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過户糾紛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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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過户糾紛是很多的人遇到的糾紛之一,然而很多的人都不知道房產過户糾紛應該怎麼解決。下面為您精心推薦了房產過户糾紛處理方法,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北京房產過户糾紛處理方法

  房產過户糾紛處理技巧

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房屋過户一定要注意户口的問題。一般來説,當事人可以先前的約定進行。如果一方發生了違約的情況,那麼另一方應當根據違約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當然,雙方也可以按照原來的約定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來計算其他的問題。違約金如果低於造成的損失的話,那麼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是仲裁機構增加一些賠償的費用。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話,當事人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很多地方都提出了學區房的政策。許多家長為了讓自己的孩子能上有名氣的學校,會花費很多資購買學區房。但是,這一類房屋當中,已經有很多已有的户口在房屋內,這也會影響買房人的户口遷入問題還有實際的使用情況。部分的買房人在買賣合同當應該及時遷出户口。部分人在合同當中約定了限期的遷出户口,也就是約定了逾期遷出的違約的責任。相對於前者來説,因為違約的責任不明確,往往很難獲得法院的支持,對於後者來説,雖然這約定了高額的違約金,但是法院判決的時候,對違約金的數額也會做出新的規定。一般是哪一種形式,買房者都應該訴至法院,這些都是為了將原有的户口遷出,但是根據我們國家目前的户籍管理政策來看。户籍管轄權一般是屬於派出所的,而不是法院,法院也沒有權利宣判户口遷出問題。一方面,買房者可以在買賣合同中規定一些條件,另一方面,買房者可以提前去查詢房屋內現有的户口情況,這樣就可以維護自身的利益了。

房屋過户的房款問題

我們國家的法律針對房屋的房款問題也提出了一些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該要提出一些新的證據。當事人如果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有別的想法的話,那麼還應該提出新的建議。沒有相應的證據或者是證據不足的話,應該由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在市場的交易過程中,許多購房者都是因為沒有經驗,或者太粗心,才導致自身的權益受到了損害。因此,房屋過户如果出現了什麼新的情況的話,一定要簽訂書面合同,不可以僅僅保留口頭約定。在很多大額的房屋交易過程中,買賣的雙方都應該對關鍵事項使用的書面合同形式做一個明確的約定,並且要由雙方簽字蓋章來確認。合同中的內容如果有變的話,應該要簽字進行確認。出賣人委託他人收款的書面、錄音錄像、短信、電子郵件等相關證據也要保留好。

  房產糾紛的解決辦法

房屋產權糾紛解決根據不同的糾紛有不同的解決方式,總結起來有以下幾種:

第一,凡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使用、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以及與房屋相關聯的房屋裝修、裝潢、設計、附屬設施的歸屬糾紛,當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拆遷人與被拆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等發生糾紛,雙方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准拆遷的主管部門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第三,單位內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權,是單位內部行政管理行為,職工對分房有意見,或者單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糾紛不屬於法院受理範圍,而應由本單位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解決。

第四,單位分給職工住房使用權並訂有分房合同的,職工由於本人原因離職、辭職,或被單位開除時,單位根據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由此引起的糾紛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五,因為有關部門審批建築不當,影響他人通風、採光或者由於污染引起的糾紛,當事人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因違章建築引起的房產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築的認定、拆除引起的糾紛,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是,當事人以違章建築物為標的發生的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築妨礙他人通風、採光等引起的相鄰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訴。

  房產糾紛的介紹

房產糾紛也稱房地產糾紛。

房地產糾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之間及他們相互之間基於房屋和土地的權利義務所發生的爭議。具體而言,是指關於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和使用權等權益的爭議。

房地產糾紛是指在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因房地產權益而產生的爭議。實際上也就是房產(房屋權益)糾紛和地產(土地權益)糾紛的總稱。其當事人既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房地產管理機關,其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涉外房地產關係中的外國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和港澳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糾紛,可以通過仲裁、行政複議和訴訟來解決。

房地產糾紛的仲裁是爭議雙方當事人自願的,由第三人居中裁決的,具有法律強制力的一種解決房地產權益糾紛的方法。一旦裁決或達成的調解生效後,雙方當事人必須執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執行裁決或調解協議,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房地產行政複議指不服房地產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當事人依法向有管轄權的複議機關申請複議,相應的複議機關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活動。對複議決定不服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得向上一級行政機關再申請複議。

房地產糾紛的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參加下,審理和解決有關房地產糾紛所進行的司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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