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交定金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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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定金的陷阱可真不少,購房者稍不留意就會掉進陷阱裏,那麼如何才能避免購房定金出現問題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購房交定金的注意事項,歡迎閲讀

購房交定金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買房交訂金不能口頭協議

買房私下交易,交訂金時只做了口頭上的約定,沒有任何書面上的約定,口頭約定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沒有法律保護。因此,消費者應增強法制觀念和自我保護意識,採用法律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認購交定金要慎重

一些購房的市民在與開發商簽訂認購合同時,向開發商交了一定數額的定金,可因考慮不周等原因,不想購買房子向開發商索要定金時,卻遭到拒絕返還定金。

在實踐中,開發商與購房者之間會通過簽訂認購、訂購、預訂合同的方式向購房者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擔保。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即購房者無故不訂立合同的,開發商有權不返還定金,開發商不訂立合同的,應向購房者雙倍返還定金;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開發商應當將定金返還購房者。

定金和訂金的區別

在售樓書驗完以後要簽訂認購書,要交定金,提醒購房人要注意,認購書裏的定金和訂金的區別,定金是一個專門的法律概念,其目的是在於對合同的成立、履行其擔保作用,並有特定定金的規則,它有特定的法律內涵,叫做給付定金的一分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不履行債務的應該雙倍返還定金。

而訂金不是對合同起擔保作用,它只是起擔保作用,叫做給付訂金的一分不履行債務的可以要求返還訂金。所以,在認購書中寫的定金一定要分清是哪個“定”(訂),因為有不同的法律概念。通常房地產開發商在認購書中有這樣的條款,買房應該在簽訂認購書多少之日起買房,否則的話不給退還。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擔保法》規定,定金與訂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訂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擔保法》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可見定金和訂金雖只一字之差,但其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不一樣的,訂金不能產生定金所有的四種法律效果,更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什麼情況下購房定金可退回?

認購書中的定金,在不同的情況下具有不同性質。因此對定金的處理應視合同的具體情況,根據定金的性質和作用,分別按照抵作價款或收回、合同無效返還定金、一方違約而“不予返還”或者“雙倍返還”來分別處理。下面,就常見的幾種情況進行分析:

如果買方沒有按照認購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去簽約或者賣方在認購書規定的期限內將認購房屋轉售他人而導致未能正式簽約,買方違約的,定金不予返還;賣方違約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如果雙方在規定的期限內,正式簽訂合同,則定金在買方履約後,可抵作樓款或收回;雙方履行正式合同過程中,一方違約的,適用“不予返還”或者“雙倍返還”。

如果雙方都不存在上述第一項的違約行為,僅對預售(銷售)契約及補充協議內容難以達成一致,而未能簽約的,賣方應把定金全數返還買方。

如果因賣方未取得預售(銷售)許可證或者買方不具備購房資格而導致雙方未能簽訂正式合同或者正式合同無效的,應按無效合同處理,賣方應將定金返還。但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另一方的利息損失或者其它損失。

如果買方在正式簽約時將認購書中確認的條件,如價格、房號、面積等進行修改而導致簽約未成,視為賣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

若賣方在認購書中表明有權在正式合同中對認購書中所列之價格、面積等有修正之權利或聲明以正式為準的,應視為合同的主要條款未確定,正式合同如因此不能成立,賣方應將定金及利息返還買方。

關於定金罰則的規定

購房定金的比例是多少,購房時一般交多少定金?

購房定金的比例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擔保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定金能退嗎 購房定金注意事項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因此,按照上述法律的規定,購房認購書中規定的購房定金的比例不應當超過購房款的20%。比如,購房者要買的商品房的價格是100萬元,那麼認購書中規定的購房定金就不能超過20萬元。

如果購房定金的比例超過了百分之二十的話怎麼辦?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説,超過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就不屬於定金,不適用法律關於定金罰則的規定。

所謂定金罰則,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比如,房屋價格是100萬元,但是認購書中的定金是30萬,那麼超出的10萬就不能適用定金罰則。如果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導致購房合約不能簽訂的,那麼開發商應當給購房者雙倍返還的定金是40萬,而不是60萬。當然開發商把超出定金的10萬也必須退回給購房者,這樣購房者一共可以拿到50萬。

如何合理約定購房定金?

如果房屋買賣中,雙方基本達成意向,購房人繳納了定金,如果任何一方違約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則對實際交付的定金施行定金罰則,即:購房人違約則不能要求返還定金,賣房人違約則需要雙倍返還定金。如果買方全款購房則資金充足,履行付款義務問題不大,那麼就要着重防範賣方的違約行為,可以約定較高數額的定金,如總價20%,這樣就加大了賣主違約的成本,促使其及時辦理過户手續。反之,由於定金罰則是把雙刃劍,因此如果貸款買房的買主,如果沒有較大把握辦理房貸,應當適當降低定金的支付比例,特別是目前銀行從嚴審核貸款的情況,一旦貸款無法辦理,那麼如果沒有其他約定,將導致需要向賣方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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