益人之間的返還財產糾紛另案處理。

離婚1年內可對財產分割反悔

離婚時已經達成財產分割協議,事後卻發現自己分少了,還有沒有挽回的餘地?

意見稿規定,雙方自願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屬於民事合同,但在離婚後1年內一方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法院應予受理。

如果法院未發現雙方在分割財產時有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行為,則要駁回訴訟請求。

“夫妻店”分割不應影響生產

“夫妻店”中很多情況下是以夫妻一方名義出資或入股,這使夫妻間財產關係愈發複雜。意見稿規定了此類財產分割原則:涉及股權、經營權等權利的,應遵循有利於生產經營的原則處理;涉及知識產權中財產性收益的,應遵循鼓勵創作、有利於生產經營的原則處理;

對股票等有價證券價值有爭議,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按比例進行分配。此外,夫妻用共有財產以一方名義投資組建獨資企業的,在不變更企業組織形態的.前提下,應當給予另一方以相應的補償。

公積金可屬夫妻共同財產

對單位發放的住房補貼、公積金等房改新問題,意見稿規定: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的部分,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根據有關福利政策購買房屋取得所有權,離婚時雙方對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委託鑑定機構對房屋的市價進行評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補償。

雙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可以在評估基礎上由雙方競價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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