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供水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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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生活或工作學習中,有時會出現一些突發事件,為了控制事故的發展,就有可能需要事先制定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該怎麼編制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小區供水應急預案,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小區供水應急預案

小區供水應急預案1

1、總則

1.1目的

為了做好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和應對可能發生的供水系統安全事故,能夠快速啟動事故搶險救援預案,實施事故救援工作,確保在應急情況下公司領導、各職能科室(單位)、搶險救援人員能夠各負其責、正確履行職責,及時、有序、高效、妥善地處置事故、排除隱患,最大限度地減輕各種災害和事故給城區供水造成的影響和損失,保障人民羣眾安全、優質暢通用水,保護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發展,特制定本預案。

1.2工作原則

1.2.1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公司各職能科室(單位)要按照本科室(單位)的工作職責,明確本科室(單位)負責人、班組長和職工的相應職責,在公司統一領導下建立分級負責制。

1.2.2就地搶險。應急事件發生後,要就地負責立即組織實施應急救援搶險工作,控制險情,嚴格按照事故響應等級進行處理,不得等、靠、延誤搶險時間和搶險時機、推諉責任。

1.2.3應急救援要遵循“預防為主、全力搶險、團結協作、快速反應,”的原則。

1.2.4加強日常安全管理,建立長效機制。供水工作要以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為首要目標,積極開展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預防工作,通過加強日常安全管理,落實安全措施,建立長效管理機制,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真正體現“預防為主”的方針,確保供水系統安全。

1.3編制依據

本預案的制定主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城市供水條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生活飲用水衞生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為依據。

1.4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公司負責的供水區域內由於發生突發性事件致使城市供水系統發生事故的應急處置。

2、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組織指揮體系

公司成立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指揮部為應急預案管理的最高機構,負責公司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完善工作以及負責應急預案演練的組織工作。當發生突發事件影響到供水系統安全時,指揮部為應急時期公司的最高指揮機構,負責啟動公司供水系統應急救援預案,並負責公司應急救援工作的統一指揮。公司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指揮部下設指揮部辦公室,辦公室根據需要設置在有關科室(單位),作為遇有突發事件啟動公司供水系統應急預案時的搶險救援指揮中心。

2.1.1指揮部的組成

公司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開展公司的應急救援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工作。指揮部成員如下:

總指揮:

副總指揮:

吳德芳

指揮部成員:

公司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進入緊急狀態後,相應的成員立刻到位,當指揮部成員未在本地或有特殊情況時,由所在單位按職務排序遞補,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由分管經理擔任。

2.1.2指揮部辦公室的設置

指揮部設立供水系統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具體承辦指揮部交辦的事宜。辦公室進入緊急狀態後,相應地改設在事故發生地,辦公室成員相應增加相關科室(單位)的負責同志,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

2.2職責

2.2.1指揮部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縣有關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的規定,部署上級部門交辦的有關工作;

(2)組織公司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建立健全供水系統重大事故的應急指揮管理體系;

(3)發生應急事件時,負責對事件進行調查,預判事件的發展趨勢及危害程度,決定是否啟動公司供水系統應急預案;

(4)負責指揮、協調和組織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向上級管理部門和縣委、縣政府報告事故情況和應急措施;

(5)負責協調相關部門共同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6)供水系統恢復正常後負責關閉公司的應急處理程序;

(7)組織對公司重大供水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8)統一對外報道、發送相關信息,核發事故通報。

2.2.2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負責公司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完善工作;

(2)負責組織公司應急預案知識的宣傳、培訓工作,制定公司應急預案的演練計劃並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3)發生緊急事件時指導和協助開展供水設施的應急檢修、搶險、排險、快速修復和恢復重建工作,對事故應急工作中發生的爭議和問題提出緊急處理意見和建議,力爭把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4)在應急響應時負責相關信息的接受、核實和上報工作;

(5)在應急響應期間負責指揮部領導成員、成員單位和專家組之間的聯絡,及時傳達指揮部的指示;

(6)應急響應時負責收集情況,提出報告和建議,負責檢查指揮部決策和指令的執行情況;

(7)負責安排指揮部辦公地點並通知指揮部成員參加指揮部會議,根據指揮部指示協調各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協調對事故發生地的人力、物力支援;

(8)指導做好穩定社會秩序和傷亡人員的善後及安撫工作;

(9)應急響應期間負責事故的信息報道稿件和新聞發佈的起草。

2.3要求

各科室(單位)要結合工作職責,健全搶險組織機構,成立專業應急搶險隊伍,針對科室(單位)工作職責和易發事故制定科學的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完善的搶險設備、交通和通訊工具,積極組織開展事故應急救援知識培訓教育和宣傳工作,制定應急預案演練計劃,在公司指揮部的指導下定期組織演練。出現重大供水安全事故必須及時彙報公司指揮部,並立即組織進行搶險。應急響應期間,負責事故發生地的協調工作。

3、日常預防預警機制

3.1監控機構

供水節水計劃科負責公司供水系統運行的監測、預警工作。水質檢驗科和抄表科負責建立城市供水水質監管體系和檢測網絡。抄表科、稽查科、供水節水計劃科、鴻達供水工程公司負責公司供輸水乾管及城區輸配水管網的運行監測。

3.2檢測網絡

由水質檢驗科和抄表科人員組成水質檢測網絡,定期對公司供水水質進行檢測對用户用水情況進行調查監測。

4、應急響應要求

4.1總體要求

根據可能發生的事故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將供水應急事件級別分為Ⅰ級、Ⅱ級、Ⅲ級,根據險情相應啟動應急預案。供水系統事故發生後,現場人員必須立即報告公司領導和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力量實施事故應急、搶險、排險、緊急供水、快速修復、恢復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4.2情況報告

4.2.1基本原則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報告;

(2)準確:報告內容要客觀真實,不得主觀臆斷;

(3)直報:發生重大事故要直報指揮部領導,同時報指揮部辦公室。

4.2.2報告程序

(1)供水系統事故發生後,現場人(目擊者、單位或個人)有責任和義務立即撥打電話報公司指揮部,公司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告後立即指令相關科室(單位)派員前往現場初步確認事故規模和嚴重程度;

(2)緊急事件一經確認,指揮部辦公室應立即向指揮部負責人彙報;

(3)發生緊急事件的單位應在事故發生後儘快寫出事故快報,送至公司指揮部辦公室;

(4)若系水源、水質、傳染性疾病引起的突發公共事件,指揮部負責人應及時彙報縣委、縣政府和縣住建、環保、公安、衞生防疫等部門。

快報應儘可能包括以下內容:

①事故單位的詳細名稱、單位負責人、聯繫電話及地址;

②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類別;

③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④事故的簡要經過;

⑤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斷;

⑥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應急處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⑦需要公司和社會相關部門協助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⑧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⑨其他需要上報的有關事項。

5、應急響應

5.1應急響應事件

突發性事件主要包括:

(1)公司取水水源或供水設施遭受生物、化學、毒劑、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質等污染;

(2)主要輸供水乾管和配水系統管網發生大面積爆管或突發災害,影響城區大面積供水或區域供水影響嚴重;

(3)地震、洪澇、颱風等自然災害導致取水受阻,泵房淹沒,生產設備毀損造成城區大面積停水;

(4)水廠淨水設備發生淨水藥物嚴重泄漏事故;

(5)水廠、加壓站因為突然停電造成機電設備無法正常運行造成大面積停水或影響區域供水嚴重;

(6)傳染性疾病爆發;

(7)戰爭、恐怖活動導致水廠停產、供水區域減壓等。

5.2應急響應程序

(1)重大事故發生科室(單位)接報告後啟動應急預案,並做到:

①負責人應迅速趕赴事故現場,評估事故規模,立即向公司應急指揮部報告;

②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進行救援,組織現場搶險,防止事態擴大,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③採取安全防範措施保護事故現場,負責維護現場秩序和事故現場證據收集工作;

④服從政府統一部署和指揮,瞭解掌握事故情況,協調組織搶險救災和調查處理等事宜,並及時報告事態趨勢及狀況;

⑤因人員搶救、防止事態擴大、恢復生產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作好標誌,採取拍照、攝像、給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2)公司指揮部辦公室接到事故單位彙報後,立即報告總指揮;指揮部領導成員根據實際情況判定是否需要啟動公司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如決定啟動預案,公司指揮部辦公室應立即通知指揮部成員召開指揮部的首次會議,宣佈啟動公司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通報事故情況,通知指揮部辦公室工作人員到位並開展應急工作。

(3)迅速與事故發生地建立聯繫,瞭解並核實有關事故和應急情況,及時收集彙總事故發生的情況和各科室(單位)意見,根據事故嚴重程度和範圍,必要時向上級部門報告。

(4)指揮部召開指揮部成員和專家工作組會議,根據事故和應急情況提出城市供水系統的搶險、搶修、臨時供水等建議方案,討論應急工作救援措施,並組織現場工作組赴現場指揮、指導應急救援工作的開展。

在應急響應期內,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本部門的職責分工開展應急工作,指揮部成員必須堅守崗位。

5.3應急救援

(1)指揮部派出現場工作組,由公司領導帶隊,對事故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指揮、指導事故現場的應急搶險救援和事故調查工作。

(2)公司各科室(單位)在公司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應迅速趕赴現場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按照應急預案中的職責分工,做好搶險救援工作,並協助公司應急指揮部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及時將有關情況向公司應急指揮部報告。

5.3主要救援措施

(1)因供水設施損毀或水質污染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的,應先搶救受傷人員,及時、有序、高效地清理現場,搜尋、急救與安全轉送傷員,降低傷亡率,減少事故損失;專業技術人員及時進入現場積極採取有效措施控制局面,防止事故擴大化。

(2)水源污染事故,應立即停用現有水源,及時啟用備用水源。已污染水源應及時在環保、衞生部門指導下,安全清排污染物;受污染地水廠構築物應進行清洗消毒;組織有關人員協助公安、環保、衞生等部門對水污染事件進行調查,查明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確保及時供水。

(3)對於大面積停水事故,指揮部成員按照職責分工,迅速查明原因,提出解決方案,在最短的時間完成搶修工作。

(4)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停水的,在保障羣眾的基本飲水需求的前提下,積極搶修供水設施、設備,儘快恢復供水。

(5)發生火災、爆炸、倒塌等事故時,按照應急預案中的職責分工,首先對人員進行搶救、疏散與轉移,確保人員安全;同時,按照工作分工與程序,搶險救災工作人員迅速對現場進行控制與處理。

(6)供水機電設施、設備遭受破壞而造成重大供水事故時,指揮部立即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維修調試,儘快恢復通水;同時,協助公安等有關部門要展開調查,查明事情的原因並採取必要措施。

6、應急保障

6.1指揮保障

為滿足指揮部決策、指揮和對外應急聯絡的需要,公司指揮部應急指揮地點必須具備及時接受、顯示和傳遞供水系統事故信息,接受、傳遞供水系統應急組織應急響應的有關信息的條件,必須確保與各有關部門之間信息傳輸的暢通。

6.2通訊保障

通訊保障工作必須保證應急期間指揮部與公司各科室(單位)通訊聯絡的需要,必須保證隨時接收上級有關部門和事故發生地的有關信息。指揮部工作人員必須24小時保持通訊暢通。

7、應急終止

7.1終止程序

應急程序的結束遵循“誰啟動、誰負責”的原則,由相關應急組織指揮機構決定應急程序的終止,並負責通知相關單位和公眾。

7.2應急終止的後期工作

7.2.1相應應急指揮機構

(1)整理和審查所有應急記錄和文件等資料;

(2)總結和評價導致應急狀態的事故原因和在應急期間採取的主要措施。

7.2.2有關部門和單位

(1)供水系統應急程序終止後的一個月內,公司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交書面報告,報告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供水系統事故的基本情況,事故發生的原因、發展過程、採取的措施以及造成的損失(包括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分析、評價所採取的主要應急響應措施及其有效性,總結主要經驗教訓,提出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等。

(2)公司應急指揮部應對事故的性質、發生的原因進行確認,核實事故造成的損失,對事故的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對事故應急處理的程序、組織、管路等工作和應採取措施的有效性進行修改和完善。

8、培訓演習

8.1每年要有計劃、有針對性地組織演練,必須達到使公司搶險單位和人員熟知應急搶險的程序和措施的要求。根據公司的發展變化要經常性地對公司供水系統應急預案進行修訂以保證其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8.2公司供水系統應急預案涉及的各科室(單位)要有計劃地組織開展應急預案學習培訓的工作。

小區供水應急預案2

為建立統一、高效、科學規範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保障和防控體系,全面提高應急防範能力,確保供水管網、設備和人身安全,有效保障安全供水,特制定本預案。

一、總則

(一)目的

為切實做好供水突發事件到來前的安全保障工作,水廠上下應以高度責任感,把應急防範工作擺在第一位,做到工作佈置到位、保障措施到位、檢查落實到位,落實應急責任人,用人統一指揮。適時安排預案演練,使相關人員熟練掌握處置突發事件的要領,做到遇事不慌、應對有序,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生命、財產損失。

(二)工作原則

統一領導,明確職責,統籌規劃,協調配合。

(三)編制依據

本應急預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安徽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宿松縣供水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縣供水實際情況制定。

(四)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縣供水區域內遭受洪澇災害、雨雪冰凍、有較大影響的颱風和日食、山體塌方和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災害而引起的下列供水突發事件的搶險救援應急處理工作。

1、水源保護區或供水設施遭受化學、毒劑、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質等污染;

2、消毒、輸配電、淨水構築物等發生火災、爆炸、倒塌、嚴重泄露;

3、主要輸供水乾管和配水管網遭受大面積破壞或突發災害影響大面積區域供水;

4、因突發事件導致水廠停電、停產、供水區域減壓等。

二、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一)應急組織機構

1、成立宿松縣自來水廠供水應急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應急工作小組),其組成如下: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後勤保障:

2、辦公室設在生產調度室(聯繫電話:)

3、明確分工,分組落實責任

(二)應急組織機構的職責

1、應急工作小組的主要職責

(1)組織指揮各方面力量處理本縣供水突發事件,統一指揮對現場的救援,控制事態的蔓延和擴大。

(2)根據應急處理的工作需要,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並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3)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做好供水搶險救災、災害調查、後勤保障、信息上報、善後處理以及恢復供水秩序的工作。

(4)及時將災害性質、程度、範圍、處置舉措等報告上級相關部門。

(5)加強水質監測。在完善自身機構、設備、人員的基礎上,落實不能監測項目的協作單位。

(6)督促各有關部門制定相應的供水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實施預案,並監督其貫徹執行。

(7)檢查、督促各有關部門做好供水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準備工作,建立健全應急搶險、救災及救援隊伍。抓好職工安全教育工作,組織重點單位進行應急處理的培訓演練。

2、應急處理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1)負責做好供水突發事件接報警工作。

(2)指導各部門制定防颱風供水應急處理預案和開展檢查及演練。

(3)接到發生供水突發事件報告後,立即嚮應急領導小組組長報告,並將領導的指示轉達給有關部門。保持與各處置突發事件工作組、應急領導小組的聯繫,隨時掌握應急處理進展情況。

三、事件報告和現場保護

(一)服務中心接到供水突發事件報告後,工作小組應立即指令相關部門派人員前往現場初步確認是否屬於供水重特大突發事件。重特大突發事件一經確認,應急領導小組或應急處理辦公室須立即向縣政府領導和公安機關110報告,並啟動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

(二)突發重特大供水事件發生部門接到報告後,必須做到:

1、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

2、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3、迅速派人趕赴事故現場,負責維護現場秩序和證據收集工作。

4、服從應急工作小組統一部署和指揮,瞭解掌握事件情況,協調組織事件搶險救災和調查處理等事宜,並及時報告事態趨勢及狀況。

(三)因搶救人員、恢復生產以及疏散交通等,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好標誌,採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四)發生供水突發事件的部門應在事件發生後按上級要求時限將事件快速報送應急工作小組,由應急領導小組核准後分別報送上級有關部門。

四、應急處理響應工作程序

(一)緊急警報階段程序

準備預報災害在24小時內對本廠供水設施有何嚴重影響,或接到災害緊急情況報警通知時,發佈本廠防禦通知,並做以下工作。

1、落實責任制。各部門負責人、應急小組成員、分工幹部、到崗到位,按職責分工,開展工作。

2、落實工作職責。應急小組辦公室要全力做好值班及信息記錄,做好上通下達工作,掌握災害搶險動態,密切保持與應急工作組各成員的聯絡,協調各組開展工作,及時報災情及災害防、避、搶、救等工作準備情況。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立即向縣防指彙報。

3、組織領導。應急辦公室立即召開災害緊急救援動員會,進一步研究部署防災減災工作,視情況發佈動員令。

4、防災宣傳、防避結合。通過電話、電視電話、手機短信、到家告知等形式,將災害消息及時告知全體職工。加強對救災工作部署和防災減災措施等信息的宣傳。

5、重點檢查、防避結合。各有關部門進一步組織加強對重點區域和易災設施安全的再檢查再落實。現場組織應急處理所出現的問題,如遇重大險情,在第一時間報告搶險組,並迅速組織人員撤離和搶險。防颱風重點對象:制水一廠、制水二廠、污水廠、加壓站危(舊)房、倉庫,供電與電信杆及線路,各加壓泵站和黎河公園等。

6、安全避災、突出轉移。接到安全轉移命令後,按輕重緩急組織人員及重要物資安全轉移。各施工工地停工,黎河園關閉。

7、後勤保障。後勤保障組要按照搶險的實際需要,認真做好後勤保障工作。加強搶險物資及車輛等搶險工具組織調配。做好調度供應工作。

8、落實保障措施。各有關部門和成員按照各自的分工職責(職能)進一步開展相關保障工作。

(二)應急處理辦公室響應工作程序

1、應急處理辦公室接到供水突發公共事件報告後,經核實,立即報告應急領導小組。根據組長的指令,立即調集有關專業隊伍趕赴現場。

2、現場指揮應立即召開現場分析會,採取相應措施,部署應急處理工作,組織各專業隊伍全面開展現場保衞、搶險救災、醫療救護、事故調查、善後處理等工作。

(三)供水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初期,事件部門及現場人員應積極採取有效的自救措施,全力進行全方位的救援、搶險和處理,排除險情,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的蔓延、擴大。

(四)供水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在搶救救援和事件調查處理期間不得擅離職守。

五、應急搶險和救援

(一)在供水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應急工作小組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處理應急事件的基本程序,迅速組織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1、應急工作小組及時啟動實施相應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並隨時將事件搶險救援情況報告上級有關部門。

2、應急處理辦公室應指令有關人員保證各類通訊工具24小時暢通,情況詳明,指令準確,調集車輛、施工機械和物資,確保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開展。

3、請安全保衞部門負責事件現場的傷員搶救、安全保衞、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導工作,並及時調查事件現場,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維護社會治安。對肇事者應採取暫時監控措施,防止逃逸。

4、水質監測部門應及時趕到現場瞭解水質污染情況,儘快做出水質分析報告,決定採取的措施。若系嚴重污染,危及供水區域人民羣眾生命安全,應報告應急處理辦公室,立即停止取、供水,同時報告應急領導小組,並通知上級相關部門。

5、水源嚴重污染或水源枯竭,除加強保護和使用其它可用水源進行供水外,必要時啟動各種自備水源連通供水管網供水,解決人民羣眾基本生活用水,同時將有關情況報請縣政府。

6、機電設備、淨水構築物、消毒系統等水廠生產運行設施由技術專業人員負責搶險搶修和採取應急措施恢復運行。

7、必要時,迅速組織自救和疏散人員,如實報告事件發生原因、現場危險品存放情況以及控制危險源的方法,並配合搶險救災隊伍做好搶險救災工作。

8、要積極妥善做好善後工作。

(二)有關部門在應急處理工作中的主要任務

1、生產調度室

(1)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報告相關資料及信息。

(2)隨時掌握供水突發事件的變化,為上級領導提供決策依據。

(3)按工作小組組長指令啟動供水調度預案,科學合理進行供水調度。

(4)經應急領導小組批准,對外發布停水信息。

2、制水廠、工程部、微控中心、技術開發部等

(1)負責並組織人員對機電設施、消毒系統、計算機系統的災害進行搶險搶修,及時恢復運行功能。

(2)負責水廠構築物發生倒塌時組織搶險,組織開展災後工程災害調查,核實受災情況和評估經濟損失。

(3)組織設計單位對所設計的項目進行檢查鑑定,提出搶修恢復方案和其它處理意見。

(4)協助領導小組制定恢復重建方案,指導恢復重建工作。

3、水質監測中心

(1)加強觀察、檢測原水、出廠水、管網水的水質,確保水質符合國家標準。

(2)城市供水水源遭受污染時,應立即趕赴現場取樣,判明情況初估危害程度,及時報告應急領導小組、生產調度室。

(3)配合環保、衞生防疫部門做好水質污染應急處置工作。

(4)組織對水質污染災後調查,報告受災情況。

(5)抗洪搶險過程中,供水情況變化的觀察與報告。

(6)發生泄漏事故時,協助組織人員疏散和救援工作。

4、後勤保障

負責組織、供應搶險救災物資和恢復生產的物資。組織協調重特大事故的調查,隨時掌握事態動向,及時報告進展情況。

六、主要供水突發公共事件搶險搶修應急預案

(一)自然災害工作預案

1、自然災害發生時,各水廠、加壓泵站值班人員應立即採取緊急措施,並嚮應急領導小組報告。

2、接到自然災害報告時,應急領導小組應立即召集全體人員組織抗洪搶險工作。

3、到達現場後立即組織搶險工作,確保人員、設備、設施安全。

4、供電電源和供電設備被破壞時,採取的措施是:

(1)如能自己搶修的應積極進行搶修,爭取及時供水。

(2)如需供電部門搶修時,水廠應及時與供電部門聯繫進行搶修。

5、如造成送水泵和水源取水泵損壞時,應急搶險隊員應科學有序的積極配合機泵維修人員進行及時的搶修工作,以便快速恢復供水生產。

6、如損壞嚴重時,較長時間無法恢復供水,由厂部組織人員及時啟動供水應急預案,利用蓄水池、高位水池等,保證居民部分供水。

7、廠搶險隊伍利用送水車及消防車對一些受損程度較重的地方採取集中供水,水質監測中心及時趕赴各取水點進行採樣化驗,以確保水質合格,保證安全供水。

8、廠積極組織災後設備修復工作,力爭最短時間內恢復供水。

(二)水源、沉澱池、濾池、加藥池、清水池防投毒預案

1、落實水廠對水源地、水庫、沉澱池、濾池、加藥池、清水池的專人管理,明確崗位責任制。

2、明確水源地、沉澱池、濾池、加藥池、清水池的安全防範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控制外來人員參觀訪問,嚴把單位門口、濾池和各個出入口,嚴格執行各項登記、驗證手續,加強對有毒有害化學危險品管理,組織防範檢查,及時整改。

3、水廠加強濾池技防措施,安裝實施24小時有人監視圖像記錄的電視監控系統。

4、一旦發生水源和制水、供水系統受到有毒化學物品污染時的主要措施:

(1)立即停止取、供水,控制污染擴散。

(2)及時上報應急領導小組並派有關人員迅速檢測水源地、制水、供水設施和原水、出廠水的污染情況。

(3)由排險搶險隊伍配合有關部門清除污染。

(4)由搶險隊伍緊急搶修、更換設施或採取其他方式保證居民生活用水。

(三)供水管道搶修預案

1、客户服務中心或其它值班室接到重特大事件電話後,立即報廠應急領導小組、生產調度室及時調整供水調度方案,並組織人員、設備、物資迅速趕赴現場。

2、應急搶險人員迅速趕赴現場進行搶險。

3、經應急領導小組批准,由生產調度室通過各類媒體發佈相關區域停水信息,並做好解釋工作。

(四)水質事故處理預案

1、值班人員發現水質超標時,應立即停止取供水,並報告應急領導小組。

2、生產調度室應啟動供水應急預案,進行調配供水。

3、水質監測中心立即組織技術人員趕赴現場,進行事故原因分析,確定具體解決辦法並組織實施。

(五)防破壞工作預案

1、迅速報110。

2、應急救援隊伍協助公安人員緊急救援疏散事發區內及周邊人員,營救傷員。

3、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七、監督與管理

(一)應急處理供水突發公共事件實行責任追究制。

(二)對在發生供水突發公共事件時遲報、謊報、漏報、瞞報、誤報信息,造成重大損失的人員,或在處理事件中失職、瀆職、不服從指揮、臨陣脱逃的人員以及危害搶險救災工作的人員,廠將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對在發生供水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四)應急處理工作結束後,廠和事件發生部門應當認真進行總結、分析、吸取事件教訓,及時進行整改,並按照有關規定對部門和個人進行獎懲。

八、附則

(一)、本預案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修訂和補充。

(二)、本預案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小區供水應急預案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處理高效、有序地進行,最大限度地減輕損失,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燃氣突發事故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實際,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本預案適用於城市供水區域範圍內發生的下列重特大突發事故的搶險救援、應急處理工作。

(一)城市水源或供水設施遭受生物、化學、毒劑、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質等污染;

(二)取水水庫大壩、海水淡化取水堤壩(引橋)、取水涵管等發生垮塌、斷裂致使水源枯竭;

(三)地震、颱風、海嘯、洪災、滑坡、泥石流等導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沒、機電設備毀損;

(四)消毒、輸配電、淨水構築物等發生火災、爆炸、倒塌、嚴重泄漏;

(五)城市主要輸供水乾管和配水系統管網發生大面積爆管或突發災害影響大面積區域供水;

(六)調度、自控、營業等計算機系統遭受入侵、失控、毀壞;

(七)傳染性區域疾病;

(八)戰爭、破壞、恐怖活動等突發事件導致水廠停產、供水區域減壓或發生上列事件情況;

(九)發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

(十)較大規模的聚集性事故。

第三條任何供水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突發事故搶險救災的義務。

第四條供水企業應按照本預案制定相應的應急處理實施預案,實行分級管理,分級實施,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供水企業的應急處理預案應當根據當地政府的要求並結合各自實際,預計到可能出現的各類嚴重情況有針對性地分類制定,預案應簡明扼要而又有可操作性。

第二章應急處理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建立突發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任組長,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縣農業農村局(水利局)局長任副組長,成員由縣城市管理局、縣發改局、縣公安局、縣衞健局、市生態環境局嵊泗分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應急管理局、國網嵊泗縣供電公司等部門的相關負責人組成。

第六條領導小組下設應急處理辦公室,主任由縣農業農村局(水利局)分管水務的負責人兼任,副主任由縣自來水公司經理兼任,成員由具有相關專業技術業務水平的人員組成。由縣農業農村局(水利局)辦公室統一接警、分類、分級處置。

第七條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指揮各方面力量處理重特大突發事故,統一指揮對事故現場的救援,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擴大。根據應急處理的需要,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並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二)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做好搶險救災、災害調查、後勤保障、信息上報、善後處理以及恢復生活秩序的工作。

(三)及時將災害性質、程度、範圍、處置舉措等報告當地政府和公安機關,納入地方政府統一指揮和處置。

(四)制訂突發災害時可調動非公共供水水源預案,提高供水安全保障率。

(五)加強水質檢查和監督檢測,在完善自身結構、設備、人員的基礎上,落實不能檢測項目的協作單位或支援單位。

(六)督促各有關部門制定相應的應急處理實施預案,並監督其貫徹執行。

(七)檢查督促各單位做好各項突發事故的應急處理準備工作,督促建立健全應急搶險、救災及救援隊伍。必要時,組織重點防範單位進行應急處理的演練。

第八條應急處理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做好突發事故接處警、指揮調度。應急處理辦公室在聯動處警時具有以下權限:直接處置權、聯合行動指揮權、臨時指定管轄權。

(二)指導各單位制定應急處理預案和開展檢查及演練。

(三)重特大事故發生接報後,立即向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公安機關、當地政府報告,並將領導的指示轉達給有關單位。保持與各處置突發事故工作組、領導小組和辦公室成員的聯繫,隨時掌握應急處理進展情況,保障整個應急處理工作有序進行。

(四)研究向上級報告突發事故及應急處理的信息,擬出初稿報領導審批後上報。

(五)組織召開事故現場會議。

第九條領導小組可根據情況在事故現場附近設定現場指揮部,並設置顯著標志。

第十條現場指揮部的主要職責。

(一)迅速趕赴現場,指揮協調現場的應急處置、搶險救災工作。採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現場指揮部可視情況設祕書、搶險、調查、通信、專家、保衞、醫療救護、後勤保障等小組,並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二)核定現場人員傷亡和損失情況,及時向領導小組、地方政府、公安機關等彙報搶險救援工作及事故應急處理的進展情況。

(三)及時落實地方政府、領導小組主要領導的指示。

(四)安排上級領導視察事故現場的有關事宜。

(五)完成搶險救災等工作後,製作書面報告。

第十一條現場指揮部應當設立指揮長,並實行指揮長負責制,現場指揮長由領導小組根據事故的性質和應急處理的重點指定。

第十二條現場指揮長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召集各參與搶救部門和單位的現場負責人研究現場搶救應急方案,制定具體搶救應急措施,決定搶救人員的出動、支援和輪換,明確各部門和單位的職責分工,並跟蹤落實。

(二)負責組織設立現場應急處置的各工作小組。

(三)組織劃定事故現場的範圍,實行必要的管制。

(四)負責與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及當地政府的聯絡。

第三章事故報告和現場保護

第十三條事故發生後,現場人(目擊者、單位或個人)有責任及義務立即撥打領導小組、應急處理辦公室電話報告,領導小組或應急處理辦公室接到報告後,立即指令相關部門派員前往現場初步確認是否屬於重特大突發事故。

重特大突發事故一經確認,領導小組或應急處理辦公室按指令須立即向政府領導和公安機關110報告,並啟動應急處理預案。

第十四條重特大突發事故發生單位及歸口管理部門,接報後必須做到:

(一)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

(二)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三)迅速派員趕赴事故現場,負責維護現場秩序和證據收集工作。

(四)服從地方政府統一部署和指揮,瞭解掌握事故情況,協調組織事故搶險救災和調查處理等事宜,並及時報告事態趨勢及狀況。

第十五條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態擴大、恢復生產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作好標誌,採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六條發生重特大突發事故的單位及歸口管理部門應在事故發生後8小時內寫出事故快報,分別報送省、市、縣委和政府及當地應急、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檢察、總工會。

若系水源、水質、傳染性疾病的突發事故,還應報水利、環保、衞健等部門。

重特大事故快報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單位的詳細名稱、單位負責人、聯繫電話及地址。

(二)事故單位的經濟類型、生產規模、水廠座數、水源地(地表、地下)處數。

(三)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類別。

(四)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五)事故的簡要經過。

(六)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斷。

(七)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應急處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八)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或處理的有關事宜。

(九)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第四章應急處理響應工作程序

第十七條應急處理辦公室響應工作程序。

(一)應急處理辦公室接到重特大突發事故報告後,經核實,立即報告領導小組。根據組長或副組長的指令,立即調度有關專業隊伍趕赴現場,及時進行救援、搶險和處理。

(二)應急處理辦公室接到指令後,立即進入響應工作程序,按本部門應急預案做好救援、搶險和應急處理工作。

第十八條現場指揮部應急處理響應工作程序。

(一)接到重特大突發事故報告後,相關部門的主要領導應迅速掌握事故情況,同時立即向事故發生地派出應急處理小組趕赴現場,按各自分工制定應急處理措施,進行有效控制,防止事故的蔓延、擴大。

(二)現場指揮長立即召開現場分析會,採取相應措施,部署應急處理工作,組織各專業隊伍全面開展現場保衞、搶險救災、醫療救護、事故調查、善後處理等工作。

第十九條重特大突發事故發生初期,事故單位及現場人員應積極採取有效的自救措施,全力進行全方位的救援、搶險和處理,排除險情和搶救人員、財產,防止事故的蔓延、擴大。

第二十條重特大突發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在搶險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期間不得擅離職守。

第五章搶險應急和救援

第二十一條在重特大突發事故發生後,所在地供水企業的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處理應急事故的基本程序,迅速組織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一)領導小組應及時啟動實施相應事故的應急處理預案,並隨時將事故搶險救援情況報告政府和公安機關。

(二)應急處理辦公室應指令各類通訊工具24小時待命,保持聯絡通暢,情況詳明,指令準確,調集車輛、施工機具和物資,確保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開展。

(三)安全保衞部門負責事故現場的傷員搶救、安全保衞、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導工作,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維護社會治安。對肇事者等有關人員應採取暫時監控措施,防止逃逸。

(四)水質檢測部門應及時趕到現場瞭解水質污染情況,儘快作出水質分析報告,決定採取的措施。若系嚴重污染,危及供水區域人民羣眾生命安全,應報告應急處理辦公室,立即停止取水,並同時報告領導小組和當地環保、衞健部門。

(五)源水嚴重污染或水源枯竭,除加強保護和使用其他能用水源進行供水外,上報地方政府必要時啟動各種自備水源連通供水管網供水,解決人民羣眾基本生活用水。

(六)管網搶修部門要立即趕赴現場啟閉閥門,將停水範圍控制到最小,並迅速投入搶修,儘快恢復被毀損設施。

(七)機電設備、淨水構築物、消毒系統等水廠生產運行設施,由技術負責人、專業人員負責搶險搶修和採取應急措施恢復運行。

(八)調度、營業等計算機系統毀損,在專業技術人員積極搶修、全力確保基礎數據資料的同時,報當地政府支援。

(九)事故單位須迅速組織自救和疏散人員,如實報告事故發生原因、現場危險品存放情況以及控制危險源的方法等,並配合搶險救災隊伍做好搶險救災工作。

(十)事故單位及相關部門要積極妥善做好受災職工的善後工作。

第二十二條在搶險救災過程中需要調用物資、設備、人員和佔用場地,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阻攔和拒絕。

第二十三條非搶險救災責任單位應當服從指揮、調度,參加或者配合搶險救災工作,將事故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六章應急處理工作支持與反饋

第二十四條處置突發事件工作預案啟動後,領導小組按照職責分工,對管轄範圍內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並實行責任追究制。

第二十五條應急處理突發事件應當納入地方政府的工作預案,服從地方政府統一指揮,積極配合政府部門和支持、協助單位做好處置工作。

第二十六條應急處理工作結束後,事故單位和企業有關部門應當認真進行總結、分析、吸取事故教訓,及時進行整改,並按照下列條款規定對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獎懲。

(一)對在重特大突發事故的搶救、指揮、信息報送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對在發生重特大突發事故時遲報、漏報、瞞報、誤報信息造成重大損失的人員,或在處理事故中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不認真負責或臨陣脱逃的人員,以及危害搶險救災工作的人員,應由所在單位或上級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預案適用單位應當結合實際和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全面推進安全保障和應急系統建設,落實全方位的應急處理工作責任制,對不同的應急處理預案不斷進行完善和充實。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預案由縣農業農村局(水利局)會同縣有關部門制定,報縣政府批准後實施。

本預案由縣農業農村局(水利局)負責管理與更新,縣農業農村局(水利局)定期召集各成員單位和專家進行評審,並視評審情況對預案作出相應修訂,報縣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省水利廳備案。各鄉鎮人民政府應制定相應的供水突發事故應急措施(預案),報縣農業農村局(水利局)備案。

第二十九條本預案由嵊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小區供水應急預案4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做好普洱市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有效預防、控制和應急處置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最大限度地減少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維護人民羣眾飲水安全和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雲南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及《普洱市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普洱市行政區域內各縣(區)發生Ⅳ級及以上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防範和應急處置。

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是指由於城市水源或供水設施遭受污染、發生不可抗拒自然災害事件(如:地震、洪災、嚴重乾旱、山體滑坡、泥石流等)、取水水庫大壩(含:攔河堤壩、取水涵管等)發生垮塌、斷裂等,導致水源枯竭、供水系統設施設備發生事故引起的突發性事件(如:爆炸、倒塌、失控、毀壞、嚴重泄漏等)、城市主要輸供水主幹管和配水系統管網發生爆管造成局部地區受淹(或導致房屋倒塌、道路塌陷)、傳染性疾病爆發、戰爭和恐怖活動等各種自然災害、事故等引起的供水突發事件。

1.4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分級

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按照其可控性、影響城市供水居民人口數量和供水範圍的嚴重程度,從低到高劃分為四個等級,即:Ⅳ級(一般)、Ⅲ級(較大)、Ⅱ級(重大)和Ⅰ級(特別(重大)。

1.4.1Ⅳ級(一般)供水突發事件。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且48小時以上未恢復供水: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10人以下重傷;

(2)5000户以上10000户以下居民用户連續停水24小時以上;

(3)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

1.4.2Ⅲ級(較大)供水突發事件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且48小時以上未恢復供水的: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10人以上50以下重傷;

(2)計劃外造成1萬户以上3萬户以下居民用户連續停水24小時以上;

(3)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

1.4.3Ⅱ級(重大)供水突發事件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且48小時以上未恢復供水的: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蹤),或50人以上100以下重傷;

(2)計劃外造成3萬户以上5萬户以下居民用户連續停水24小時以上;

(3)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

(4)省人民政府、省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發佈涉及本轄區的

Ⅱ級預警供水突發事件。

1.4.4Ⅰ級(特別(重大)供水突發事件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且48小時以上未恢復供水的: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100人以上重傷;

(2)計劃外造成5萬户以上居民用户連續停水24小時以上;

(3)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

(4)省人民政府、省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發佈涉及本轄區的Ⅰ級預警供水突發事件。

1.5應急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把保障公眾生活用水、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加強對水質的監測、監控和管理,提高應急科技水平,增強及早發現、及時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儘量避免或減少突發供水危機事件的發生。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有關單位和部門各司其職,建立統一指揮、分工明確、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行高效的應急工作機制。針對供水突發事件級別,採取應對措施,充分發揮各部門職能作用和供水企業的行內資源,形成優勢互補、資源共享的供水突發事件聯動處置機制。

(3)快速反應,聯動處置。加強以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製度,充分發揮鄉鎮(街道)、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願者隊伍的作用,依靠公眾力量,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4)資源整合,專羣結合。按照資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實現組織、資源、信息的有機整合。充分發揮專家在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研判、決策諮詢、專業救援、應急搶險、事件評估等方面的作用。有序組織和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5)依法規範,加強管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強應急管理,促進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切實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加強宣傳和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和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綜合素質。

2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普洱市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組織體系由市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現場應急指揮部、各縣(區)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和事發地供水企業組成。

2.1應急組織體系

2.1.1普洱市市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

根據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需要,成立普洱市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組織普洱市各縣(區)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其中:

總指揮: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人民政府副祕書長、市水務局局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市應急管理局局長

成員單位:市政府辦公室、市委宣傳部、市水務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教育體育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商務局、市衞生健康委、市外辦、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氣象局、市民政局、普洱供電局、各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供水企業。

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可遞補增加其他有關單位負責人為市應急指揮部成員。

2.1.2普洱市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應急指揮部下設普洱市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應急辦”)。市應急辦設在市水務局,市應急辦主任由市水務局局長兼任,成員由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相關人員組成。

應急期間,市應急辦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並要求有領導帶班,應急值班電話:。

2.1.3現場應急指揮部

市應急指揮部根據現場應急處置工作需要,視情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指揮長由市應急指揮部指揮長臨時任命。現場應急指揮部成員由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有關負責同志組成。

2.1.4現場應急工作小組

現場應急指揮部下設14個現場工作小組,即:供水搶修組、監測評估組、醫療救護組、污染處置組、治安警戒組、交通保障組、通信保障組、物資保障組、後勤保障組、信息發佈組、市場維穩組、對外工作組、技術專家組、善後處置組。

以上工作小組的成員組成單位及工作職責詳見附件2。

2.1.5各縣(區)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

各縣(區)相應成立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報市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2.1.6事發地供水企業

各縣(區)供水企業根據本預案,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企業應急指揮機制和應急預案體系,建立與企業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應急搶險隊伍,配備應急搶險裝備,負責做好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先期處置和自身能力範圍內的有關應急工作。

2.2應急工作職責

2.2.1市應急指揮部工作職責

(1)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於應對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決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指揮和協調一般和較大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行動,配合重大、特別重大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行動,協調跨地區的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3)負責調度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物資、裝備、器材及相關設施等。

(4)協調市級有關部門、部隊參與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行動。

(5)負責啟動、變更和終止應急響應。

2.2.2應急辦工作職責

(1)執行市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和指示。

(2)負責城市供水突發事件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的綜合協調及相關組織管理工作。

(3)協助相關部門進行應急搶險工作及供水突發事件的信息報送和發佈工作。

(4)承擔編制和修訂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協調預案演練、業務培訓和應急物資儲備。

(5)對各有關單位履行預案中的職責情況進行指導、督促和檢查。

(6)加強與毗鄰地區的聯繫,建立健全應急工作協作機制。

(7)建立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搶險專家庫和搶險隊伍聯絡網絡,組建應急搶險專家組;

(8)完成市應急指揮部交辦其他有關應急工作任務。

2.2.3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工作職責

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建立供水突發事件工作流程和有關制度,在市應急指揮部的指導下,做好對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1)市政府辦公室:代表市人民政府負責應急預案實施過程中與市直其他部門、各縣(區)人民政府的協調配合;代表市人民政府請求省內外有關部門的技術、物資支持;向省人民政府報告情況,向境內外新聞媒體發佈新聞信息等。

(2)市委宣傳部:負責指導、協調突發事件的新聞報道,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信息發佈和輿論引導工作。

(3)市水務局:負責協調、監督、檢查、指導全市城市應急供水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城市應急供水工程建設;開展重要江河流域和湖

泊防洪規劃、涉河工程建設等供水管理工作;負責江河洪水和旱情的監測預報;負責全市城市應急供水工程建設;做好滇池流域水源流量以及各水庫備用水源流量的監控,及時與省水利部門聯繫;負責水資源的統一調度和管理,做好供水應急保障工作。

(4)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在建、已建尚未驗收移交工程的已建供水管道設施齊全,督促、指導各區及建設業主完成在建、已建尚未驗收移交工程的已建供水管道設施齊全,督促施工單位制定安全供水計劃;管理市政府直管公房的供水安全,做好城市危房的供水安全,配合做好排險和緊急情況下的羣眾轉移疏散工作。

(5)市應急管理局:牽頭負責普洱市城市供水突發事件中涉及生產安全事故的原因調查處理等工作。組織、協調水旱災害的救助工作,管理、分配救助應急羣眾的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核查災情,統一發布應急工作情況,及時向指揮部提供救災信息。

(6)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通信企業,負責保障供水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中的通信工作。

(7)市教育體育局:配合有關部門對市縣(區)兩級學校開展供水安全檢查,督促各學校疏通內部供水管網;組織開展全市有關學校師生供水安全知識宣傳工作;發生突發供水事件時及時報告市應急指揮部。

(8)市公安局:配合做好工程搶險救援隊伍行進路線的交通管制和秩序維護。

(9)市財政局:保障必要的經費開支,確保突發事件處置所需裝備、器材等物資的經費供給,並做好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10)市自然資源規和劃局:承擔全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責全市山體滑坡、崩塌、地面塌陷和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組織開展地質災害調查,建立和完善預防預警體系,及時向指揮部提供地質災害易發地區分佈情況,隨時提供有關情況。

(11)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水源環境污染的應急監測工作,組織協調水源地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專家提出環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議並監督實施,防止環境污染進一步擴大或轉移;及時報告環境污染的有關信息”。

(12)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協調做好應急救援裝備、物資和人員疏散等運輸保障工作;參與由交通運輸事故造成的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負責指導配合供水緊急事件處置過程中涉及公路損毀、搶修破路等事宜的應急處理。

(13)市商務局:負責從商場、超市、菜市場調配(徵用)事發區域急需的生活日用品、方便食品、桶裝水、礦泉水、蔬菜、豬肉等物資,組織協調應急區應急物資的供應,並行使管理職能。

(14)市衞生健康委:負責應急區疾病預防控制和醫療救護工作;災害發生後,組織衞生健康部門和醫療衞生人員趕赴應急區,開展防病治病,預防和控制疫情的發生和流行,及時向指揮部提供應急區疫情和防治信息;負責水源水和自來水水質監測和水質衞生安全評估以及數據收集和彙報工作,加強預防疾病流行監控工作,參與事故衞生技術調查工作。

(15)市外辦:負責處理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員的事宜,負責接待、協調外國及港澳台新聞媒體的採訪。

(16)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參與事件中特種設備的應急處置、檢測檢驗,預防次生事件發生,負責應急期間的物價監控與市場監管行政執法工作。

(17)市消防救援支隊:按照上級指示,參與協助應急處置有關工作,主要負責營救遇險羣眾、轉移重要物資、協助參與工程搶險、排險以及城市應急送水等城市應急供水任務,保障遇險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和事件受災區的正常生活。

(18)市氣象局:負責天氣氣候監測、預測預報和人工影響天氣工作;對汛情、旱情形勢做出氣象分析和預測;及時組織力量,對重要天氣形勢和災害天氣做出滾動預報,及時向指揮部提供氣象信息;突發事件發生後提供發生突發事件區域的氣象情況資料。

(19)普洱供電局:負責所轄供水設施的供電安全;積極配合地方人民政府開展城市供水應急工作,保障城市供水應急措施的電力供應和災後電力恢復;負責保障事故地區和供水系統電力供應;用户供水設施、電氣設備、供電線路突發故障時,供電局有關人員應立即趕往現場協助用户進行搶修。

(20)市民政局:做好經應急管理部門災害應急期救助和過渡期救助後,基本生活仍有困難的受災羣眾,及時給予臨時救助,幫助其度

過難關;協助做好遇難人員的善後處置工作。

(21)各縣(區)人民政府:在普洱市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後期處理工作;同時,按照本預案結合本地實際編制本級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和預案演練,切實做好本行政區域內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2)各縣(區)供水企業:根據本預案,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企業應急指揮機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建立與企業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應急搶險隊伍,配備應急救援搶險設備,負責做好供水突發事件即時處置和自身能力範圍內的應急處置工作。

2.2.4現場應急指揮部工作職責

負責指揮協調各應急小組展開現場的應急處置與救援行動,主要職責包括:

(1)劃定事件現場警戒範圍,必要時實施交通管制及其他強制性措施;

(2)研究判斷事件性質及危害程度,制定搶險應急處置方案,組織實施現場處置,組織控制和消除事件危害源;

(3)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現場應急處置進展情況;

(4)向市應急指揮部提出現場應急結束建議,經市應急指揮部同意後宣佈現場應急結束。

各現場應急工作小組職責詳見附件3。

3預測預警

3.1預測監測

各縣(區)人民政府、執法、環保、水利、衞健等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執行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強政務值班和信息報送的有關規定,整合信息監測預測資源,依託政府系統辦公業務資源網及相關網絡,建立健全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監測、預測、預警系統,加強對有關信息的收集、風險分析和動態的監測預測,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各縣(區)供水企業要加強對供水範圍內設施監控,確保供水能力和供水水質,對有關可能導致供水突發事件的信息,應密切關注,及時進行分析,研究確定應急措施,事態嚴重時及時向有關部門、應急救援機構和專家通報情況,做好應急準備工作。

3.2預警分級

根據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影響的範圍,突發供水事件的預警級別對應劃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並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其中Ⅰ級為最高級別,Ⅳ級為最低級別。

3.3預警發佈

對需要向社會發布預警的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根據緊急和危害程度,依託現有預警信息發佈平台,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發布、調整和解除預警信息。

Ⅰ級預警報請省人民政府發佈,Ⅱ級預警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發佈,Ⅳ級、Ⅲ級預警由市突發供水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發佈。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預警級別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3.4預警措施

3.4.1Ⅲ級、Ⅳ級預警措施

(1)立即啟動有關應急預案,發佈預警公告;

(2)責令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向社會公佈反映突發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3)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有關專家學者,隨時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範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級別;

(4)定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並對有關信息的報道工作進行管控;

(5)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公佈諮詢電話。

3.4.2Ⅰ級、Ⅱ級預警措施

(1)指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並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2)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並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衞,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4)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5)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6)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

和轉移重要財產;

(7)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範性、保護性措施。

3.5響應準備

(1)做好思想準備。加強宣傳,增強全民預防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和自我保護的意識,做好應急供水的思想準備。

(2)做好組織準備。建立健全城市應急供水組織指揮機構,落實應急供水責任人、應急供水隊伍和供水突發事件易發重點區域的監測網絡,加強應急供水專業機動搶險隊和應急供水服務組織的建設。

(3)做好工程準備。按時完成水毀、旱損工程修復和水源工程建設任務,對存在隱患的水庫、堤防、涵閘、泵站、輸配水設施等各類工程設施進行應急除險加固。

(4)做好預案准備。修訂完善各類防洪預案、洪水預報方案、防洪工程調度規程、堤防決口和水庫垮壩應急方案、防禦山洪災害預案、抗旱預案、城市應急供水方案、城市排水事件應急方案。對昆明自來水集團供水範圍內的城市供水,要做好各個供水片區發生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後相應的城市供水應急預案,切實保障城市供水。

(5)做好物資準備。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儲備必需的應急供水物資,合理配置種類,在供水突發事件易發重點區域應儲備一定數量的

搶險物資。

(6)做好通信準備。保證預警反饋系統的運行完好,充分利用公網,確保雨情、水情、工情、災情信息和指揮調度指令的及時傳遞。健全水文、氣象測報站網,確保雨情、水情、工情、災情信息和指揮調度指令的及時傳遞及下達。

(7)做好城市供水檢查。以查組織、查工程設施、查預案、查物資及查通訊為主要內容分級檢查。發現薄弱環節,明確責任、限時整改。

對未經審批並嚴重影響城市供水的項目,依法強行拆除。

3.6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發佈預警信息的政府根據事態的發展,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及時更新發布預警信息。上級人民政府認為下級政府發佈的預警信息不恰當的,應責令下級人民政府改正或直接發佈有關預警信息。

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預警發佈信息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在原公佈範圍內宣佈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並解除已經採取的有關措施。

4應急響應

4.1響應分級

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等因素,與事件分級相對應,應急響應由低到高劃分為四個等級,即:Ⅳ級(一般)、Ⅲ級(較大)、Ⅱ級(重大)和I級(特別重大)。

4.1.1響應條件

(1)Ⅳ級(一般)響應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啟動Ⅳ級響應:

①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10人以下重傷的;

②5000户以上、1萬户以下居民用户連續停水24小時以上;

③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以下的。

(2)Ⅲ級(較大)響應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啟動Ⅲ級響應: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10人以上50以下重傷;

②計劃外造成1萬户以上3萬户以下居民用户連續停水24小時以上;

③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

(3)Ⅱ級(重大)響應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啟動Ⅱ級響應: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蹤),或50人以上100以下重傷;

②計劃外造成3萬户以上5萬户以下居民用户連續停水24小時以上;

③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I級(特別重大)響應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啟動I級響應: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100人以上重傷的;

②計劃外造成5萬户以上居民用户連續停水24小時以上的;

③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1.2響應措施

(1)Ⅳ級響應措施:事發地政府和城市供水企業應立即採取措施,啟動本級相關應急預案全力進行處置,及時控制事態,減少損失,同時組織力量對事件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進行評估,並向市應急辦報告。在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向市應急辦請求擴大應急。市應急辦密切關注事態發展,必要時給予應急處置指導和支持。

(2)Ⅲ級響應措施:由市應急辦提出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建議,報市政府或指揮長批准啟動本預案。市應急指揮部協調相關成員單位立即趕赴現場接管現場指揮部,開展搶險應急處置工作,組織調動供水企業、屬地政府,以及市相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資源進行協同處置。必要時,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提出應急處置方案,或報請省政府派出工作指導組幫助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供水企業採取應急供水措施予以配合。

(3)Ⅱ級(響應措施:由市應急指揮部報市政府同意啟動本預案,並宣佈城市供水進入應急警戒狀態,同時立即上報省政府,接受省指揮部統一指揮,上移指揮權。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立即按職責開展各項工作;限制城市建築、洗車、綠化、娛樂、洗浴行業用水,削減工業用水;供水企業採取應急供水措施。

(4)I級響應措施:由市應急指揮部報市政府同意啟動本預案,並宣佈城市供水進入應急供水狀態,同時立即上報省政府,接受省指揮部統一指揮,上移指揮權。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立即按職責開展各項工作;停止供應城市建築、洗車、綠化、娛樂、洗浴行業用水,關閉相關給水閥門;限制工業用水;供水企業採取應急供水措施。

4.2信息報告

4.2.1信息報告程序

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後,現場任何公民均有責任和義務立即向110應急聯動指揮中心或供水相關部門報告。

相關城市供水企業在發現或接到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報告後,要立即採取先期處置措施,並在30分鐘內向所在地供水主管部門報告。報告應採用書面形式,情況緊急,可先採用電話報告,書面報告後補的方式。在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事發地供水主管部門在接到供水突發事件報警後,在第一時間做好應急處置工作。迅速瞭解和彙總相關信息,甄別供水突發事件等級與發展趨勢。在發生1小時內由事發地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向本級政府和市應急辦報告事件情況。

市應急辦接報後按照災害危害程度及時進行分析研判,若認定為較大及以上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市委市政府總值班室、市應急指揮部報告,並通報其他相關單位;若確認為特別重大、重大供水突發事件,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4.2.2信息報告內容

報告應儘可能包括以下內容:

(1)發生事件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簡要經過,初步判斷事件原因;

(2)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用户(減壓、無水)範圍,人員傷亡情況,事件發展趨勢;

(3)事件發生後採取的先期處置措施及事件控制情況;

(4)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的相關事宜及其他需上報的事項;

(5)事件報告單位負責人簽字或加蓋單位印章。

4.2.3信息共享和處置

(1)信息共享和處理原則。城市供水突發事件信息共享和處理的基本原則主要應包括“迅速、準確和直報”三原則:

①迅速:最先接到供水突發事件信息的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報告;

②準確:報告內容要客觀真實,不應主觀臆斷;

③直報:發生嚴重、特別嚴重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最先接到供水突發事件信息的單位應報告應急指揮機構,由應急指揮機構報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

(2)信息共享和處理內容

①接到城市供水突發事件信息後,市應急辦應立即核實其真實性,應判定事件類別和級別;無法核實其真實性的,應在1小時內指令事件發生地有關部門派員前往現場核實。

②供水突發事件一經確認,市應急辦立即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

③根據市應急辦的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視情決定啟動應急預案。

④市應急辦應迅速通知專家工作組和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做好應急準備,並應根據市應急指揮部指令趕赴事件現場。

⑤可能或發生Ⅰ級、Ⅱ級突發供水事件時,由省人民政府按程序及時通報相鄰省(區)。

可能或發生Ⅲ級突發供水事件,涉及或影響相鄰州(市)的,由市人民政府及時通報相鄰地區;可能或發生Ⅳ級突發供水事件,涉及或影響到相鄰州(市)的,由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負責通報相鄰地區。

⑥城市供水突發事件中有外籍或者港澳台人員傷亡、失蹤、被困的,或者可能影響到境外的,應由當地人民政府及外事辦、台辦等部門按照國家規定上報。

4.3應急處置

4.3.1先期處置

(1)突發供水事件的評估

①評估內容:明確突發供水事件的性質和類別,預測可能的影響範圍、發展趨勢;確定突發事件的級別;評估應急處置措施是否得當,應急能力是否達到控制突發事件的需求等。

②快速評估步驟:通過對突發供水事件發生地區進行現場調查、收集資料,並迅速對現有信息資料進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評估意見,

為技術應急和行政決策提供依據。

(2)突發供水事件的確認。Ⅰ級供水突發事件由省人民政府組織專家進行確認;Ⅱ級供水突發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專家進行確認;Ⅳ級和Ⅲ級供水突發事件由市指揮部負責組織專家進行確認。

(3)先期處置措施。發生或即將發生突發供水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實後,在尚未劃定突發供水事件級別之前,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和有關單位負責人接報後,要立即趕赴現場,迅速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並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

先期處置可採取以下應急措施:

①實施緊急疏散和救援行動,組織羣眾開展自救互救;

②緊急調配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資源用於應急處置;

③劃定警戒區域,採取必要管制措施;

④實施動態監測,進一步調查核實情況;

⑤向社會發出避險警告或預警信息;

⑥有可能波及其他縣(區)的,要及時通報;

⑦其他必要的先期處置措施。

4.3.2擴大應急

(1)Ⅳ級擴大應急。在採取先期處置措施基礎上,達到Ⅳ級突發供水事件標準的,由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處置,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進行指導和協助。

(2)Ⅲ級擴大應急。在採取先期處置措施基礎上,根據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報告,達到Ⅲ級突發供水事件標準的,由市指揮部決定啟動本預案及有關專項預案,採取進一步的措施進行處置:

①成立市指揮部,召開指揮部工作會議;

②市指揮部派出有關人員到現場指導處置工作,負責現場信息的收集報告和聯絡協調工作;

③發佈啟動有關應急預案的指令;

④對事發地縣(區)級人民政府作出具體指示,責成市級有關部門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⑤派出工作組和專家組,必要時由當地人民政府派出掌握少數民族語言的工作人員參加處置工作;

⑥調集專業處置力量和搶險救援物資增援,必要時請求部隊和武警部隊給予支援;

⑦根據突發供水事件的級別和發展態勢,市指揮部副指揮長趕赴事發地靠前指揮。必要時,市指揮部指揮長到現場指揮;

⑧向市應急辦、市委市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請求省人民政府或省級有關部門給予支持,向周邊州(市)通報情況。

⑨傳達落實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領導的指示。

(3)Ⅰ級、Ⅱ級擴大應急。達到Ⅰ級或Ⅱ級突發供水事件標準的,事發地的應急指揮機構應立即向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或有關部門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最遲不應超過2小時。同時,應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有關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控制事態發展。待上級預案啟動後,在上級應急領導機構的指揮下開展處置工作。

4.3.3指揮和協調

進入Ⅰ、Ⅱ級響應後,市供水應急指揮部在國家和省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按照預案有關規定實施應急救援。

進入Ⅲ級響應後,市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協調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協調成員單位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參與應急救援。相關機構按照各自應急預案提供支援或保障,有關應急隊伍在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救援和採取緊急處理行動。

一般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後,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需要,及時協調有關部門協助事發地政府和城市供水企業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當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是由於城市水源遭受污染或不可抗拒自然災害事件引起時,依據國家和省、市相關預案執行,啟動《普洱市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事件應急預案》等相關應急預案。

4.3.4緊急處置

(1)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單位和歸口管理部門以及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接報後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①迅速採取有效應急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件擴大;

②迅速派人趕赴事件現場,負責維護現場秩序和信息收集工作;

③服從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部署和指揮,協調組織搶險救災和調查

處理等事宜,按照各自的預案和處置規程,共同實施供水應急和緊急

處置工作,並及時報告事態趨勢及狀況;

④供水突發事件的責任單位及歸口管理部門應在事件發生後2小

時內寫出事件快報,報送應急指揮機構,如情況緊急可越級上報。

(2)當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當地應急力量不足時,應報請上級城市供

水應急指揮機構予以支援。

4.3.5治安維護

市公安局、武警部隊按照有關規定,參與應急處置和治安維護工作。要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羣、重要物資和設備的安全防護,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採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維護社會秩序。

4.3.6人員防護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與人口密度、城市規模相適應的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避險場所,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序,明確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安全、有序地轉移或疏散。

根據不同類型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發生時對搶險救援人員危害性的不同,在搶險救援隊伍進行應急搶險救援任務之前,為應急人員配備相應應急裝備和防護裝備,明確進入和離開事件現場的程序,確保應急人員的安全。

4.3.7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如供水突發事件進一步升級,需要廣大社會力量予以支援時,由市應急指揮部會同應急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社會力量動員範圍、組織秩序、決策程序進行等,發動社會力量為當地羣眾提供資金和物資幫助。

4.3.8信息發佈

通過政府授權發佈、發新聞稿、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佈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藉助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等多種途徑,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發布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迴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佈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損害程度、影響範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採取的措施、公眾防範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情況等。

4.4應急終止

4.4.1應急終止的條件

應急終止遵循“誰啟動、誰負責”的原則。對於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現場得到控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有關危險因素己經消除;

(2)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

(3)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己無繼續的必要。

4.4.2應急終止程序

(1)Ⅰ、Ⅱ級應急終止

①恢復正常供水後,由發佈啟動預案的城市供水應急指揮機構宣佈結束,或者由事發地應急指揮機構提出,經上級應急指揮機構審核批准後結束;

②現場應急指揮部向所屬各專業應急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③狀態終止後,繼續對事件進行跟蹤監測和評估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進行為止。

(2)Ⅲ、Ⅳ級應急終止

①由現場救援指揮部確認終止時機,或由事件責任單位提出,經現場救援指揮部批准;

②現場應急指揮部向所屬各專業應急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③應急狀態終止後,繼續對事件進行跟蹤監測和評估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進行為止。

5後期處置

5.1善後處置

事發地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善後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撫卹補償、徵用物資補償、保險理賠、災後重建、污染物收集處理等事項),妥善安置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儘快恢復正常秩序,確保社會穩定。

5.2調查評估

突發事件調查處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重大、特大突發事件,由省政府、國務院或授權有關部門牽頭組成調查組進行評估,市政府做好配合工作。

市應急指揮部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組對較大及以上的供水突發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並向市政府報告;一般供水突發事件由事發縣(區)政府負責調查,並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

調查評估的主要內容有事件原因、性質、人員傷亡、影響範圍、經濟損失等情況,提出防範、整改措施和處理建議。

6應急保障

市應急指揮部負責按照應急分工和本應急預案要求做好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應急保障工作。

6.1通信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以保證應急響應期間通信網絡系統的正常工作;隨時接收省、市政府的指示和事件發生地的事件信息;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有關人員應24小時保持通信暢通。

6.2交通運輸保障

市交通運輸局會同有關部門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必要時可緊急動員和徵用其他部門及社會的交通設施裝備,確保應急物資和應急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運達。

6.3醫療衞生保障

市衞生健康委根據應急需要,快速組建醫療衞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進入救災現場,組織實施醫療救治工作和各項預防控制措施。市有關醫療機構根據需要及時調集必需的藥物、醫療器械等資源,支援現場救治和防疫,必要時組織動員市紅十字會等社會力量參與醫療衞生救助工作。

6.4物資經費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落實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所必需的資金保障;政府各有關部門做好應急救援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儲存、調撥和緊急供應;供水企業每年為應急搶險設備及演練工作提供資金保障,配齊搶險物資、機械設備、機具、車輛等,確保在應對突發事件時搶險物資的供應。

6.5技術保障

市政府各有關部門應開展供水應急工作管理模式、突發公共事件預測、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等技術的研究,不斷改進技術裝備。市、縣(區)政府建立專家組,為應急處置提供決策諮詢和服務。各供水企業負責建立完善的技術文件、技術人才、技術措施保障體系。

6.6宣傳保障

應急指揮機構應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應急預警、應急響應啟動和應急救援等信息,滿足居民知情權,爭取社會的理解和支持。

信息發佈應及時、準確、權威。供水企業及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傳播與供水應急有關的信息。新聞媒體報道應客觀、公正,並以正面報道為主。

7監督管理

7.1宣傳教育和業務培訓

7.1.1宣傳教育

各級供水應急指揮機構應當組織編制公眾應對供水突發事件技術教材和應急手冊,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新聞媒體,廣泛開展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教育,普及應急基本知識和技能。

7.1.2業務培訓

各級供水應急指揮機構應針對供水突發事件特點,組織有關人員培訓,熟悉應急處置程序,提高應對供水突發事件能力和水平,確保供水突發事件預防和應急措施準確到位。

供水企業應加強對員工進行上崗前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技能的能力;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7.2預案演練

各級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做好預案演練計劃,按照應急預案及相關預案的規定組織演練,做好各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及通信聯絡,確保緊急狀態下有效溝通和統一指揮。

城市供水企業每年至少組織一次供水事件應急演練,提高供水工作人員的搶險救災能力,確保負責應急、搶修的隊伍始終保持良好的工作準備狀態。

7.3獎懲制度

對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事件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置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或遲報、謊報、瞞報、漏報重要情況的有關責任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附則

8.1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原則上每三年修訂一次,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所涉及的機構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及時進行修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1)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6)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7)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供水企業要根據本預案制定本級政府或應急預案或有關應急實施方案,確保本預案各級預案相互銜接,應急工作高效協同。

8.2預案演練

預案編制單位應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本預案至少每3年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8.3預案編制和解釋

本預案由普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編制並負責解釋,報市政府批准後,印發實施。

普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在應急預案印發後的20個工作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向有關部門備案。

8.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小區供水應急預案5

1總則

1.1編制目的

提高城鎮供水突發事故應對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事故及其造成的損害,及時、有序、高效、妥善處理突發事故,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發展。本預案所指城鎮為城關鎮及以上城鎮。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條例》《貴州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貴州省突發事件信息報告管理辦法》《貴州省城鎮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1.3編制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

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加強監測、預測、預警和應對準備工作,堅持常抓不懈,最大限度地遏制重、特大事件的發生。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的應急管理體制,按照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市、縣人民政府、城鎮供水企業依法確定的應急工作職責及工作程序,有效地處置突發事件。

(3)整合資源,協同應對

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專業人員和專業設備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指揮能力、處置能力和科技水平,避免發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強以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隊伍建設,強化企業專業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形成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加強宣傳,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1.4事件分級

供水突發事故由高到低劃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Ⅰ級為最高級別,具體分級標準見本預案“附錄1”。

1.5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在我縣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或發生的城鎮供水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和應急處置工作。包括但不限於:①城市水源或供水設施遭受生物、化學、毒劑、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質污染;②因自然災害導致水源枯竭,水源輸送中斷,供水設施受災、受損;③供水輸配水管網系統幹管斷裂影響大面積區域供水;④供水設備發生火災、爆炸和供水構建築物倒塌等事故;⑤恐怖活動導致供水設施損壞,供水供應中斷。

2組織指揮機構

在縣委、縣政府領導下,依據應對城鎮供水突發事件的需要,成立修文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協調本行政區內較大突發事故的應急救援處置工作,指揮部下設辦公室。

2.1指揮部的組成

總指揮:縣政府分管副縣長

副總指揮:縣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縣水務局局長、縣應急管理局局長。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在縣水務局,由縣水務局主要負責人任辦公室主任,縣水務局分管副局長、貴州省水投水務集團修文分公司總經理、貴陽水務集團修文水務有限公司總經理、任辦公室副主任,負責城鎮供水突發事故應急管理日常工作。

成員單位:縣委宣傳部、縣發改局、縣工信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局、縣住建局、縣交通局、縣水務局、縣衞健局、縣應急管理局、縣市場監管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生態環境局修文分局、縣氣象局、貴州省水投水務集團修文分公司、貴陽水務集團修文水務有限公司、修文普泉供水有限公司、縣城投集團、縣消防救援大隊、縣供電局等單位有關負責人及修文經開區、各鄉(鎮、街道)有關負責人。

2.2指揮部職責

(1)貫徹國家應急工作的法規和方針,依據我縣應急工作的原則和方案,擬定、完善城鎮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2)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關於城鎮供水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部署;指導和協調城鎮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組織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對城鎮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地提供支援。

(3)及時瞭解掌握城鎮供水突發事件的情況,根據情況需要,向縣政府報告突發事件情況,提出應急措施建議。

(4)組織城鎮供水應急技術研究和城鎮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演練,指導應急知識宣傳教育等工作。

(5)負責城鎮供水突發事件信息的接收、核實、處理、傳遞、通報、報告。

(6)其他有關城鎮供水突發事件應對的重要事項。

2.3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負責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在應急響應期間負責與縣政府應急機構、有關市(州、地)、縣(市、區)供水主管部門聯繫,掌握、傳遞最新信息。

(2)通知指揮部成員參加指揮部會議,收集、整理事件發展和應對情況,為決策提供依據。

(3)根據指揮部的指令,協調相關部門參與應急工作,

組織對事件發生地的人力、物力支援。

(4)起草、審核城鎮供水突發事件的新聞報道稿件和應對情況簡報、快報,負責應急響應期間的新聞發佈工作

(5)傳達指揮部指令,指導事件發生地的城鎮供水主管部門和城鎮供水企業進行應急搶險和恢復重建工作。

(6)完成指揮部安排的工作。

2.4成員單位職責

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預案實施過程中的重大事項的指導、協調和保障工作。

(1)縣委宣傳部:負責指導、協調突發事故的新聞報道,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信息發佈和輿論引導工作。

(2)縣發改局:負責城市供水設施、管網工程的項目立項,加強供水保障;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後,做好市場桶裝水的價格監管。

(3)縣工信局:負責醫藥、食鹽的儲備管理等工作。

(4)縣公安局:指導並參與事故前期搶救傷員、疏散羣眾等應急處置工作,做好事故現場秩序維護、道路交通管制和重點目標安全保衞等工作,確保社會治安大局穩定、道路通行暢通;配合開展網絡輿情監測處置工作,及時研判事故引發的可能影響社會穩定因素的情報線索,及時通報公安機關接報的突發事故信息。

(5)縣民政局:協同做好事故影響人員疏散安置和相關善後處理工作。

(6)縣財政局:負責為供水突發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財政資金保障,並監督應急資金的使用。

(7)縣自然資源局:負責為應急救援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撐。

(8)縣住建局:負責組織和協調城市的物業管理企業做好供水設施的維護、保養、清洗和善後工作,保障自來水能夠正常入户;必要時,督促物業管理企業協同做好供水中斷縣域緊急運水供水工作。

(9)縣交通運輸局:配合有關部門,協調做好應急救援人員和物資的運輸和道路保暢工作。

(10)縣水務局:加強城市供水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各單位制定、完善和實施城市供水事故防控技術方案;加強水情和水文資料分析,保障水庫供水;做好管轄水庫、水源的應急管理工作,督促供水企業做好水質監控;負責事故發生時水源水供給保障和調度工作。

(11)縣衞健局:負責組織協調應急醫療救治、衞生防疫和心理康復工作;做好入户自來水和臨時生活用水的水源、水質監測工作。

(12)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安全生產專家對本預案適用範圍內的事故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指導、協調現場救援工作,組織較大事故調查評估和處理等。

(13)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參與事故中特種設備的應急處置、檢測檢驗,預防次生事故發生。

(14)縣綜合行政執法局:配合支持應急搶修時市政道路、園林綠化的開挖與佔用。

(15)市生態環境修文分局:負責水源地的環境保護和水質安全工作,做好預防、預警工作;組織指導事發地環境應急監測,分析研判事故現場污染狀況及趨勢變化,提出因事故引發環境污染的應急處置和污染區域防護措施,並負責協調和監督落實。

(16)縣氣象局:負責氣象監測、預報、預警,及時提供災害性天氣有關信息,提出防禦對策與建議。

(17)貴州省水投水務集團修文分公司、貴陽水務集團修文水務有限公司、修文普泉供水有限公司、縣城投集團:成立應急指揮機構,作為突發事故第一響應機構,切實做好各項應對工作。負責自來水生產和供應,加強出廠水水質監測,保障水質安全;根據供水管網布局,合理調配供水管網壓力;制定自來水供應應急具體方案並組織實施;落實自來水安全監測和事故預防預警工作,及時通報相關信息;組織自來水事故應急技術研究等工作。

(18)縣消防救援大隊:負責事故中的搶險救援和火災撲救工作;必要時,協同做好供水中斷地區的運水保障工作。

(19)縣供電局:負責事發區域電力供應和損壞的電力設施搶修,保障應急用電。

(20)修文經開區、各鄉(鎮、街道):落實屬地管理原則,配合做好轄區內供水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置;在自來水長時間無法正常供應的情況下,及時查看、保護和利用轄區內的其他水源,保障羣眾生活用水需求,維護當地社會秩序穩定。

(21)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相關應急搶修及救援工作。

2.5應急諮詢機構

建立修文縣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管理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作為指揮部的決策諮詢機構。專家組由水務、住建、氣象、衞健、民政、生態、工信、應急、消防、公安、交通、電力等方面的專家(原則為各單位高級工程師或者業務熟悉人員)組成。其職責為:對應急準備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分析會商,開展專題研究;為應急處置提供決策建議和技術支持;必要時參與事故調查。

3監測與預警

3.1監測

有關責任部門要做好自然災害的監測、預警工作。各供水企業和供水管理單位按職責負責城鎮供水系統運行的監測、預警工作,對城鎮供水系統運行狀況進行評估;負責加強各類突發事件風險隱患的調查、登記、風險評估、日常管理,定期進行檢查,責令有關責任單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並向縣政府和縣水務局報告。

3.2預警

按照突發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等因素,預警級別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4個等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具體分級標準見本預案“附錄2”。

3.3預警發佈

指揮部負責預警信息發佈工作,依託現有預警信息發佈平台,通過廣播、電視、互聯網、政務微博、微信、手機短信、智能終端、電子顯示屏等,在一定範圍內及時滾動發佈預警信息,預警級別可根據需要作出調整。重要的預警信息發佈後,及時報上級政府備案,同時通報有關單位。

3.4響應預警

進入預警期後,縣政府及相關部門和單位視情采取以下預防性措施:

1.準備或直接啟動相應的應急處置預案,降低突發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2.加強城鎮供水管道實時監測,及時發佈最新動態,加強輿情監測,及時澄清謠言傳言,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及時組織對城鎮供水管道情況的分析評估,預測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影響範圍、強度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級別。

4.調集、籌措應急處置和救援所需物資和設備,組織有關應急救援隊伍和專業人員進入待命狀態。

5.根據需要,對城鎮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採取臨時性工程措施。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預防性措施。

4應急響應

4.1處置程序

(1)城鎮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後,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屬地鄉鎮(街道)、供水企業等有關部門報告。有關應急組織接到報告後,立即組織派員前往現場初步確認是否屬於突發事故,如屬於突發事故的,應直接報縣水務局。

(2)縣水務局接到事故報告後,按照“迅速、準確”的原則,立即核實並報告指揮部和上級部門。發生重特大事故或在特別緊急的情況下,企業及各級、各部門除根據管轄權限逐級上報外,可直接上報縣政府、指揮部辦公室和縣應急局,各應急組織之間必須保證24小時通信暢通。

4.2情況報告的基本原則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報告。

(2)準確:報告的內容要客觀真實,不得主觀臆斷。

(3)直報:發生特、重大供水突發事故,要直報縣應急局,同時報縣人民政府、上一級供水行業主管部門。

4.3報告內容

報告應儘可能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單位的詳細名稱、單位負責人、聯繫電話及地址。

(2)事故單位的經濟類型、生產規模、水廠座數、水源地處數。

(3)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類別。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5)事故的簡要經過。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斷。

(7)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8)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有關事宜。

(9)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10)其他需要報備的有關事項。

4.4預警解除

預警信息發佈後,根據研判不可能發生突發事故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預警信息發佈單位應當及時宣佈解除預警,終止預警期。

5先期處置

5.1接到突發事故報告後,縣政府立即成立指揮部,按照事故等級,立即上報上級政府和應急指揮部。

(1)指揮部召開會議,研究制定應急處置方案,視情況成立各工作組,迅速開展處置工作。

(2)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及成員趕赴現場,統一指揮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3)研究決定現場指揮部和有關部門提出的請求事項。

(4)協調全縣專業應急隊伍及物資裝備參與搶險救援。

(5)統一組織信息發佈,協調新聞媒體開展突發事故報道,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6)組織開展損害評估。

(7)根據需要,請求支援。

5.2突發事故發生後,縣水務局、縣應急管理局、貴州省水投水務集團修文分公司、貴陽水務集團修文水務有限公司、貴陽修文瀑泉供水有限公司、縣城投集團等單位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立即趕赴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在判定突發事故性質、特點、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的基礎上,立即報告縣指揮部,同時組織有關應急力量實施及時處置,開展自救互救,防止事態擴大。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和處置要求,快速、高效開展聯動處置。事故發生所在地鄉(鎮、街道),居委會或村委會要服從現場指揮部調度,第一時間實施人員疏散、現場事故救援等工作。

5.3應急處置

1.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險救援,防止事態擴大。

2.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3.迅速派人趕赴事故現場,負責維護現場秩序和證據收集工作。

4.服從指揮部統一部署和指揮,瞭解掌握事故情況,組織、協調搶險救援和調查處置等事宜,並及時報告事態狀況及趨勢。

5.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態擴大、恢復生產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好標記,採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5.3.1指揮部辦公室接報後10分鐘內報告局長、分管副局長,並向縣政府、縣應急局電話報告,並做好續報工作。1小時內,通知辦公室成員召開會議,通報事故情況,宣佈啟動城鎮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通知指揮部辦公室工作人員到位並開展應急工作。1小時內,啟動與事件發生地政府部門通訊系統,接受和傳達指揮部指令,隨時瞭解並核實有關事故動態和應急情況;明確專家組組成人員並取得聯繫;督促上報事件快報,根據事故嚴重程度和範圍,必要時向縣應急局和縣政府彙報。3小時內,指導小組召開專家組工作會議,根據事故發展和應對情況,研究提出初步的應對城鎮供水重大突發事件的搶險、搶修、應急供應等處置措施和建議方案。

(3)指導小組接報後,24小時內,召開指導小組全體成

員和專家組成員會議,研究組織現場工作組赴現場協助、指導應急救援工作。

(4)成員單位或有關單位接到指導小組通知後,立即做好

相應的應急準備工作。

處理自然災害類供水事故的措施

(1)通過挖潛增強城市供水量,啟用備用水源和被封存的自備水源井,並對水質進行檢測,確保達到水質標準。

(2)對自然災害事件中損毀的水源工程、輸配水管網、淨水設施與機電設備等進行緊急搶修,並啟用應急備用水源(包括水廠清水池貯存水、局域管網水補壓井、自備井和社會庫存桶(瓶)裝水)和臨時供水設施。

(3)根據城鎮水源、輸配水管網布局及連通情況,實施多水源(引江水、地表水、地下水)聯合應急調度,合理調配管網供水量及供水範圍,採取分時段分片供水。

(4)適時壓縮用水指標,限制或停止城市建築、洗車、綠化、娛樂、洗浴行業用水,控制工業用水直至停產。

(5)調整城鎮供水優先次序:首先滿足居民生活、醫院、學校、機關、食品加工、賓館和餐飲用水;其次是金融、服務用水;再次是重點工業用水等。

(6)針對局部區域或重點用水單位,調配運水車輛送水。

(7)對當地的桶裝水、礦泉水和純淨水進行統一調配,並緊急從周邊區域調運桶裝水、礦泉水或純淨水,及時發放給居民飲用。

(8)採取跨行政區域、跨流域上下游水量應急調度,保證城鎮應急供水。

5.3.2處理工程事故類供水事故的措施

(1)對工程事故中損毀的水源工程、輸配水管網、淨水設施、機電設備和計算機系統進行緊急搶修,並啟用應急備用水源、臨時供水設施和備用系統,實施水量應急調度。

(2)調配和安裝小型集中式供水設施、移動式淨水設備、水質淨水裝置,以及家庭淨水器等應急供水設施。

(3)適時壓縮用水指標,限制或停止城鎮建築、洗車、綠化、娛樂、洗浴行業用水,控制工業用水直至停產。

(4)針對局部區域或重點用水單位,調配運水車輛送水。

(5)對當地的桶裝水、礦泉水和純淨水進行統一調配,並緊急從周邊區域調運桶裝水、礦泉水或純淨水,及時發放給居民飲用。

5.3.3處理公共衞生事件類供水事故的措施

(1)關閉公共衞生突發事件污染的城鎮水源或供水設施,停止供水並及時處置,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嚴防次生、衍生事件發生。

(2)啟動城鎮備用水源,實施應急供水;對受污染的城鎮水源或供水設施等實施加密監測,及時向生態環境部門、衞健部門、縣政府報告污染狀況和水質水情數據,並向相關單位通報情況。

(3)增加備用水源供水量,適時啟用封存的備用水源井或者新鑿水井,由衞健部門對其水質進行化驗,確保達到飲用水標準。

(4)調配安裝小型集中式供水設施、移動淨水設備、水質淨化裝置,以及家庭淨水器等應急供水設施。

(5)根據城鎮水源、輸配水管網布局及連通情況,合理調配管網供水量及供水範圍,採取分時段分片供水。

(6)適時壓縮用水指標,限制或停止城鎮建築、洗車、綠化、娛樂、洗浴行業用水,控制工業用水直至停產。

(7)針對局部區域或重點用水單位,調配運水車輛送水。

(8)根據重點污染企業廢水排放和重點排水企業檔案,加強對重點排污企業的監管力度,限產或停產。

(9)對當地的桶裝水、礦泉水和純淨水進行統一調配,並緊急從周邊區域調運桶裝水、礦泉水或純淨水,及時發放給居民飲用。

5.4應急結束

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故處置結束後,經現場檢測、評估、鑑定和專家論證,確定突發事故已經得到控制的,由指揮部報市級應急指揮機構通過後,決定終止應急響應;較大及一般突發事故的應急響應終止由縣政府負責。

5.5發佈信息

城市供水突發事故的信息發佈由指揮部協調發布,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確保及時、準確、公開向社會公佈。參與突發事故處置的有關部門和個人,不得通過非正常渠道外泄相關事故信息。重大情況發佈報縣政府決定。

6後期處置

6.1善後處理

指揮部督促、協調有關單位依法積極穩妥地做好善後工作,對緊急調集、徵用的物資按規定給予補償。妥善做好事故傷亡人員的善後工作,按規定給予賠償、撫卹或補助。做好後續的修復重建工作,儘快恢復正常供水。

6.2調查、評估與總結

6.2.1調查評估

突發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特別重大突發事故由省政府或其授權的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與評估;重大突發事故由市政府或其授權的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與評估;較大突發事故由縣政府或其授權的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與評估;一般突發事故由縣政府或其授權的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與評估。

市指揮部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事故調查,認真吸取教訓,及時整改,並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在事故調查過程中,要認真分析事故原因,從規劃、設計、運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改進建議。

6.2.2總結

城市供水應急終止後的1個月內,縣水務局應向縣政府提交書面總結報告。總結報告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發生事故的供水系統基本情況,事故原因、發展過程及造成的後果(包括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分析、評估,採取的主要應急響應措施及其有效性,事故結論,調查中尚未解決的問題,主要經驗教訓,事故責任人及其處理意見,各種必要的附件等。

7應急保障

7.1智慧通信保障

縣指揮部辦公地點設在水務局,配備通信設備,滿足指揮決策、應急協調和對外聯絡的需要,主要包括: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縣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響應網絡系統,並建立相應的網絡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證應急響應期間指揮部同縣政府、縣應急響應部門、有關單位和應急專家工作組通信聯絡的需要。通信主管部門要做好應急響應期間的通信保障,確保應急指揮等處置工作通信暢通。隨時接收縣政府的指示和事故發生地的事故信息,應急成員單位有關人員應24小時保持通信暢通。應急響應期間,電力部門應保障城市中心調度室、各制水廠的電力供應,確保制、供水生產及管網運行調度正常。

7.2隊伍保障

建設好三支應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設施搶險力量:由貴州省水投水務集團修文有限公司和修文消防救援大隊組成,擔負事發現場的工程設施搶險和安全保障工作。貴州省水投水務集團修文有限公司要成立應急管理機構和搶險隊伍,配備必要的搶險設施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2)專家諮詢和技術力量:由從事科研、勘察、設計、施工、應急管理、安監等工作的技術專家組成,負責事發現場的工程設施、運行安全性鑑定,研究應急方案,提出搶險對策和意見等。

(3)應急管理力量:由各成員單位有關工作人員組成,擔負接收縣政府和上級有關主管部門的應急指令,組織各有關單位對城市供水企業安全事故進行應急處置,並與有關部門進行協調和信息交換。

7.3裝備保障

城市供水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指揮協調緊急情況下供水設施搶險設備、物資的儲備和調配。供水企業儲備的常規搶修機械、設備、物資應滿足搶險急需,每年更新,並報縣指揮部備案。

8責任追究

縣指揮部依法依紀,對在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的,予以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依照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遲報、瞞報、漏報和謊報供水突發事故重要情況的;

(2)未按照職責規定,完成供水突發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的儲備、維護的;

(3)在事故處置中玩忽職守、不服從指揮、不認真負責或臨陣脱逃、擅離職守的;

(4)在對供水突發事件的調查中不配合,或採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調查的;

(5)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9附則

9.1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水務局負責管理、更新與解釋,縣水務局定期召集各成員單位和專家進行評審,並視評審情況對預案作出相應修訂,報縣政府批准後實施。

9.2實施預案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小區供水應急預案6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做好全縣城市供水突發事故(以下簡稱“突發事故”)應急工作,指導應急搶險,及時、有序、高效、妥善處置事故、排除隱患,最大限度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故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條例》《浙江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浙江省城鎮燃氣、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預案》《金華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武義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突發性城市供水系統事故的應急處置活動。

1.4工作原則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以人為本,科學救援;預防為主,依法規範。

2風險識別和事故分級

2.1風險識別

2.1.1可能造成供水突發事故主要風險

(1)水源污染風險:生物、化學品、病毒、放射性物質等造成污染。

(2)水廠生產事故風險:電廠、變電站發生停電事故導致供水企業、泵站(閘站)停產;調度、自動控制等信息系統遭受入侵、攻擊和失控、毀壞;次氯酸鈉、液氯、液氧、高錳酸鉀等危化品泄漏、爆炸等。

(3)供水管網事故風險:室外主要輸配管(隧)設施爆管、損毀等;井下作業等高危作業發生多人傷亡等;管網水水質受到污染等。

(4)自然災害風險:因地震、滑坡、颱風、暴雨、大雪、低温等自然災害,導致機電設備毀損、水源水無法取用等影響城市大面積及區域供水。

(5)公共衞生健康事件風險:爆發大規模傳染性疾病,生產運營人員嚴重減員等。

(6)人為損害風險:因誤操作、施工危害、戰爭和恐怖活動等因素造成生產與供應系統損壞和停產、減產。

2.2事故分級

突發事故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劃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4個等級。

2.2.1特別重大突發事故

特別重大突發事故,是指出現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100人以上重傷的;

(2)計劃外造成5萬户以上居民用户連續停水24小時以上的;

(3)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2.2.2重大突發事故

重大突發事故,是指出現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

(2)計劃外造成3萬户以上、5萬户以下居民用户連續停水24小時以上的;

(3)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2.2.3較大突發事故

較大突發事故,是指出現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

(2)計劃外造成1萬户以上、3萬户以下居民連續停水24小時以上的;

(3)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

2.2.4一般突發事故

一般突發事故,是指出現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10人以下重傷的;

(2)5000户以上、1萬户以下居民連續停水24小時以上的;

(3)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的。

上述劃分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3組織體系

3.1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及職責

成立武義縣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指揮部),接受縣、市指揮部對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故的領導和指揮。統一領導、指揮、協調本行政區內較大突發事故的應急救援處置工作,縣指揮部下設辦公室。

指揮長:縣政府分管副縣長,負責發佈應急響應指令,全面指揮應急救援工作。

副指揮長:縣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縣水務局局長、縣應急管理局局長,負責應急救援綜合協調工作。

辦公室:設在縣水務局,由水務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執行縣指揮部的決定,統一組織協調、檢查指導全縣城市供水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救援和事後恢復工作;做好應急值守;做好突發事故的信息彙總、上報和預警信息發佈工作;定期組織修訂《武義縣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預案》,指導各鎮、街、聯盟,城市供水企業做好突發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和銜接,督促檢查預案演練工作。

3.2縣級成員單位及職責

縣指揮部成員單位由縣委宣傳部(新聞辦、網信辦)、縣發改局、縣經濟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武義分局、縣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務局、縣衞生健康局、縣應急管理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消防救援大隊、人行武義支行、縣氣象局、武義縣電信局、武義縣移動公司、武義縣聯通公司、縣水投集團、國網武義供電公司等組成。

縣委宣傳部(新聞辦、網信辦):負責指導、協調突發事故的新聞報道,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信息發佈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做好突發事故網絡輿情引導和調控管控。

縣發改局:負責協調影響全縣供水主管道的搶險、搶修。

縣經濟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實施工業用水户限制供水措施,承擔縣級醫藥、食鹽的儲備管理等工作。

縣公安局:指導事發地公安機關參與事故前期搶救傷員、疏散羣眾等應急處置工作,做好事故現場秩序維護、道路交通管制和重點目標安全保衞等工作,確保事發地社會治安大局穩定、道路通行暢通;配合開展網絡輿情監測處置工作,及時研判事故引發的可能影響社會穩定因素的情報線索,及時通報公安機關接報的突發事故信息。

縣民政局:組織做好遇難人員遺體處置等相關事務。

縣財政局:按照分級負擔原則,指導、協調做好應急資金保障工作,監督應急資金的使用。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參與滑坡等地質災害引發的事故處置,負責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技術支撐。

市生態環境局武義分局:組織指導事發地環境應急監測,分析研判事故現場污染狀況及趨勢變化,提出因事故引發環境污染的應急處置和污染區域防護措施,並負責協調和監督落實。

縣建設局:負責指導、協調、壓力管道搶險方案的制訂。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市建設局有關工作要求,及時報送事故信息。

縣交通運輸局:配合有關部門,協調做好應急救援人員和物資的運輸工作。

縣水務局:負責城市供水企業應急體系建設日常工作;負責接收全縣城市供水企業事故報告,根據事故報告進行初步評判並報告;指導城市供水企業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完成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完成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等有關工作;承擔縣指揮部辦公室職責;協調城市供水事故發生時水源水供給保障。

縣衞生健康局:組織、協調應急醫療救治、衞生健康防疫及心理康復工作。

縣應急管理局:協調落實指揮部工作指令,指導、協調現場救援工作,會同事發地政府做好受災人員或受威脅人員的轉移和臨時安置工作,組織做好受災人員生活救助,組織較大突發事故調查評估等。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參與事故中特種設備的應急處置,預防次生事故發生。

縣消防救援大隊:負責調度全縣消防救援力量參與救災,並參與消防事故鑑定。

人行武義支行:指導做好事故發生後的保險查勘和理賠工作。

縣氣象局:負責氣象監測、預報、預警,及時提供災害性天氣有關信息,提出防禦對策與建議。

武義縣電信局、武義縣移動公司、武義縣聯通公司:負責應急救援無線電頻率的管理工作。

縣水投集團:負責武義縣城區供水調度中心、壺山水廠、清溪水廠的調度生產運行以及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國網武義供電公司:負責事發區域損壞的電力設施搶修和應急供電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相關應急救援工作。

3.3鎮街、聯盟應急指揮機構

鎮街、聯盟應參照本預案,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相應的應急組織體系,統一領導、指揮、協調本轄區內一般突發事故的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3.4供水企業應急指揮機構

供水企業應當成立應急指揮機構,作為突發事故第一響應機構,切實做好各項應對工作。主要職責:編制企業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建立企業專(兼)職應急隊伍,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做好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工作,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做好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工作,配合各級政府指揮部做好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4預警機制

4.1預防監測

有關責任部門做好自然災害的監測、預警工作。供水企業負責城市供水系統運行的監測、預警工作,對城市供水系統運行狀況進行評估,並向當地政府及供水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4.2預警分級

按照突發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等因素,預警級別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4個等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

一級預警(紅色):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故。事故隨時可能發生,事態正在趨於嚴重。

二級預警(橙色):預計將要發生重大以上突發事故。事故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三級預警(黃色):預計將要發生較大以上突發事故。事故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四級預警(藍色):預計將要發生一般以上突發事故。事故即將來臨,事態可能會擴大。

4.3預警發佈

預警信息的發佈、調整和解除,原則上按照事件等級,由相應的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其中,一般預警由縣級應急救援指揮部發布、調整和解除,並報告武義縣政府、金華市政府;較大預警由金華市指揮部發布、調整和解除,並報告省政府;重大、特別重大預警服從省指揮部指令。預警信息發佈後,要密切關注突發事故進展情況,依據事態變化情況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及時發佈。

4.4預警響應

進入預警期後,屬地政府及相關部門和單位視情采取以下預防性措施:

1.準備或直接啟動相應的應急處置預案,降低突發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2.加強城市供水管道實時監測,及時發佈最新動態,加強輿情監測,及時澄清謠言傳言,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及時組織對城市供水管道情況的分析評估,預測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影響範圍、強度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級別;

4.調集、籌措應急處置和救援所需物資和設備,組織有關應急救援隊伍和專業人員進入待命狀態;

5.根據需要,對城市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採取臨時性工程措施;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預防性措施。

4.5預警解除

預警信息發佈後,根據研判不可能發生突發事故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預警信息發佈單位應當及時宣佈解除預警,終止預警期。

5應急處置

5.1分級響應

(一)本縣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響應分為四級:特別重大事故(Ⅰ級)、重大事故(Ⅱ級)、較大事故(Ⅲ級)、一般事故(Ⅳ級)。突發事故發生在重要地段或重大節假日、重大活動、重要會議期間以及涉外、敏感的事件,應當適當提高應急響應等級。

(二)需要市指揮部協調處置的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故,由縣指揮部辦公室報縣政府、市指揮部辦公室,市指揮部辦公室向指揮長報告後報省指揮部,並根據省指揮部指令啟動響應程序。應急救援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按照本預案確定的職責要求,立即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有關人員趕赴突發事故現場或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開展應急救援相關工作。縣指揮部辦公室要將現場應急救援工作情況及時報告縣政府、市指揮部辦公室,保證突發事故救援工作協調、有序、高效實施。

5.2事故報告

5.2.1報告程序

(1)突發事故發生後,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110社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或者119指揮中心等有關部門報告。有關應急組織接到報告後,立即指令相關部門派員前往現場初步確認是否屬於突發事故,如屬於突發事故的,應直接上報供水主管部門。

(2)供水行業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按照迅速、準確的原則,立即報告當地政府、上一級供水行業主管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故或在特別緊急的情況下,企業及各級、各部門除根據管轄權限逐級上報外,可直接報至縣指揮部辦公室,各級應急組織之間必須保證24小時人員通信暢通。

5.2.2報告途徑

縣指揮部和各成員單位應設立應急報告值班電話,並保持24小時通信暢通;向社會公佈應急報告電話號碼,原則上為110或119以及其他專門號碼。

5.2.3報告內容

(1)事故單位的詳細名稱、負責人、聯繫電話和地址;

(2)事故單位的經濟類型、生產規模,水廠座數、水源地(地表,地下)處數;

(3)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類別;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5)事故的簡要經過;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斷;

(7)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8)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有關事宜;

(9)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10)其他需要上報的有關事項。

5.3應急救援

5.3.1先期處置

1.事發地政府負責一般突發事故,事發地政府和有關單位成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長一般由事發地政府負責人擔任。現場指揮部在判定突發事故性質、特點、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的基礎上,組織有關應急力量實施即時處置,開展自救互救,防止事態擴大。

2.縣政府負責較大突發事故,縣指揮部指揮長(或副指揮長)及成員趕赴突發事故現場,會同事發地政府成立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現場應急救援工作。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和處置要求,快速、高效地開展聯動處置。處置過程中,要實時掌握現場動態信息,並進行綜合研判及上報。

3.屬於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故,事發地政府立即向省、市、縣政府及相關部門報告,並採取措施控制現場,實施先期處置,防止事態擴大。

5.3.2專業處置

(一)處理自然災害類供水事故的措施

1.通過挖潛增強城市供水量,啟用備用水源和被封存的自備水源井,並對水質進行檢測,確保達到相應供水水質標準。

2.對自然災害事件中損毀的水源工程、輸配水管網、淨水工程及配套設施與機電設備等進行緊急搶修,並啟用應急備用水源(包括水廠清水池貯存水、局域管網水補壓井、自備井和社會庫存桶(瓶)裝水)和臨時供水設施。

3.根據城市水源、輸配水管網布局及連通情況,實施多水源(引江水、地表水、地下水)聯合應急調度,合理調配管網供水量及供水範圍,採取分時段分片供水。

4.適時壓縮用水指標,限制或停止城市建築、洗車、綠化、娛樂、洗浴行業用水,控制工業用水直至停產。

5.調整城市供水優先次序:首先滿足居民生活、醫院、學校、機關、食品加工、賓館和餐飲用水;其次是金融、服務用水;再次是重點工業用水等。

6.針對局部區域或重點用水單位,調配運水車輛送水。

7.對當地的桶裝水、礦泉水和純淨水進行統一調配,並緊急從周邊區域調運桶裝水、礦泉水或純淨水,及時發放給居民飲用。

8.採取跨行政區域、跨流域和流域上下游水量應急調度,保證城市應急供水。

(二)處理工程事故類供水事故的措施

1.對工程事故中損毀的水源工程、輸配水管網、淨水工程及配套設施、機電設備和計算機系統進行緊急搶修,並啟用應急備用水源、臨時供水設施和備用系統,實施水量應急調度。

2.調配和安裝小型集中式供水設施、移動式淨水設備、水質淨水裝置,以及單户淨水器等應急供水設施。

3.適時壓縮用水指標,限制或停止城市建築、洗車、綠化、娛樂、洗浴行業用水,控制工業用水直至停產。

4.針對局部區域或重點用水單位,調配運水車輛送水。

5.對當地的桶裝水、礦泉水和純淨水進行統一調配,並緊急從周邊區域調運桶裝水、礦泉水或純淨水,及時發放給居民飲用。

(三)處理公共衞生健康事件類供水事故的措施

1.關閉公共衞生健康突發事件污染的城市水源或供水設施,停止供水並及時處置,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嚴防次生、衍生事件發生。

2.啟動城市備用水源,實施應急供水;對受污染的城市水源或供水設施及沿岸污染水域實施加密監測,及時向環保部門、衞生健康部門、同級人民政府報告污染狀況和水質水情數據,並向下遊通報情況。

3.增加備用源供水量,適時啟用封存的備用水源井或者新鑿水井,由當地水環境監測中心、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等資質部門對其水質進行化驗,確保達到飲用水標準。

4.調配安裝小型集中式供水設施、移動淨水設備、水質淨化裝置,以及單户淨水器等應急供水設施。

5.根據城市水源、輸配水管網布局及連通情況,合理調配管網供水量及供水範圍,採取分時段分片供水。

6.適時壓縮用水指標,限制或停止城市建築、洗車、綠化、娛樂、洗浴行業用水,控制工業用水直至停產。

7.針對局部區域或重點用水單位,調配運水車輛送水。

8.根據重點污染企業廢水排放和重點排水企業檔案,加強對重點排污企業的監管力度,限產或停產。

9.對當地的桶裝水、礦泉水和純淨水進行統一調配,並緊急從周邊區域調運桶裝水、礦泉水或純淨水,及時發放給居民飲用。

5.4應急結束

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故處置結束後,經現場檢測、評估、鑑定和專家論證,確定突發事故已經得到控制的,由縣指揮部報市指揮部報省級應急指揮機構通過後,決定終止應急響應;較大及一般城市供水事故的應急響應終止由縣政府負責。

5.5信息發佈

(1)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故的信息發佈由市指揮部統一管理,或授權事發地政府按照突發事故新聞發佈要求向社會公佈。

(2)較大、一般突發事故的信息發佈由縣政府負責。涉及人員傷亡的應當提前報告省級相關部門。

6後期處置

6.1善後工作

事發地政府、公安、民政、生態環境、建設、水務、交通運輸、衞生健康、應急管理等部門和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及時做好傷員救治、交通恢復、污染物清理等善後工作。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在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指導下,抓緊進行設施設備修復和現場清理,儘快恢復城市供水運行。

6.2保險理賠

突發事故發生後,保險機構應當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受災人員和財產的保險理賠工作。保險監管機構應當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快速查勘並及時做好理賠工作。

6.3調查、評估與總結

突發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特別重大突發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與評估;重大突發事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權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與評估;較大突發事故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與評估;一般突發事故由縣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與評估。上級政府認為必要時,可提級調查。

應急領導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牽頭,對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事故調查,認真吸取教訓,及時整改,並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在事故調查過程中,要認真分析城市供水事故原因,從規劃、設計、運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改進建議。

城市供水應急終止後的1個月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向縣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總結報告。總結報告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發生事故的供水系統基本情況,事故原因、發展過程及造成的後果(包括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分析、評估,採取的主要應急響應措施及其有效性,事故結論,調查中尚未解決的問題,主要經驗教訓,事故責任人及其處理意見,各種必要的附件等。

7應急保障

7.1指揮通信保障

縣指揮部辦公地點設在水務局,配備通信設備,滿足指揮決策、應急協調和對外聯絡的需要,主要包括: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響應網絡系統,並建立相應的網絡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證應急響應期間縣應急領導小組同事故發生地政府、應急響應部門、有關單位和應急專家工作組通信聯絡的需要。為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指揮和與有關部門的信息傳輸提供條件。應急響應期間,通信主管部門按照《金華市突發事件通信應急保障預案》做好應急響應期間的通信保障,確保應急指揮等處置工作通信暢通;隨時接收縣政府的指示和事故發生地的事故信息,縣應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有關人員應24小時保持通信暢通。應急響應期間,電力部門應保障城市供水調度中心、各制水水廠的電力供應,確保制水、供水生產及管網運行調度正常。

7.2隊伍保障

必須建設好3支應急救援基本力量。

工程設施搶險力量:由城市供水企業搶險作戰單元和消防救援支隊組成,擔負事發現場的工程設施搶險和安全保障工作。

專家諮詢和技術力量:由從事科研、勘察、設計、施工、應急等工作的技術專家組成,負責事發現場的工程設施運行安全性鑑定,研究應急方案,提出相應對策和意見等。

應急管理力量:由各成員單位有關工作人員組成,擔負接收縣政府和上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應急指令,組織各有關單位對城市供水企業安全事故進行應急處置,並與有關部門進行協調及信息交換。

7.3裝備保障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揮協調緊急情況下供水設施搶險設備、物資的儲備和調配。供水企業儲備的常規搶修機械、設備、物資(包括食品)應滿足搶險急需,每年更新一次,報縣指揮部備案。

7.4財政保障

事故發生企業在超出自身經濟支付承擔能力時的資金保障,按照《金華市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專項預案》和縣財政應急保障預案實施。

8預案管理

8.1預案更新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預案管理與更新,定期召集各成員單位和專家進行評審,並視評審情況對預案作出相應修訂,報縣政府批准後實施。

城市供水企業根據本應急預案制定本企業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組織,儲備常規搶險物資。

8.2責任追究

縣政府和有關單位不履行本應急預案管理職責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預案相關工作不落實,導致突發事故發生或者發生後應急處置不當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8.3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武義縣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預案》(武政辦〔2018〕116號)同時廢止。

小區供水應急預案7

一、應急機構流程圖:

應急領導小組

搶險搶修組

醫療救護組

物資供應組

保衞組

通信聯絡組

運輸組

二、應急領導小組

組長:

XXX

副組長:

XXX

XXX

成員:

XXX

XXX

XXX

XXX

應急領導小組主要負責轄區供水、供電、供氣出現異常情況時,及時進行搶修,保障正常的供應,維護小區住户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三、應急小組職責:

1、應急領導小組職責;

1)負責本單位“預案”的制定、修訂;

2)組建應急救援專業隊伍,並組織實施和演練;

3)檢查督促做好重大事故的預防措施和應急救援的各項準備工作。

2、組長職責:

1)組織指揮全站的應急救援工作,發生事故時,由組長髮布和解除應急救援命令、信號;

2)組織事故調查,總結應急救援工作經驗教訓。

3、副組長職責:

1)協助組長負責應急救援的具體指揮工作,組織指揮救援隊伍實施救援行動;

2)向上級彙報和向友鄰單位通報事故情況,必要時向有關單位發出救援請求;

四、應急小組成員組成:

組長:XXXX項目部經理

副組長:XXX項目部綜合服務主任、環境管理維護主任

成員:XXXX所屬員工

搶險搶修組:組長XXX、副組長XXX

五、救援專業隊伍的任務分工如下:

1、通訊聯絡

利用通訊設備及時與各隊之間保持聯絡和對外聯繫通信任務。使其把人力、物力用在最關鍵的地方,確保指揮聯絡暢通。

2、保安

維護現場秩序,設立警戒,指導羣眾疏散、組織人員有序疏散,清除道路障礙、開闢車輛通道。

3、搶險搶修

出現事故時能迅速組織人員趕到現場,擔負搶險搶修任務。如出現火災情況。力爭把火災消滅在初級階段,避免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4、醫療救護

擔負搶救傷員的責任。接警後,要儘快趕赴現場對傷員實施救護,將危重傷員送往附近醫院,確保傷員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

5、物資供應、運輸

擔負搶險所需的物質供應任務,擔負搶險所需物質的運輸任務以及妥善保管現場搶救出的物品,對貴重和危險物品派專人看管並逐漸登記造冊。

六、應急措施

1、當供應水出現問題時

首先應切斷水源,派搶險搶修組趕赴現場瞭解情況,看有無財產損失,並及時對管線進行搶修。如是住户室內遭遇水災時,應幫用户清理現場,防止水勢漫延。把情況嚮應急領導小組負責人彙報。

2、當供電出現問題時

首先應切斷電源,查明原因,看有無人員傷亡。如事態嚴重,即刻通知個應急小組趕赴現場,按各小組分工進行工作,有人員負傷時,應先把負傷人員送到醫院進行救治。如屬一般問題,則搶險搶修組必須儘快搶修,恢復供電,以免給住户帶來不便。

3、當供氣出現問題時

首先應切斷氣源,必須通知蘭田配氣站停氣。搶險搶修組必需儘快到達現場進行搶修,如是住户室內發生天然氣泄漏時,先打開門窗,看有無人員中毒,如有則送到醫院進行救治,同時加強防火措施,避免火災。當天然氣泄漏引起火災時,各應急小組必需即刻趕赴現場,按各小組分工進行工作,請求消防隊支援,並向上級主管部門彙報。

火警電話:119

急救電話:120

小區供水應急預案8

1.總則

1.1目的

為做好米易縣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應急處置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最大限度地減少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發展,特制定本預案。

1.2工作原則

1.2.1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縣城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領導、組織、指揮縣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供水企業及專業搶險救援隊伍依據職責分工,有效地處置突發事件和應對緊急情況。

1.2.2統籌安排,各負其責。依據行政區域、供水範圍、突發事件性質,建立分層分級、統一協調、各負其責的應急處理體系。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指揮、協調、處理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供水企業按照職責負責處置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

1.2.3保障供水,常備不懈。在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中,優先採取措施保障居民用水,同時將保證重要公共場所及米易縣黨、政、軍、警重要機關(部門)用水。各級政府、縣直有關部門、供水企業要建立健全應急管理機構和應急機制,加強演練,做到平戰結合。

1.3編制依據

1.3.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活飲用水衞生監督管理辦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

1.3.2《城市供水應急預案編制導則》《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地下水環境質量標準》《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範》等相關行業標準。

1.3.3《四川省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指南》《攀枝花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13年修訂版)》等相關指導性文件。

1.4適用範圍

1.4.1本預案適用於我縣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防範和應急處置。

1.4.2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是指由於城市水源或供水設施遭受污染、發生不可抗拒自然災害事件(地震、洪災、乾旱、滑坡、泥石流等)、取水水庫大壩(攔河堤壩、取水涵管等)發生垮塌斷裂致使水源枯竭、供水系統設施設備發生事故引起的突發性事件(爆炸、倒塌、失控、毀壞、嚴重泄漏等)城市主要輸供水主幹管和配水系統管網發生爆管造成局部地區受淹(房屋倒塌、道路塌陷)、原水管道突發事故中斷供水、傳染性疾病暴發、戰爭和恐怖活動等各種自然災害、事故引起的供水突發事件。

1.5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等級分級

按縣城供水突發事件可控性、影響縣城供水居民人口數量和供水範圍的嚴重程度,事件等級分為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1.5.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Ⅰ級(特別重大事件):受突發事件主要因素影響,縣城主城區4000户以上的居民供水連續停止48小時以上的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或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1.5.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Ⅱ級(重大事件):受突發事件主要因素影響,縣城主城區2500户以上、4000户以下的居民供水連續停止24小時以上的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1.5.3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Ⅲ級(較大事件):受突發事件主要因素影響,縣城主城區800户以上、2500户以下的居民供水連續停止24小時以上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或2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1.5.4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Ⅳ級(一般事件):受突發事件主要因素影響,縣城主城區400户以上、800户以下的居民供水連續停止24小時以上的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或2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2.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領導機構與職責

2.1.1成立米易縣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供水應急指揮部)。

指揮長:縣政府分管副縣長

副指揮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縣應急管理局局長

成員:縣委宣傳部、縣發展改革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利局、縣經合商務局、縣衞生健康局、縣應急管理局、縣市場監管局、縣綜合執法局、米易生態環境局、縣氣象局、縣消防救援大隊、各鄉(鎮)人民政府、國網米易縣供電公司、供水企業等單位主要負責人。

縣供水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未在本縣或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崗時,由所在單位按職務排序遞補。

2.1.2主要職責:研究決定全縣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的有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本預案;指揮和協調全縣供水突發事件的處置;擬定全縣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總結全縣供水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對相關供水事件應急處置做出決策,下達指令,視情況向上級有關部門或單位報告;組織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技術研究和應急知識宣傳教育等工作;負責縣城供水突發事件應急信息的接報、核實、處理、傳遞、通報、報告;根據應急事件的發展趨勢和處置效果,及時調整應急處置行動,適時宣佈應急結束;負責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新聞發佈;指導供水突發事件的善後處理工作。

2.2工作機構與職責

2.2.1縣供水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作為縣供水應急指揮部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公室主任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由縣供水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組成。

2.2.2主要職責:負責與市級城市供水應急指揮部及各鄉(鎮)供水應急指揮部、有關部門聯絡,及時瞭解最新信息,並根據縣城供水重大突發事件情況判定事件等級。根據縣供水應急指揮部的指示,及時傳達和執行上級的各項決策和指令,協調各成員單位的應急工作,並檢查和報告執行情況;負責救援車輛的調配和通訊聯絡工作,組織對事件發生地的人力、物力支援;負責收集情況,瞭解事件現場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和已採取的措施及事態的發展情況,提出報告和建議;負責組織應急響應期間的新聞發佈工作,審查縣城供水重大事件的新聞發佈稿件,編髮事件應急情況簡報;負責應急響應期間專家組的聯絡,指導各地利用城建檔案,為事件發生地的搶險和恢復重建工作提供基礎性資料;組織全縣範圍供水應急知識宣傳;按照縣供水應急指揮部的指示,負責縣城供水事件損失的彙總上報工作。

2.2.3事故等級初步判定。縣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突發事件報告後,應第一時間初步判斷事件等級。當判定事件等級為Ⅲ級(含Ⅲ級以上)的縣級供水事件時,應立即逐級報告,根據指揮長的決定負責安排縣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地點並通知縣供水應急指揮部成員參加會議,負責按照指揮部的決策落實各工作小組;在超出縣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向縣供水應急指揮部領導報告,並向市級城市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請求,將應急指揮權移交市級城市供水應急指揮部。當判定事件等級為Ⅳ級(一般)供水突發事件時,通知相應鄉(鎮)供水應急指揮部,指導和協助鄉(鎮)供水應急指揮部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對本轄區內事件進行處置,控制事態發展。

2.3成員單位及職責

2.3.1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及時瞭解縣城供水突發事件情況,判定事件等級,啟動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送縣供水應急指揮部批准後執行;根據縣供水應急指揮部的指示,組織專家赴事件發生地開展組織應急工作;負責組織對縣管道路、排水設施的搶修,保證道路暢通;協調事件相關部門開展應急檢修、搶險、排險、快速修復和恢復重建工作;組織應急供水;按照縣供水應急指揮部的指示,組織專業技術力量對事件進行調查。

2.3.2縣應急管理局:協調應急救援工作;做好應急款物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等工作;組織臨時轉移安置災民,做好災民臨時生活安排;組織供水安全責任事故的調查處理。

2.3.3縣委宣傳部:指導、協調開展縣城供水重大突發事件的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按照相關規定做好網絡宣傳引導、網絡輿情監測工作。

2.3.4縣發展改革局:負責將事件發生後重建基礎設施項目列入投資計劃。根據應急管理的要求,負責應急儲備物資的調度和供應工作。

2.3.5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協助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事件發生後縣城供水重建規劃工作;按照縣供水應急指揮部的指示,按部門職責協助組織相關力量對事件發生地進行對口技術支援。

2.3.6縣交通運輸局:負責本部門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組織協調運輸企業車輛運送縣城供水搶險應急物資,組織協調運輸企業提供轉移災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2.3.7縣財政局:負責供水事件應急資金的籌措。

2.3.8縣公安局:負責縣城範圍內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處警和通知;與110、122實時通報救援搶險車輛通行情況(出動位臵、路線),保障救援車隊通訊暢通;負責維護治安秩序,參與搶險救援和人員疏散,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確保救援車輛快速通行,協助處置聚集性事件,依法查處各類違法犯罪活動。

2.3.9縣民政局:負責指導協調慈善組織做好災害事件期間的社會捐贈資金、物品的接收、管理及發放工作。

2.3.10縣經合商務局:負責協調應急生活必需品的組織、供應。

2.3.11米易生態環境局:負責水源環境污染的應急工作,協調水源地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提出環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議並監督實施,防止環境污染進一步擴大或轉移,公佈環境污染的有關信息。

2.3.12縣衞生健康局:負責水污染引起的公共衞生事件應急工作,組織開展醫療衞生救援和水質衞生安全監測工作。

2.3.13縣市場監管局:負責包裝飲用水市場監管,處理和防範突發事件發生後引發的飲用礦泉水、純淨水等商品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

2.3.14縣水利局:負責縣城供水重大事件涉及的水利防洪工程的協調、調度和水情、汛情的預警、監測,修復毀壞的水利工程。負責應急備用水庫水源、敞開式應急連通渠道的日常維護清理工作,在應急期間負責調度應急備用水源。指導水庫、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維修養護和綜合利用。

2.3.15縣氣象局:負責天氣氣候的監測、預報和預警,發佈災害性天氣預報和預警信息,實時通報雨情信息。

2.3.16縣綜合執法局:負責參與應急期間對涉及違反城市管理和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處理,並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2.3.17國網米易縣供電公司:負責應急供電設施的搶修,保障應急搶險救援供電需要。

2.3.18縣消防救援大隊:負責應急救援及搶險救災工作。

2.3.19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建立本轄區相應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成立相應的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制定和完善本轄區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按照“屬地為主”的原則,強化對本轄區供水應急工作的組織領導;在本轄區發生Ⅳ級(一般)供水突發事件時,立即開展先期處置工作,並在上級應急指揮部的領導和指導下,做好現場指揮、事件調查、救援保障、應急處置等各項應對工作。

2.3.20攀枝花市清源水業有限公司:根據本應急預案工作要求制定供水企業內部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建應急救援搶險隊伍,配備應急救援搶險設備,開展應急搶險演練。在縣供水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根據企業內部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做好現場搶修作業、事件現場的安全監護、用户通告等工作。負責應急設備保障(如運水車輛、器材、機具)和應急供水的調配,保證應急供水的需要。配合事件調查、取證、分析工作。

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和部門職責,涉及其他部門工作的,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其他部門共同處置。

2.4設立現場救援專業組

2.4.1緊急搶險搶修組成及職責

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縣應急管理局、縣消防救援大隊、縣公安局、縣綜合執法局、縣交通運輸局、各鄉(鎮)人民政府、及供電、供水企業等組成。

主要職責是:組織動員受事件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危急時,可強制組織人員避難疏散;組織搶修受損毀的供水、供電和其他市政設施,保障其正常運行和供應安全;對已經發生事件或者可能引發的其它“次生事件”進行搶險,消除隱患;對涉嫌縣城供水設施維護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現場調查取證。

2.4.2水源地污染搶險治理組組成及職責

由米易生態環境局牽頭,縣水利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應急管理局、各鄉(鎮)人民政府及供水企業等組成。

主要職責是:牽頭協調水源地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提出水源污染消除和治理的方案並實施,防止水源地環境污染進一步擴大或轉移。

2.4.3治安交通保障組組成及職責

由縣公安局牽頭,縣交通運輸局、各鄉(鎮)人民政府組成。

主要職責是:維持社會治安,處置公共安全事件;維護交通秩序,以確保搶險工作順利進行為前提,視情況對通往事件區的道路實行交通管制和車輛分流;協調運輸保障。

2.4.4綜合保障組組成及職責

由縣發展改革局牽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民政局、縣市場監管局、縣經合商務局、縣應急管理局、縣財政局、各鄉(鎮)人民政府組成。主要職責是:及時組織調運與受災羣眾相關的帳篷、摺疊牀、棉被等生活類救災物資;保障羣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對全縣的自來水供應進行科學合理調度,優先確保居民生活及重要公共場所、設施用水;負責應急物資的緊急調配和供應,設置應急物資發放點;負責應急資金的籌集和落實,做好應急款物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2.4.5醫療救護組組成及職責

由縣衞生健康局牽頭,各鄉(鎮)人民政府組成。

主要職責是:組織急救隊伍,及時搶救傷病員,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監測飲用水衞生、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

2.4.6監控監測組組成及職責

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負責通知攀枝花市清源水業有限公司),米易生態環境局(負責通知縣環境保護監測站)、縣衞生健康局(負責通知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縣應急管理局、縣水利局、縣氣象局及供水企業組成。

主要職責是:調查、核實事件發生的時間、位置、已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查明事件類型、規模、潛在的威脅和影響範圍以及事件成因和誘發因素;組織事件監測,實時掌握事件動態,及時分析、預測事件發展趨勢根據事件變化及時提出應急防範的對策、措施並報告縣供水應急指揮部;監督管理污染物、污染源的監測、防治工作,對環境污染事件進行深入細緻的調查處理,防止污染源的進一步擴大;開展水源、縣城供水等水質、水量監測工作,做好水質、水量等的資料收集、彙總分析並做出報告。

3.日常預防預警機制

3.1監控機構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縣城供水系統運行預警工作,對縣城供水系統運行狀況資料進行收集、彙總和分析並做出報告;米易生態環境局負責河流水體水質監測,沿河污染物排放的監督檢查;縣衞生健康局負責縣城供水水質監測,對縣城供水水質進行檢驗、資料收集、彙總分析並做出報告。

供水企業應按照縣城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建立水質監測系統,負責對縣城供水系統運行狀況進行評估並作出報告。

3.2監測網絡

針對可能發生的縣城供水突發事件,縣供水應急指揮部整合米易生態環境局、縣衞生健康局、縣水利局以及供水企業的監測系統,建立統一的縣級水質應急監測網絡,定期對水質進行監測。

在日常管理中,各監測部門、機構應不斷完善監測網絡和斷面,在水源地和後備水源地上、下游及保護區範圍內設立監測斷面和監測站點並建立定時跟蹤巡查制度,實時監控其水質、水量狀況。出現異常狀況或判斷會出現異常狀況應及時向縣供水應急指揮部報告。

突發事件發生後,根據需要,在第一時間對供水突發事件現場實施不間斷的跟蹤採樣、分析,及時報告監測結果,並對事態危害的發展趨勢和影響程度做出分析、預測,提出初步的處置建議等。

3.3預警

縣供水應急指揮部根據水源地來水及供水預警信息,判斷供水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及發展趨勢,及時作出必要的預警。預警措施包括: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發佈預警公告;責令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家組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範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級別;採取必要措施,做好應急救援準備;根據事態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及時更新發布預警信息。

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危險已經解除的,指揮部應當立即在原公佈範圍內宣佈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並解除已採取的措施。

4.應急響應

4.1先期處置

4.1.1縣城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後,供水單位和歸口管理部門應立即按本單位應急預案進行先期處置,盡力控制事態發展,以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除應立即撥打報警電話(110、119、120)求助外,還應立即向縣政府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同時組織相關人員搶險、控制事態發展。

4.1.2縣應急指揮中心在接到供水較大事件、重大事件、特別重大事件報警後,要及時報縣應急管理局,由縣應急管理局及時報縣政府值班室和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公安局、縣消防救援大隊、各鄉(鎮)人民政府、供水企業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在縣供水應急指揮部發出指令前,縣應急管理局按應急預案行使應急指揮權限,進行先期應急處置。

4.1.3接到事件報告後,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迅速組織力量核實突發事件情況,對突發事件等級和發展趨勢作出研判,縣供水應急指揮部根據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建議決定是否啟動縣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同時報市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與此同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及相應鄉(鎮)人民政府應迅速組織、安排搶險隊員進行搶險、搶修和現場處置,同時與縣公安局協調、組織好治安維護和交通疏導工作。

4.1.4Ⅲ級(含Ⅲ級以上)的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後,在積極搶險救災的同時,有關單位必須保護事件現場。因搶救傷員、防止事件擴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作出標誌、詳細記錄和繪製事件現場圖,並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等。除縣供水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外,需拍照、攝影記錄的必須經縣公安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批准。

4.1.5Ⅳ級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的各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對本轄區內事件進行處置,控制事態發展。

4.2響應措施

4.2.1當發生特大事件(Ⅰ級)時,採取的措施:由縣供水應急指揮部發布命令,啟動《米易縣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宣佈縣城供水進入應急供水狀態,同時報市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啟動市級應急預案,上移指揮權;各應急救援小組立即按職責開展各項工作;停止供應城市建築、洗車、綠化、娛樂、洗浴行業用水,關閉相關給水閥門;限制工業用水;對米易縣的桶裝水、礦泉水、純淨水統一調配,並從就近城市調運桶裝水、礦泉水、純淨水;供水企業採取應急供水措施。

4.2.2當發生重大事件(Ⅱ級)時,採取的措施:由縣供水應急指揮部發布命令,啟動《米易縣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宣佈縣城供水進入應急警戒狀態,同時報市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啟動市級應急預案,上移指揮權;各應急救援小組立即按職責開展各項工作;限制城市建築、洗車、綠化、娛樂、洗浴行業用水,削減縣各級工業開發區的工業用水;做好調運商品水的準備;供水企業採取應急供水措施。

4.2.3當發生較大事件(Ⅲ級)時,採取的措施:由縣供水應急指揮部發布命令,啟動《米易縣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各應急小組立即開展各項準備工作,隨時待命;縣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立即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供水企業採取應急供水措施。

4.2.4當發生一般事件(Ⅳ級)時,採取的措施:事發地的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立即採取措施,啟動本級政府應急預案全力進行處置,及時控制事態,減少損失,同時組織力量對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進行評估,並向縣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在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向縣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請求。縣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需要,組織有關專業工作組赴現場指導應急處理工作。

4.3指揮協調

4.3.1縣供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縣城供水應急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各專業部門接到報告後立即啟動相關的部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迅速趕赴現場,按照事件的性質和現場情況,依據各自職責組織並實施搶險救援工作。

4.4信息報告

4.4.1縣城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後,信息獲取單位應立即報告縣政府、屬地鄉(鎮)人民政府、縣應急指揮中心、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應急管理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縣應急管理局核實情況後,立即將核實情況和建議意見上報縣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其他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立即通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同時直接報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迅速通知縣供水應急指揮部和有關成員單位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同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隨時向縣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報告事件的後續情況。

4.4.2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造成水源污染、枯竭,取水、供水受阻的原因和單位及發生時間、地點;

造成水源污染、枯竭,取水、供水受阻單位的行業類型、經濟類型、企業規模;

造成水源污染、枯竭,取水、供水受阻等事件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造成水源污染、枯竭,取水、供水受阻的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

造成水源污染、枯竭,取水、供水受阻的情況和採取的措施;

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事件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4.5各成員單位設立值班電話

縣供水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設立值班制度,確保信息聯絡暢通,24小時對險情進行預警和監測。

4.6新聞發佈

縣城供水事件的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過程中信息和新聞的發佈實行歸口統一管理,由縣供水應急指揮部和縣人民政府指定的新聞發言人統一發布,以確保信息正確、傳遞及時,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社會公佈。

5.應急結束

5.1結束程序

5.1.1應急結束應遵循“誰啟動、誰負責”的原則。

5.1.2對於I級、Ⅱ級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恢復正常供水後,應由縣供水應急指揮部宣佈結束,或者由事發地鄉(鎮)供水應急指揮機構提出,經縣供水應急指揮部審核批准後結束。

5.1.3對於Ⅲ級、Ⅳ級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當應急處置工作完畢,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城市恢復正常供水後,應由發佈啟動預案的縣供水應急指揮部宣佈結束。

5.2善後處置

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供水突發事件的善後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撫卹補償、徵用物資補償、保險理賠、災後重建、污染物收集處理等事項),妥善安置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儘快恢復正常秩序,確保社會穩定。一般事件由鄉鎮人民政府、社區組織實施善後處置工作。較大事件由鄉鎮政府會同縣相關部門(單位)組織實施善後處置工作。重大事件由縣人民政府會同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單位)組織實施善後處置工作。特別重大事件由縣人民政府配合市人民政府會同相關部門(單位)組織實施善後處置工作。

5.3事件調查

5.3.1由相應層級的供水應急指揮部負責組建由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水利、衞生健康等部門組成的事件調查組,20個工作日內形成事件調查報告,包括經濟損失、人員傷亡等內容,上報縣人民政府以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後續繼續保持跟蹤監測。

5.3.2重大質量安全事件調查應嚴格遵守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各項規定。

5.4總結建議

5.4.1縣供水應急指揮部負責整理和審查所有的應急記錄和文件等資料;總結和評價導致應急狀態的事件情況和在應急期間採取的主要行動。

5.4.2縣供水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向縣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做出書面總結報告,總結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發生事件的供水的基本情況;

調查中查明的事實;

事件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據;

發展過程及造成的後果(包括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分析、評價;

採取的主要應急響應措施及其有效性;

事件結論;

事件責任人及其處理;

各種必要的附件;

調查中尚未解決的問題;

經驗教訓和安全建議。

6.應急保障

6.1隊伍保障

6.1.1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供水企業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建、管理各專業應急搶險救援隊伍,配備專業搶險人員和應急救援器材,在應急搶險救援時確保勝任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6.1.2各專業應急搶險救援隊伍應開展日常演練,同時按照縣供水應急指揮部的要求參加全縣性的城市供水應急演練,做到平戰結合。

6.2技術保障

米易生態環境局、縣自然資源局、縣應急管理局、縣水利局負責水源污染治理、地質災害治理、水質監測、水文地質等方面的技術保障;供水企業負責城市供水應急的技術保障,建立完善的技術文件、技術人才、技術措施保障體系,實現遠程監控等技術手段。

6.3運輸保障

縣交通運輸局、縣公安局等有關部門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的暢通。交通設施受損時,有關部門、單位或當地政府應當迅速組織力量進行搶修。協調相關運輸企業按照應急情況下社會交通運輸工具徵用程序的規定,徵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確保搶險救災人員和物資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6.4醫療保障

縣衞生健康局負責組建縣級醫療衞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根據需要及時開展現場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衞生應急工作。

6.5物資保障

縣市場監管局、縣發展改革局等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做好應急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儲備管理工作,確保應急所需物資和生活用品的及時供應,並根據新材料、新設備的應用情況,及時調整儲備物資品種,提高科技含量。供水企業配齊搶險物資、機械設備、機具、車輛等,確保在應對突發事件時搶險物資的供應。凡搶險緊急調用的物資、器材,經縣供水應急指揮部批准,按“先處置、後結算”的要求進行搶險、救助,所發生的費用在搶險完畢後按相關規定處理。

6.6經費保障

各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和分級負擔原則,保障應急支出的需要。

6.7預案演練

為確保預案的完善,真正做到能快速、及時、有效地進行搶險排險工作,在本預案公佈實施後,供水企業每年至少進行一次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演練計劃方案和演練總結,報送縣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6.8監督檢查

縣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對供水企業的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實施過程進行監督和檢查。

7.附則

7.1管理與更新修訂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本預案的管理與更新,定期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審,並視評審情況對預案作出相應修改。該預案編制完成後,按照縣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報批程序報經縣人民政府審定後發佈。

供水企業應參照本預案編制本部門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包括綜合預案和專項預案,報送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

7.2獎勵與責任

縣政府對在城市供水系統突發事件應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通報表揚;對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不認真負責或者臨陣脱逃、擅離職守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任者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7.3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縣政府負責解釋,預案具體應用問題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7.4預案的生效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小區供水應急預案9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做好渦陽縣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指導應急搶險,及時、有序、高效、妥善處置事故、排除隱患,並在必要時實施緊急支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損失,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發展,特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城市供水條例》《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生活飲用水衞生監督管理辦法》《安徽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亳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渦陽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主要適用於本縣城市規劃區域內的一般、較大供水安全事故的處置工作,重大、特別重大安全事故的先期處置工作,指導本縣的城市供水安全事故的應對工作。凡涉及跨本縣行政區域的,或超出本縣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市政府負責處置的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依據《亳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規定處置。

1.4工作原則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縣政府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的應急管理體制。縣人民政府領導全縣突發供水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協調處置全縣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的突發供水事件;屬地政府負責本轄區內一般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和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工作。屬地政府主要領導是本轄區突發供水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統籌安排,分工合作。以城市為主體,統籌安排各部門應急工作任務。加強各部門的協調與合作,在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礎上開展城市供水突發事件預防工作。

長效管理,落實責任。城市供水以保障供水安全為首要目標,實行強化政府監管、企業規範經營相結合的長效管理原則。根據突發事件的影響人口、危害程度進行分級,確定不同級別的情況報告、預案啟動、相應應急程序,落實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應急責任機制。

1.5事故分類分級

突發性事件主要包括:

(1)城市水源或供水設施遭受生物、化學、毒劑、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質等污染;

(2)攔河堤壩、取水涵管等發生垮塌、斷裂致使水源枯竭;

(3)地震、洪災等導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沒,機電設備毀損;

(4)消毒、輸配電、淨化構築物等設施設備發生火災、爆炸、倒塌、嚴重泄漏事故;

(5)城市主要輸供水乾管和配水系統管網發生大面積爆管或發生災害影響大面積供水。

按照事故嚴重程度、影響範圍和影響時間等因素,將城市供水安全事故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

1.5.1Ⅰ級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且48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水的,為I級供水突發事件:

1.受影響的居民人口占城市居民總人口的40%以上;

2.受影響的供水範圍占城市總供水範圍的50%以上;

1.5.2Ⅱ級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且48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水的,為Ⅱ級供水突發事件:

1.受影響居民人口占城市居民總人口的30%-40%(含40%);

2.受影響的供水範圍占城市總供水範圍的40%-50%(含50%)。

1.5.3Ⅲ級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且48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水的,為Ⅲ級供水突發事件;

1.受影響的居民人口占城市居民總人口的20%-30%(含30%);

2.受影響的供水範圍占城市總供水範圍的30%-40%(含40%)。

1.5.4Ⅳ級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且48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水的,為Ⅳ級供水突發事件:

1.受影響的居民人口占城市居民總人口的10%-20%(含20%);

2.受影響的供水範圍占城市總供水範圍的20%-30%(含30%)。

1.6分級響應與響應分級

突發事件應對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分類應對、協調聯動的原則。當突發事件超出事發地人民政府的應對能力時,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組織應對。一般突發事件由縣、鎮(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下同)人民政府組織應對(涉及跨縣級行政區域或超出縣級政府應對能力的一般突發事件,報請市政府及市相關部門提供支援或組織應對);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報請省、市人民政府組織應對,我縣負責先期處置。

突發事件發生後,縣、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基層組織和單位等根據突發事件初判級別、應急處置能力以及預期響應後果,綜合研判本層級響應級別。對於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或重大活動期間的,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後,可視情調整響應級別。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較大突發事件和一般突發事件,縣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響應。縣級層面應急響應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原則上,一級響應由縣委、縣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指揮(由省、市人民政府組織應對,縣人民政府負責先期處置工作);二級響應由縣委、縣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指揮或指導協調(由省、市人民政府組織應對,縣人民政府負責先期處置工作);三級響應由縣委、縣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指導協調,牽頭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組織指揮(由縣人民政府組織應對,鎮級人民政府負責先期處置工作);四級響應由牽頭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組織指揮或指導協調。具體響應分級及其標準在相關縣級專項應急預案中予以明確。對於涉及面廣、敏感複雜或處置不當、後果嚴重的一般突發事件,根據應對需要,可報請市委、市政府,啟動市級層面應急響應。

鎮級人民政府響應等級可參照縣級層面應急響應級別設置,結合實際在鎮級預案或行動方案中予以明確。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在縣政府統一領導下,縣政府設立縣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辦公地點在縣住建局,負責建立、完善和實施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供水單位根據預案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

2.1縣指揮部組成及主要職責

2.1.1縣指揮部組成

總指揮:縣政府分管副縣長

副總指揮:縣政辦分管副主任,縣住建局局長

成員:縣委宣傳部、縣住建局、縣數據局、縣應急局、縣公安局、縣衞健委、縣生態環境分局、縣氣象局、縣財政局、縣交通運輸局、縣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負責人。

當發生城市供水重大事故時指揮部成員必須迅速到達指定崗位,因特殊情況不能到崗的,由所在部門同志按職務高低遞補。

2.1.2縣指揮部主要職責

(1)負責領導、組織、協調城市供水重大事故突發事件的應急搶險工作,及時傳達、部署和執行縣政府的各項決策、指令和有關工作,並負責檢查和報告執行情況;

(2)負責城市供水安全事故應急信息的接收、核實、處理、傳遞、通報、報告;

(3)及時瞭解掌握城市供水重大事故情況,根據情況需要,向縣政府報告事故情況和應急措施的建議;

(4)負責組織、指導實施對城市供水設施搶險、排險、應急加固、恢復重建工作;

(5)其他有關城市供水重大事故應急的重要事項。

2.2縣指揮部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縣委宣傳部:負責組織應急響應期間的新聞發佈工作。把握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搶險宣傳工作導向,及時協調、指導媒體單位做好輿情引導工作。

縣住建局:負責城市供水系統運行的監測、預警及預警信息發佈工作;建立城市供水安全監管體系,制定具體的搶險救援措施;建立供水安全應急救援隊,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宣傳供水安全知識;完成縣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縣數據局:負責協調和指導相關電信運營企業及時播發預警信息。根據預警和應急響應級別,協調電信運營企業配合相關部門組織面向公眾的手機信息發佈。

縣應急局:接收處理城市供水突發事件信息;協助處理供水突發事件;指導縣住建局預警信息的發佈等工作;協助指揮部完成各成員單位的有關聯絡工作;指導協調應急救援工作;會同縣住建局建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專家庫;按照縣政府的指示,組織有關專家進行事故調查與處理。

縣公安局:負責快速實施現場警戒,維護現場秩序,疏散危險區域人員及滅火等救援工作。

縣衞健委:負責做好應急搶險救援中的醫療保障工作,組織相關衞生防疫部門開展工作。

縣生態環境分局:負責對環境污染情況進行監測、分析,協助做好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縣氣象局:通過氣象監測,為制定應急搶險方案提供技術數據支持。

縣財政局:負責籌集、下撥應急搶險資金並監督使用。

縣交通運輸局:保障公路、水路等優先運送應急搶險人員和物資,及時徵調、組織應急工作所需車輛、船舶等運輸工具。

縣發展改革委:指導事故發生地城市供水系統恢復重建項目建設工作。

2.3縣指揮部辦公室組成及主要職責

2.3.1縣指揮部辦公室組成。縣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住建局,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縣住建局局長兼任。必要時從成員單位抽調人員集中辦公。

2.3.2縣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負責本縣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監測預警和信息發佈工作;組織專家組會商事故發展趨勢,分析研判事故影響程度和範圍,及時向縣指揮部彙報;負責建議啟動、變更或終止應急響應。

在應急響應期間負責縣指揮部正副總指揮、成員單位聯絡;收集情況,提出報告和建議;及時傳達和執行縣指揮部的各項決策和指示,並檢查和報告執行情況;負責縣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2.4專家組

縣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專家組,作為指揮部的諮詢機構。專家組由城市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運營和環境保護、衞生防疫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由縣住建局、縣應急局負責建立和聯絡,縣直有關單位配合。

主要職責:按照縣指揮部的要求對事故處理進行研究分析,提供諮詢或建議,對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援,參與事故調查,對事故調查提出諮詢意見。

2.5供水單位的應急組織與職責

根據縣政府的搶險應急預案及應急體系,建立應急組織體系,由企業主要領導任搶險應急組織體系負責人。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科學的、切合實際的搶險應急預案,健全搶險組織機構,成立搶險隊伍,配備必要的設備,定期組織演練,開展城市供水設施搶險排險、應急處置、恢復重建工作。

3.運行機制

3.1日常預防預警機制

3.1.1監控機構。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供水系統運行的監測、預警工作。主要職責是:建立城市供水水質監管體系和檢測網絡;對檢測信息進行彙總分析;對城市供水系統運行資料進行收集、彙總和分析並做出報告。

3.1.2檢測網絡。省、市、縣相關監督部門的水質監測,供水單位定期對源水、出廠水、管網水的水質檢測。

3.1.3預警級別與發佈。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表示。

有關跡象表明有可能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縣指揮部對突發事件進行研判認定,對可以預警的事件進行預警。較大的預警信息,由縣政府發佈、調整和解除;特別重大、重大事件的有關情況,由縣政府立即向市政府報告,提請市政府決定發佈、調整和解除。預警信息包括事件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預警區域、可能影響的範圍、預警事項、應對措施、發佈機關等。

3.2信息報告

3.2.1基本原則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單位或個人應在第一時間報告;

(2)準確:報告內容要客觀真實,不得主觀臆斷;

(3)直報:一般事故發生後,要在2小時內直報縣住建局。其中較大及以上事故,要第一時間直報縣政府,同時報縣指揮部。

3.2.2報告程序

(1)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後,現場人(目擊者,單位或個人)有責任和義務立即撥打:xx(住建局應急電話)、xx(供水服務熱線)或110或119。縣住建局接到報告後,立即指令人員前往現場指揮處置,同時進行確認事故的危害程度。

(2)發生重特大事故後,縣住建局應在事故發生後儘快寫出事故快報,在事件發生1小時內報送縣政府。若水源、傳染性疾病引起突發公共事件,應同時報水利、環保、衞生等部門。快報包括以下內容:

a.事故單位的詳細名稱、單位負責人、聯繫電話及地址;

b.事故單位的經濟類型、生產規模、水源地(地表、地下)處數;

c.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類別;

d.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e.事故的簡要經過;

f.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斷;

g.事故發生後採用的應急處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h.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i.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j.其他需要上報的有關事項。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

對於一般突發事件,由供水部門全面負責城區規劃區內的應急處置工作;較大事件發生後,由縣住建局報告縣政府啟動本預案;重大、特別重大事件發生後,縣政府及時報告市政府,由市政府決定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4.2響應措施

4.2.1I級(特別重大)響應措施

(1)在上級應急指揮機構的指導下,縣指揮部總指揮主持會商,指揮部全體成員參加,通報事故情況,作出相應工作部署,並及時將情況上報縣政府和市政府。縣指揮部提出啟動I級(特別重大)響應的建議,並報縣長決定。縣政府領導按分工,率工作組、專家組第一時間赴一線指導開展先期處置工作。縣指揮部密切監視事故發展變化,做好預測預報和重點工作的調度。可每天在縣新聞媒體發佈應急搶險情況通報,做好輿情引導工作。

(2)縣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3)縣指揮部負責涉及城市區域I級(特別重大)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工作,並將工作情況上報市政府。事發地區的主要負責人第一時間趕往現場、組織救援,指揮部負責人、成員單位按照職責開展相關工作。縣指揮部應將工作情況上報縣政府和市政府。

(4)縣指揮部派出專家組赴現場指導搶險工作。

(5)申請省、市政府支持。

4.2.2Ⅱ級(重大)響應措施

(1)在上級應急指揮機構的指導下,縣指揮部總指揮主持會商,作出相應工作部署,及時將情況上報縣政府、市政府並立即通報縣指揮部成員單位。由縣指揮部總指揮決定啟動Ⅱ級(重大)響應。縣政府領導按分工,率工作組、專家組立即赴一線指導開展先期處置工作。縣指揮部督促相關單位密切監視事故發展變化,做好預測預報和重點工作的調度。可定期在縣新聞媒體發佈應急搶險情況通報,做好輿情引導工作。

(2)縣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3)縣指揮部負責涉及城市區域Ⅱ級(重大)供水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工作,並將工作情況上報市政府。事發地區主要負責人第一時間趕往現場、組織救援,指揮部負責人、成員單位按照職責開展相關工作。縣指揮部應將工作情況上報縣政府主要領導和市政府。

(4)申請省、市政府支持。

4.2.3Ⅲ級(較大)響應措施

(1)縣指揮部總指揮或委託副總指揮主持會商,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密切監視事故發展變化,加強應急搶險工作的指導,迅速將情況上報縣政府、市政府並通報縣指揮部成員單位。縣指揮部總指揮或委託副總指揮決定啟動Ⅲ級(較大)響應。可不定期在縣新聞媒體發佈應急搶險情況通報,做好輿情引導工作。

(2)縣指揮部根據預案組織應急搶險,並將工作情況上報縣政府和市政府。

(3)縣指揮部派出專家組赴現場指導搶險工作。

4.2.4Ⅳ級(一般)響應措施

(1)縣指揮部副總指揮或委託有關負責人主持會商,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密切監視事故發展變化,加強應急搶險工作的指導,並將情況上報縣政府並通報縣指揮部成員單位。縣指揮部副總指揮決定啟動Ⅳ級(一般)響應。

(2)縣指揮部根據預案組織應急搶險,並將工作情況上報縣政府。

4.2.5關於不同性質城市供水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要求

我縣城市供水安全事故一般分為電氣設備事故、水質事故、管網爆漏事故,針對以上三類事故特點,應急救援時要制定有針對性的應急處置措施。

(1)電氣設備事故

①電源斷電應急處置。應儘快查找斷電原因,儘快恢復正常供電。如恢復供電所需時間較長,應及時向上級報告水廠停產情況。供水企業要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進行供水調度,確保城區正常供水。

②電氣設備故障應急處置。若供水泵房機電設備發生故障,應立即切斷故障機電設備的供電線路,開啟備用水泵供水。若配電線路發生故障,工作人員應開啟備用機泵進行供水生產。

如果由於電源和電氣設備故障造成較長時間水廠停產,供水企業應立即上報縣指揮部,有關單位和部門按職責分工進行搶修,儘快恢復生產。在停產期間要加強供水調度,為停水區域解決臨時供水問題。

③電氣事故引起火災或爆炸的應急處置。現場人員立即上報,供水企業應立即組織人員疏散,將傷亡人員移至安全區域,進行事故初期的救援處置。

供水企業根據事故危害程度上報縣指揮部,縣指揮部根據事故危害程度建議啟動縣級應急預案,指派工程搶險、醫療衞生、治安保障等隊伍,進行事故搶險救援。供水企業要立即啟動生產事故調度預案,儘量保證正常供水生產。

(2)水質事故。要立即停止供水,排放、沖洗相鄰管網,啟動其它水源井,確保安全供水。縣住建局要確認受污染的時間及受污染範圍,對污染的危害進行檢測和評估,及時向指揮部反饋水質情況。對各個水質監測點進行全天候監測,確保市民飲用水的安全。儘快查明原因,做好污染物的檢測工作,合格後方可聯網供水。

(3)管網爆漏事故。搶修人員30分鐘內趕到現場進行搶修。做好為停水用户的送水準備和對停水用户的宣傳解釋工作。

(4)對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停水事故,要及時提出應急供水方案,迅速組織實施,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影響。

4.3應急支援

城市供水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啟動後,通知受災地區的羣眾和單位,全力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工作。同時保護現場、維護現場秩序,妥善保管有關物證,配合有關部門調查和收集證據。

4.4新聞發佈

縣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起草並審查新聞通稿,縣委宣傳部負責協調、指導並做好輿情監管工作。

4.5應急終止

4.5.1終止程序。一般、較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險因素消除後,經縣指揮部確認,報縣政府批准後,由縣指揮部宣佈應急結束,必要時由縣政府宣佈結束。重大、特別重大安全事故應急結束報經市政府或市政府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決定並宣佈。

4.5.2後期工作

(1)指揮部工作。收集、整理所有應急處置資料,對事故進行總結和評估,並上報縣指揮部。

(2)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供水系統應急終止後15日內,供水企業向縣住建局提交書面總結報告,認真分析事故原因,從城市供水系統的規劃、設計、運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改進建議。

5.應急保障

5.1應急準備。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應進一步完善預警發佈機制。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各自應急隊伍,配備必要裝備,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5.2裝備保障。供水企業要制定緊急情況下供水設施搶險設備、物資的儲備和調配方案,報縣住建局備案。做好常規搶險機械、設備、物資的儲備,滿足搶險需要。

5.3資金保障。縣財政要根據應急搶險需要,足額安排用於供水等行業突發事件的應急搶險資金。

5.4培訓演練。有關部門要有針對性地開展對參與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人員的培訓和演練工作。

5.5宣傳教育。對公眾加強城市供水安全飲用及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6.後期處置

6.1調查評估

6.1.1縣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造成的損失及事故的起因、性質、影響等進行調查、評估與總結,分析應對處置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6.1.2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事故調查過程中,要認真分析城市供水系統事故原因,從城市供水系統的規劃、設計、運行、管理等各個方面提出改進建議。

6.2善後處置和恢復重建

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結束後,縣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災後救助、保險理賠、供水系統恢復重建等工作。

7.附則

7.1名詞術語

7.1.1供水設施。指用於取水、淨化、送水、輸配水、二次供水等設施的總稱,包括公共供水設施和自建供水設施。

7.1.2公共供水設施。指公共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它各項建設提供用水的設施。

7.1.3自建供水設施。指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生產、生活和其它各項建設提供用水的設施。

7.2預案管理與更新

縣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本預案的修改完善工作,根據縣指揮部要求適時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對預案進行評估,並視情況需要及時修訂。

7.3獎勵與責任

縣指揮部對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應急處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4預案的起草

本預案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縣住建局根據需要及時組織評估,向縣人民政府提出修訂建議。

7.5預案的生效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縣政府辦公室會同縣住建局承擔具體解釋工作。

小區供水應急預案10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迅速、有序、高效、安全、妥善地處置好城市供水過程中出現的各類突發事件,及時控制事態發展,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利益,保障市民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體現政府“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確保城市供水安全可靠,保障我縣經濟穩固、可持續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山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淄博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淄博市供水管理辦法》、《淄博市生活飲用水衞生監督管理辦法》、《淄博市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預案》、《高青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文件及相關規定。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系高青縣處置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依據,適用於高青縣城市供水管網供水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置。突發性事件主要包括:

1)供水水源或供水設施遭受生物、化學、毒劑、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質等污染;

2)取水水庫大壩、攔河堤壩、取水渠道、涵管等發生垮壩、斷裂致使水源枯竭;

3)地震、洪災、颱風、雷電等導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沒,機電設備毀損;

4)主供配電系統因故癱瘓或發生爆炸、火災的;

5)消毒、淨水構築物等設施、設備發生火災、爆炸、倒塌、嚴重泄漏事故;

6)城市主要輸供水乾管和配水系統管網發生大面積爆管或突發災害影響大面積供水;

7)調度、自控、營業等計算機系統遭受入侵、失控、毀壞;

8)其他影響城市供水系統正常運行的事故。

1.4突發供水事故分級

根據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可能性、預計嚴重程度和事件可能影響的範圍,分為特別重大級(Ⅰ級)、重大級(Ⅱ級)、較大級(Ⅲ級)、一般級(Ⅳ級)等四個級別。其中:

1)特別重大供水突發事件(Ⅰ級):

受影響的供水範圍占城市總供水範圍或佔供水總人口的30%以上,且48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

2)重大供水突發事件(Ⅱ級)

受影響的供水範圍占城市總供水範圍或佔供水總人口的20~30%,且48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

3)較大供水突發事件(Ⅲ級)

受影響的供水範圍占城市總供水範圍或佔供水總人口的10~20%,且24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

4)一般供水突發事件(Ⅳ級)

受影響的供水範圍占城市總供水範圍或佔供水總人口的5~10%,且24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

1.5工作原則

各部門、單位和個人在供水突發事件處置中應執行“科學預警、緊急處置、統一指揮、分級負責”的工作原則。

1.5.1科學預警:包括“羣策羣防”和“科學預測”,充分發揮全體市民的責任感和積極性,把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責任落實到各相關職能部門、個人。各相關職能部門、個人應定期收集、分析供水和社會綜合信息,建立靈敏的預警機制,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及時預防和化解,爭取把問題處在萌芽狀態時就得到解決。

1.5.2緊急處置:按照就地就近、及時處置的要求,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接到突發事件信息時,有義務在第一時間報告有關主管部門,並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不得延誤。責任部門按應急預案採取緊急處置措施,避免事態進一步擴大,同時按規定上報。

1.5.3統一指揮:對發生各類突發事件,由縣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和佈置,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能範圍負責處置突發事件,其他相關部門和個人應積極協調配合。

1.5.4分級負責:突發事件中,各部門、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及時採取行動,聽從指揮,對分工負責的工作不得推諉迴避。

2組織體系

2.1縣供水突發事故應急指揮部及其職責

在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設立高青縣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負責領導、組織和協調全縣突發供水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總指揮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擔任,副總指揮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縣水利局主要負責人及事故發生地街道辦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由縣委宣傳部、縣發展改革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利局、縣衞生健康局、市生態環境局高青分局、縣應急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商務外事服務中心、縣市場監管局、縣消防救援支隊、國網高青供電公司、事故發生地街道辦分管負責人,以及高青豐源水務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組成。

指揮部主要職責為:(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城市供水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縣委、縣政府有關城市供水應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部署突發供水事故應急工作;(2)建立和完善預警機制,組織制定相關應急預案;(3)指導和協調供水突發事故應急工作,研究決定應急處理工作的重要事項和重大決策;(4)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發生地區進行技術支持和支援;(5)組織指揮較大及以上供水突發事故的調查;(6)負責審定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信息的通報、報告;(7)向縣政府報告供水事故應急工作開展情況。

2.2縣供水突發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其職責

指揮部下設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指揮部辦公室”),作為供水突發事故應急辦事機構。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水利局,主任由縣水利局主要負責人見人,副主任由分管負責人擔任,成員由縣水利局相關科室、有關單位負責同志組成.主要職責是:

(1)負責落實指揮部的指令,制定和修訂應急響應方案;(2)建立相關的專家庫,組織應急人員培訓和演練;(3)受理和收集有關供水事件信息並及時上報;(4)指導供水企業做好應急物資儲備;(5)發生供水事故時,負責甄別供水事故級別,初步提出實施預警和啟動應急預案的建議;(6)應急響應期間,負責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專家工作組之間的聯絡,根據分工組織開展水質、水量的監測和處置工作;(7)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事故的原因、發展趨勢及影響程度等進行評估,為指揮部決策提供依據。

2.3指揮部成員單位具體職責

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城市供水突發事故的組織協調等工作。

縣委宣傳部:負責協調、指導主管部門和其他單位開展信息和通知發佈,統籌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縣發展改革局:參與協調現場救援處置工作,負責城市應急輸水、調水和供水工程項目的審批工作。

縣公安局:參與協調現場救援處置工作,負責供水突發事故現場交通疏導;維護現場治安,保證應急搶險的順利開展。

縣民政局:指導事故發生地區縣政府做好受災羣眾的臨時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協調做好死亡人員的善後處理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對供水突發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必需的專項資金和有關救援物資儲備資金,建立相關管理、監督和專用賬户制度,對應急經費的申報、審批和使用情況進行嚴格控制和管理,做到專款專用。

市生態環境局高青分局:負責污染源排查,組織實施水源周圍環境檢測,及時作出水源污染評估,制定水源污染應急處理方案,強化水源周圍污染源的防控。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參與協調現場救援處置工作,為應急搶險提供有關地下管線資料,負責因供水突發事故造成損壞的道路以及供熱、燃氣等設施的搶修和恢復工作。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應急供水和搶修的交通運輸工具調集保障工作,負責因供水突發事故造成損壞的公路搶通和恢復重建工作。

縣水利局:承擔指揮部辦公室職責,負責指導、協調全縣供水突發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組織開展供水突發事故調查及處置情況的上報工作;負責縣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預案的修訂;組織和督導供水企業供水應急預案的演練;負責調度城市供水水源,啟動應急和備用水源,制定應急送水、集中供水、企業避峯用水方案;依託水利工程實施調水引流、引清釋污等措施,保證出廠水質達標;組織協調防汛搶險,為城市供水突發事故處置提供雨情、水情信息。

縣商務外事服務中心:負責協調縣內各商業企業做好瓶裝水的儲備、調配工作,組織縣內各大超市將儲備瓶裝水集中送達指定地點。

縣衞生健康局:負責供水水質衞生監測,提出應對措施及建議;組織和指導醫療單位做好醫療救治工作,並根據需要調派醫務人員、醫藥物資、醫療設備進行支援。

縣應急局:參與協調供水突發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協調做好供水突發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供水突發事故調查處理。

縣消防救援支隊:負責組織消防供水車輛對指定地點進行送水。

縣市場監管局:負責查處市場乘機哄抬涉水商品物價的違法行為。

縣城市管理局:負責協調市政綠化特種車輛對指定位置飲水供應,限制或停止洗車場用水。

國網高青供電公司:負責為供水突發事故應急搶修提供電力供應,為應急供水提供電力保障。

高青豐源水務有限公司做好供水設施運行及管理工作,加大供水設施巡視巡查工作力度,科學合理調度城市供水;供水設備設施出現突發事件時,按照供水企業事故應急預案進行先期處置並按照規定程序上報;組建搶險救援隊伍,做好搶修設備保養維護和物資儲備工作,接受指揮部統一調度安排;通過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媒體渠道及時向社會發布停水公告和水質信息。

2.4現場指揮部

根據工作需要,由指揮部辦公室牽頭組織相關成員單位、事故發生地街道辦、相關供水單位組成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搶險人員和物資,指揮實施搶險預案,確保實現應急供水目標。主要負責組織傷員救治、人員疏散轉移和羣眾安置工作,維護現場治安和交通秩序;對供水突發事故進行綜合分析、快速研判,確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調動應急救援隊伍和物資裝備,儘快開展應急處置;及時報告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協調指導有關單位統一發布有關信息,確保新聞報道的客觀真實。

2.5專家工作組

指揮部設立專家工作組,作為指揮部的諮詢機構。專家工作組由相關專業部門、供水行業的專家組成。主要負責分析研判事故信息和有關情況,研究制定供水突發事故搶險救援方案,對城市供水突發事故造成的影響進行評估,為應急決策、事故處理提供諮詢和建議。

3監測預警

3.1監測

建立完善日常供水監測機制,做好風險評估,有效預防供水突發事故。

(1)縣水利局做好水源地、輸水工程、水廠等重要環節的安全防護,預防和減少城市供水水源突發事件的發生。

(2)縣水利局、市生態環境局高青分局加強對城市供水水源水質監測,為城市供水提供保障。

(3)供水企業要採取人防、技防、物防等措施,做好重點部位安全防控,保證設施設備運行安全。

(4)供水企業要加強對供水調度、自動控制等系統的安全防範,實現供水水量、水壓的實時監測,保證供水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5)供水企業水質檢測中心要做好供水水質檢測,隨時掌握水質變化情況,預防水質突發事件發生。

(6)供水企業要加強危險化學品管理,水廠和水質檢測中心的危險化學品要實行雙人雙鎖管理,消毒間應設置回收和報警裝置。

(7)指揮部依託供水企業水質檢測中心,開展供水水質監測,強化水質抽檢督察,為水質突發事件提供早期預警。

(8)指揮部定期開展隱患排查.對查出的隱患,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9)指揮部指導供水企業完善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演練,並做好相關宣傳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識。

3.2預警

根據早期信息、監測信息,縣有關部門要綜合分析可能引發的供水突發事故級別,預警信息應及時上報,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

預警和報警信息應包括:供水事故預警的級別、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警示事項以及應採取的相關措施等。

3.3預警級別

依據事件即將造成的危害程度、發展情況和緊迫性等因素,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嚴重(Ⅰ級)、嚴重(Ⅱ級)、較重(Ⅲ級)、一般(Ⅳ級)四個預警級別,並依次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來加以表示。

紅色(Ⅰ級):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會隨時發生,事態正在趨於嚴重。

橙色(Ⅱ級):預計將要發生重大以上事故,事件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黃色(Ⅲ級):預計將要發生較大事故,事件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藍色(Ⅳ級):預計將要發生一般事故,事件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預警可以升級、降級或消除。

3.4預警信息的發佈與解除

接到報警信息後,縣水利局分析評估突發事件發生的可能性,根據分析評估結果,按國家有關規定立即發佈預警信息.紅色、橙色預警由指揮部辦公室提請總指揮批准發佈或解除,黃色、藍色預警由指揮部辦公室發佈或解除。

發佈的內容包括預警級別、預警期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佈單位等。

充分運用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宣傳車、電子顯示屏或組織人員逐户通知等方式進行通告,對受停水影響較大的公安、消防、市政、供暖等部門以及工業用户進行專門告知,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羣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通告方式,確保預警信息發佈與解除的及時、廣泛、有效。承擔應急處置職責的相關單位接收到預警信息後,應及時向發佈預警信息的單位反饋接收結果。

4應急處置

4.1應急處置程序

4.1.1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一旦獲悉供水突發事件警報,應立即向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4.1.2指揮部辦公室立了解事件發生情況以及發展趨勢形成彙報,報告指揮部,由指揮部決定是否啟動應急預案。

4.1.3指揮部負責向社會公眾媒體統一發布突發事件信息,讓有關部門和羣眾做好充分準備,將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

4.1.4經指揮部研究部署應急措施後,通知有關部門迅速組織實施,指揮部進行協調指揮。根據突發事故應急處理的需要,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實施搶險、救災等工作。

4.1.5有關單位履行各自應急職責,按指揮部統一部署,成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提出具體實施方案,迅速開展搶險、救災工作,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向指揮部彙報。

4.1.6突發事件處置程序可簡單概括為“定性質、早報告、快處置、保安全”。

4.2應急響應

4.2.1分級響應

紅色預警響應(Ⅰ級)

紅色預警情況下,由指揮部提出建議,報縣政府主要領導批准、授權後啟動應急預案,並按程序上報上一級政府、部門。指揮部所有成員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到崗到位。縣長主持成員會商會議,部署有關處置工作,各行動小組按照分工開展工作,組織調度全縣應急救援隊伍和資源進行處置。

橙色預警響應(Ⅱ級)

橙色預警情況下,由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報指揮部批准,由指揮部啟動應急預案,必要時由指揮部將有關情況上報縣政府主要領導,有關成員到崗到位。指揮部總指揮主持成員會商會議,成立現場指揮部,由指揮部總指揮任現場總指揮,按照分工開展工作,所有成員單位分管負責同志要前往應急第一線,現場指揮部負責協調所有成員單位的資源,確保搶險成功。

黃色預警響應(Ⅲ級)

黃色預警情況下,由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報指揮部批准、授權後啟動應急預案,由指揮部辦公室成立現場指揮部,由指揮部副總指揮任現場總指揮,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相應工作部署,協調相關成員單位,負責現場的應急搶險與指揮工作。

藍色預警響應(Ⅳ級)

藍色預警情況下,指揮部辦公室啟動應急預案,並報指揮部,由指揮部辦公室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組織調動供水企業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和資源進行協同處置。根據實際需要,縣有關部門(單位)啟動部門預案進行應急響應,配合處置。

4.3應急搶修及應急供水

當啟動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時,縣有關部門應按照現場指揮部的要求,對搶修現場提供物資、通訊、運輸等後勤保障,維護社會穩定。同時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開展。

4.3.1供水設施損壞引起的供水事件

①以專業搶修隊伍為主,動員和協調一切社會力量,迅速搶修損壞的供電、供水、淨配水設施及管網設施。

②組織安排各成員單位臨時向無水或者低壓區域送水,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需要。

③在最短時間內建立臨時供應設施和取水點。

④在情況嚴重情況下可啟動應急水源,包括水廠貯存水、局域管網水補壓井、自備井。

⑤供水企業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科學、合理調配轄街內水廠水量。

⑥根據自來水廠產量和管網情況,採取分時段供水。

⑦必要時限制或者停止其他行業用水。

4.3.2水源水質或供水設施受到污染引起的水質突發事件

①水廠現有工藝不能解決時,及時上報應急指揮部下令停止該水廠的供水。

②及時調度其他正常水廠的自來水或啟用未受污染的備用水源,保證居民的基本生活飲用水。

③確認被污染的供水設施徹底斷開。

④立即通知可能受其影響的用户。

⑤迅速展開現場調查,判明發生的污染種類、污染範圍、影響程度等情況。

⑥通知相關醫院,採取相應救治措施。

⑦通過消火栓和排水口等設施對污染管段進行排放、沖洗、消毒。

⑧加強對水源水和管網水進行檢測,確認水質合格後恢復供水。

⑨加強水質監測,隨時掌握水質的變化情況。

4.3.3儲存間二氧化氯、臭氧嚴重泄漏導致供水企業停止供水

①迅速組織醫療技術人員全力搶救中毒人員並疏散人羣,同時啟動吸收裝置。

②以專業搶修隊伍為主,動員和協調其他社會力量,對現場組織搶險救援工作。

③切斷泄漏源,控制事故發展,儘量縮小影響範圍。

④向受影響居民臨時送水,確保居民生活用水需求。

⑤科學調度轄區內水廠產量,緩解供水需求。

⑥檢測空氣中有毒氣體含量,確定對人體無危害後才能進入事發地。

⑦全面檢查有關供水設施,確保無安全隱患方可恢復生產。

4.4擴大應急

4.4.1如果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事態進一步擴大,預計以高青縣現有應急資源和人力難以實施有效處置,指揮部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彙報情況,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決定是否請求上級部門參與處置工作。

4.4.2當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已經波及到本縣大部分地區,造成的危害程度十分嚴重,超出高青縣自身控制能力,需要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的,指揮部通過縣人民政府,將情況立即上報省、市人民政府,由上級有關部門直接指揮或授權高青縣指揮,統一協調、調動各方面和外市應急資源共同參與事件的處置工作。

4.5社會動員

4.5.1依據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危害程度、波及範圍、人員傷亡等情況,確定社會動員的等級。在啟動全縣或部分地區城市供水應急處置時,由縣政府批准併發布社會動員令,向社會公眾發佈事件信息,實施現場動員。

4.5.2全縣範圍內的社會動員,由縣政府報請市政府批准。指揮部負責全縣社會動員工作,會同宣傳部門搞好宣傳教育,制定社會動員方案,協調相關部門開展工作。

4.6應急結束

4.6.1城市供水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已經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應急處置工作即告結束。

4.6.2特別重大和重大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由指揮部宣佈應急結束。一般和較大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由指揮部辦公室宣佈應急結束。

4.6.3城市供水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結束後,應將情況及時通知參與事件處置的各相關部門,必要時由指揮部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應急結束消息。

5恢復重建

5.1善後處置

5.1.1在縣委、縣政府統一領導下,由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善後處置工作。

5.1.2事發地各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安民,安撫、理賠工作,有關部門和相應機構應當做好社會救助、保險賠付工作。

5.1.3供水企業繼續跟蹤對源水、管網水水質的監測,及時掌握情況,做好處置。

5.2調查和總結

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參與處置的各部門對應急預案的啟動、決策、指揮和後勤保障等全過程進行評估,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的意見和建議,並在應急救援結束後一個月內,一般、較大供水突發事故的總結評估報告,由事故發生地街道辦事處報指揮部辦公室;重大、特別重大供水突發事故的總結評估報告,由指揮部辦公室報縣人民政府。

6附則

6.1本預案由縣水利局牽頭擬定,由縣政府批准後印發實施。預案要定期評審,並根據形勢變化和實施、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並報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中心備案。

6.2本預案由縣水利局負責解釋。

小區供水應急預案11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安全供水是關係到全縣工農業生產正常進行和廣大人民羣眾切身利益的大事,同時也是構建和諧社會和全面實現小康目標的一項重要任務。為做好浦江縣城市供水系統突發事故應急工作,指導應急搶險,及時、有序、高效、妥善地處理事故、排除隱患,並在必要時實施緊急支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供水事故造成的損失,保護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浙江省城市供水、燃氣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城市供水條例》《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生活飲用水衞生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制定本預案。

1.3工作原則

遵循“以人為本、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重點保障”原則,堅持從保障人民羣眾的飲水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地減少或避免因供水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其它危害。

1.3.1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明確各部門、供水企業、諮詢機構的相應職責,有效地處置突發公共事件。

1.3.2統籌協調,快速反應。統籌安排各部門應急工作任務,加強各部門的協調與合作,密切配合,保證重大信息及時報告、準確傳遞、快速處置。

1.3.3長效管理,落實責任。以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為首要目標,實行強化政府監管與企業規範經營相結合的長效管理原則。根據突發事件的影響人口、危害程度進行分級,確定不同級別的情況報告、預案啟動、應急響應程序,落實城市供水事故應急責任機制。

1.4適用範圍

本預案系浦江縣處置突發事件總預案中的子預案,適用於浦江縣行政區域內因突發性事件,致使城市供水系統發生事故,嚴重影響城市供水水質、水量或導致人身傷害的應急處置。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在縣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上級應急預案組織領導體系的要求,成立浦江縣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縣應急領導小組)

2.1縣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領導小組

2.1.1縣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組成

組長:縣政府分管副縣長

副組長:縣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

縣水務局主要負責人

縣水務集團主要負責人

成員:縣水務局、縣水務集團、縣應急管理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財政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市生態環境局浦江分局、縣氣象局、縣市場監管局、縣衞生健康局、縣公安局、縣交通局、縣電信公司及各管線管理單位、縣供電公司、縣消防救援大隊等有關部門以及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

2.1.2縣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職責

(1)決定啟動本預案,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和檢查督促浦江縣城市供水系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貫徹執行省市應急領導小組、縣政府有關工作指示。

(2)直接指揮浦江縣供水企業中心調度室、仙華水廠、通濟水廠的調度生產運行及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3)負責全縣供水突發事故應急信息的接受、核實、處理、傳遞、通報、報告;及時掌握全縣範圍內供水突發事故情況。根據情況需要,向縣政府、市建設局報告事故應急處置情況和提出應急措施的建議。

(4)組織對事故發生地區進行技術支持和支援,必要時,提請縣政府請求市政府,周邊縣市及軍分區、駐金部隊的支援。

(5)組織供水救援和保障行動方案的演練,組織事故應急技術研究和應急知識宣傳教育等工作。

(6)決定其他有關全縣範圍內供水突發事故應急的重要事項。

2.1.3縣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

縣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預案實施過程中的重大事項的指導、協調和保障工作。

(1)縣水務局:負責事故發生時的水源供給保障的協調工作;協調、會同相關部門完善和實施城市供水事故防控技術方案;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發生地進行技術支持和支援,協助事故現場事故調查工作。

(2)縣水務集團:負責全縣供水事故信息的接受、核實、處理、傳遞、通報、報告;開展對事故應急技術的學習和應急知識宣傳教育等工作;建立應急保障所需的相關資源動態數據庫,建立應急狀態下的徵集調用工作機制,做好應急處置所必需的物資、技術、裝備準備;負責搶險隊伍對事故發生地進行調度供水、事故搶險施救工作。負責事故現場事故調查工作。

(3)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安全生產專家對本預案適用範圍內的事故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組織或參與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4)浦江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城市範圍內事發區域損壞的道路、綠化等公共設施的搶修和恢復,地下管線的協調工作。

(5)縣財政局:負責籌集城市重大供水突發事故處置所需經費,根據處置工作需要及時撥付,並加強對處置經費使用的監管。

(6)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涉及供水法律法規相關的市政管理、公用事業管理、城市供水管理等行政案件的查處工作。

(7)市生態環境局浦江分局:負責事故發生地、周邊地區和周圍相關飲用水源的環境監測和實時報告;對防止污染源的進一步擴散和消除污染源提出對策措施,對事故產生的廢棄物等有害物的處置提出建議,並協助相關部門進行清理。

(8)縣氣象局:負責發佈事發地區的氣象監測預報、預警信息。

(9)縣市場監管局:負責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的事故調查、監測鑑定和其他產品質量的檢驗、檢測。

(10)縣衞生健康局:負責組織協調事故中的醫療救治、衞生監督、疾病控制、職業衞生和放射衞生防護工作。

(11)縣公安局:負責事故的安全保護工作,維持現場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組織指揮排爆、案件偵破等工作,負責事故現場區域內的道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導工作,負責保障搶險救援人員、車輛通行暢通。

(12)縣交通局:負責調配交通資源,優先安排城市供水緊急突發事故應急處置物資的調運。

(13)縣電信公司及各管線管理單位:負責事發區域損壞的線路、管道及附屬設施搶修。

(14)縣供電公司:負責事發區域損壞的電力設施搶修。

(15)縣消防救援大隊:負責火災撲救,配合做好事故中的搶險救援工作,負責組織應急車輛為指定地區送水、供水。

(16)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相關單位和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事發區域的相關救援、協調等工作。

2.2縣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及職責

2.2.1縣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水務局。

主任:縣水務局局長

副主任:縣水務集團負責人、縣水務局分管副局長

成員:縣水務局辦公室主任、縣水務集團辦公室主任、縣水務局法制與水資源水保科科長、縣水務局工程管理與監督科科長、縣自來水公司負責人、西水東調管理中心負責人、通濟橋水庫管理中心負責人。

2.2.2縣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縣供水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是在應急響應期間負責縣應急領導小組領導、成員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聯絡,負責收集情況,及時傳達縣應急領導小組的批示。應急響應時,提出報告和建議;及時傳達和執行縣政府的各項決策和指令,並檢查和報告執行情況。

應急狀態下的職責

(1)指導、組織開展突發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負責縣應急領導小組領導、成員單位和專家工作組的聯絡,負責收集情況,及時傳達縣應急領導小組的指示。

(3)督促、檢查工作部署落實情況。

(4)做好災情及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收集、彙總、上報工作。

(5)經縣應急領導小組授權,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現場調查、取證,並根據現場調查結果和專家意見,擬定事故處置的技術措施,提出報告和建議;及時傳達和執行縣政府的各項決策和指令,並檢查和報告執行情況。

常態下的職責

(1)與有關縣(市、區)政府、縣級有關部門、各地縣、市級部門建立聯繫機制,收集、分析、研究有關城市安全供水方面信息,提出預警或啟動預案建議。

(2)組織修訂和完善預案,積極配合各縣(市、區)政府有關單位制定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和行動方案。

(3)調查總結突發事故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的理論和實踐,不斷完善突發事故的應急機制。

(4)負責對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和應急行動方案,建立應急專業隊伍和有關專家信息庫,開展應急演練及對應急物資儲備、經費保障等情況進行監督。

(5)組織我縣處置城市供水突發事故的培訓和演練。

2.3縣應急領導小組專家工作組及其職責

由城市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運營和衞生防疫、環境監測、電力工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參加上級應急領導小組統一組織的活動及專題研究;應急響應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關情況,聯繫上級專家組,為應急決策提供諮詢或提出建議;參與事故調查,對事故處理提出諮詢意見。

2.4應急救援力量

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救援力量由突發事故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水務集團、應急管理局、縣城鄉自來水有限公司等有關部門單位組成。

3事故分級

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是指由人為或自然因素引起,具有突然發生性、不可預見性,並在較大程度上影響或可能影響安全供水和社會秩序,損害或可能損害人身健康及社會財產安全的事件。

3.1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按照其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分為四級:特別重大事故(Ⅰ級)、重大事故(Ⅱ級)、較大事故(Ⅲ級)、一般事故(Ⅳ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3.1.1特別重大事故(Ⅰ級)

(1)造成5萬户以上居民連續48小時以上停止供水,或發生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

(2)城市水源(金坑嶺水庫、仙華水庫、通濟橋水庫)或供水設施(仙華水廠、通濟水廠及管網設施)因戰爭、自然災害或突發性污染造成原水放射性指標或毒理學指標濃度超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10倍以上。

(3)取水水庫(金坑嶺水庫、仙華水庫、通濟橋水庫)大壩、引水渠道、格網池、引水鋼管、取水涵管等發生垮塌、斷裂、爆裂或長期乾旱致使水源枯竭。

(4)地震、洪災、旱災、滑坡、泥石流、颱風等導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沒,機電設備毀損無法供水。

(5)消毒、輸配電、淨水建築物設施設備等發生火災、爆炸、倒塌、嚴重泄漏事故。

(6)戰爭、恐怖活動導致仙華水廠或通濟水廠停產、供水區域減壓等。

3.1.2重大事故(Ⅱ級)

(1)造成3萬户以上居民連續24小時以上停止供水,或發生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重大事故。

(2)城市水源或供水設施因戰爭、自然災害或突發性污染造成原水放射性指標或毒理學指標濃度超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5―10倍。

(3)涉及跨縣級行政區域或超出事發地縣級政府處置能力的重大供水事故。

(4)需要由市應急領導小組負責處置的重大供水事故。

3.1.3較大事故(Ⅲ級)

(1)造成1萬户以上居民連續12小時以上停止供水,或發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較大事故。

(2)當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水受到較大污染,主要感觀理化指標超過標準1-5倍。

(3)出廠水主幹管和城區內主要配水管網發生大面積爆管或突發災難,影響大面積供水。

(4)城市供水網絡的調度、自動化控制、營業等遭受入侵、失控、毀壞。

3.1.4一般事故(Ⅳ級)

(1)造成1萬户以上居民連續8小時以上停止供水的一般事故,或發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下的一般事故。

(2)當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水受到輕度污染,水中出現異味,主要感觀理化指標超過標準。

4預警與預防機制

4.1監控機構

縣水務集團負責城市供水系統運行的監測、預警工作。主要職責是:建立城市供水水質監管體系和檢測網絡,對檢測信息進行收集、彙總分析;對城市供水系統運行狀況進行評估並作出報告。

4.2檢測網絡

由浙江省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金華監測站、浦江水務集團中心化驗室組成檢測網絡,定期對城市供水水質進行檢測。

5應急響應

5.1總體要求

城市供水突發事故發生後,在縣政府領導下,水務局負責組織實施事故應急、搶險、搶修、快速修復、恢復重建等方面的工作,並及時向縣政府和市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情況。造成人員傷亡的突發事件,可越級上報。

5.2事故報告

5.2.1報告程序

(1)供水突發事故發生後,現場人(目擊者、單位或個人)有責任及義務立即報告縣水務局(供水熱線電話:)或縣應急聯動指揮中心(110)。有關應急組織接到報告後,立即指令相關部門派員前往現場初步確定是否屬於供水突發事故。

(2)水務局接到事故報告後,按照“迅速、準確”的原則,立即報告縣政府、金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同時開展響應行動。發生II級及以上重大事故或在特別緊急的情況下,企業及各級、各部門除根據管轄權限逐級上報外,可直接報至省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各級應急組織之間必須保持24小時通信暢通。發生Ⅲ級以上事故可直接報縣應急領導小組。

(3)城市供水若系水源、水質、傳染疾病引起的突發公共事件,應同時報環保、衞生等相關部門。

5.2.2報告內容

快報應儘可能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單位的詳細名稱、單位負責人、聯繫電話及地址。

(2)事故單位的經濟類型、生產規模、水廠座數、水源地(地表、地下)處數。

(3)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類別。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5)事故的簡要經過。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斷。

(7)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8)需要向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9)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10)其他需要上報的有關事項。

5.2.3相關記錄

各級應急領導小組應對組織、協調、保障應急行動的情況做出詳細記錄。

5.3預案啟動

發生Ⅰ、Ⅱ級供水系統突發事故,按省、市應急領導小組有關指示開展應急工作,同時啟動本預案;發生Ⅲ級供水系統突發事故,需要由市、縣應急領導小組負責協調處置的較大事故,同時啟動本預案;發生Ⅳ級一般事故和其他事故的,由縣供水應急領導小組決定是否啟動本級應急預案,組織應急處置。

5.4響應行動

城市供水突發事故發生後,各相關人員在接警後應立即趕赴現場,按職責分工開展工作,聽從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並做到:

5.4.1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

5.4.2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5.4.3迅速派人趕赴事故現場,負責維護現場秩序和證據收集工作。

5.4.4服從上級應急領導機構和縣政府統一部署和指揮,瞭解掌握事故情況,協調組織搶險救災和調查處置等事宜,並及時報告事態趨勢及狀況。

5.4.5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態擴大、恢復生產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好標誌,採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5.5指揮和協調

5.5.1縣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I級、II級事故報告後,立即分析事故的嚴重程度,及時向市、省應急領導小組報告並提出處置建議,由省應急領導小組進行決策,並宣佈啟動省級供水預案。同時將事故情況報告省政府、省水利廳和省建設廳。

5.5.2縣供水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III、IV級事故報告後,立即分析事故的嚴重程度,及時向縣應急領導小組報告並提出處置建議,並宣佈啟動本預案。同時將事故情況報告縣政府、市政府。

5.5.3第一時間召開縣應急領導小組成員會議,通報事故情況,立即開展應急工作,同時視情況等待省、市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人員到位後指導應急工作。

5.5.4縣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迅速與縣水務局建立聯繫,瞭解並核實有關事故和處置情況;各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相關應急工作;縣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及時做好協調工作,並收集彙總事故發生情況和各部門意見,根據事故嚴重程度和範圍,隨時向省政府、省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省水利廳和省建設廳彙報事故處置進展情況。

5.5.5縣應急領導小組及時召開成員單位和專家工作組會議,根據事故和應急情況提出城市供水系統的搶險、搶修、臨時供水等工作方案,組織工作組赴現場協助、指導應急救援工作。

5.5.6縣應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及辦公室成員按照本部門的職責開展應急工作,成員必須堅守崗位。

5.5.7在應急處置中,搶險救援需跨部門、跨地區調配應急物資、救援力量的,由縣應急領導小組集中統一、及時調配。

5.6工作流程

工作流程和應急處置方法,由縣供水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根據本預案內容負責編制。

5.7信息發佈

城市供水突發事故的信息發佈由縣、市或省應急領導小組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確保信息準確、及時傳遞,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向社會公佈。必要時,由省政府新聞管理部門進行指導協調,重大情況報省政府決定。有關新聞發佈工作,按照《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佈會應急預案》實施。

5.8善後處理

縣應急領導小組、縣水務局和民政部門要督促、協調有關單位依法認真做好死、傷者家屬的安撫、賠償及其他善後工作,確保社會穩定。

6應急結束

6.1結束程序

突發事故得到有效控制,隱患基本消除,按照“誰啟動、誰結束”的原則,由相應的縣供水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決定應急結束,並通知相關單位和社會公眾。

6.2事故調查與總結

6.2.1縣應急領導小組要按照有關規定,由縣水務局負責牽頭,對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事故調查,認真吸取教訓,及時整改,並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

6.2.2在事故調查過程中,要認真分析城市供水事故原因,從城市供水的規劃、設計、運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改進建議。

6.2.3城市供水應急終止後的1個月內,縣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應向縣政府提交書面總結報告。總結報告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發生事故的供水系統基本情況,事故原因、發展過程及造成的後果(包括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分析、評估,採取的主要應急響應措施及其有效性,事故結論,調查中尚未解決的問題,主要經驗教訓,事故責任人及其處理意見,各種必要的附件等。

7應急保障

7.1指揮通信保障

縣供水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地點設在縣水務局,配備通信設備,滿足指揮決策、應急協調和對外聯絡的需要,主要包括:

7.1.1逐步建立和完善縣城市供水突發事故響應網絡系統,並建立相應的網絡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證應急響應期間應急領導小組同縣政府、省市應急響應部門、有關單位和應急專家工作組通信聯絡的需要。為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指揮和與有關部門的信息傳輸提供條件。

7.1.2應急響應期間,應保障通信網絡系統的正常工作;隨時接收縣政府的指示和事故發生地的事故信息;縣應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有關人員應24小時保持通信暢通。

7.1.3應急響應期間,電力部門應保障中心調度室、各制水廠的電力供應,確保制、供水生產及管網運行調度的正常。

7.2隊伍保障

必須保證建設好3支應急救援基本力量。

7.2.1工程設施搶險力量:由縣水務集團搶險作戰單元和當地消防官兵組成,擔負事發現場的工程設施搶險和安全保障工作。

7.2.2專家諮詢和技術力量:由從事科研、勘察、設計、施工、質監、安監等工作的技術專家組成,負責事發現場的工程設施運行安全性鑑定,研究應急方案,提出相應對策和意見等。

7.2.3應急管理力量:由各成員單位的有關工作人員組成,擔負接收縣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的應急指令,組織各有關單位對城市供水企業安全事故進行應急處置,並與有關部門進行協調及信息交換。

7.3裝備保障

縣水務局負責指揮協調緊急情況下供水設施搶險設備、物資的儲備和調配方案,報縣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領導小組備案。供水企業儲備的常規搶險機械、設備、物資應滿足搶險急需,每年更新一次,報本級應急領導小組備案。

7.4財政保障

事故發生企業在超出自身經濟支付承擔能力時的資金保障,按照縣財政應急措施實施。

7.5宣傳、培訓與演練

7.5.1宣傳

有計劃、有目的、有針對性地開展預防城市供水突發事故及事故應急處置知識的宣傳,提高規範意識和快速反應能力。宣傳的主要內容包括城市供水安全飲用及應急的基本常識等。公眾信息交流工作由水務局和縣供水企業負責。

7.5.2培訓

(1)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應急管理教育培訓工作。重點抓好供水企業應急專業隊伍和應急管理部門專業人員的培訓工作,提升突發供水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2)培訓工作要合理設置課程,分類指導,嚴格考核,保證培訓工作的質量。

(3)培訓工作要結合實際情況,採取定期與不定期多種組織方式。

7.5.3演練

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組織供水事故應急演練,以檢驗預案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應急響應能力。

7.6獎勵與責任

縣應急領導小組按照有關規定,對在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不服從指揮、不認真負責或臨陣脱逃、擅離職守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8附則

8.1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浦江縣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縣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市建設局備案。

供水企業根據本地應急預案制定本單位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組織,儲備常規搶險物資。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浦江縣水務局負責解釋。

8.3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之前印發的《浦江縣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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