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租房合同注意事項

來源:文萃谷 1.52W

轉租房合同注意事項

轉租房合同注意事項

1、查看二房東的有效身份及和大房東簽定的;

2、簽訂租房合同時,應問清房租包含的內容,水、電、暖、煤氣(天然氣)和物業管理費由誰承擔;

3、要求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前結清水、電、暖、煤氣(天然氣)和其它;

4、明確租賃期限、房租支付和付款方式,並要求出租方提供租金收據;

5、應對能否轉租做出約定;

6、要明確違約責任和違約的補償標準;

7、入住前檢查屋內傢俱、電器、其他設施的好損情況,並約定維修責任;

8、應對提終止合約情況做出約定。

另外,還要注意與主的期限問題:

1、簽定租賃合同時一定要得到大房東的書面同意;

2、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不能超過原二房東和大房東的合同(主合同)約定的期限;

3、合同中約定事項不能超過主合同。

不是所有的房子都可以轉租,只有滿足以下情形的承租人才可以把房屋轉租:

1、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2、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不採取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業轉租給第三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4、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5、 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須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辦理備案需要提交的`資料:

(1)房地產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2)出租人、承租人的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法人、其他組織的登記註冊證明;

(3)房屋租賃合同。

限制房屋轉租的情形:

1、承租人拖欠租金的;

2、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內擅自搭建的;

3、預租的商品房。

另外,租賃合同中未約定可以轉租,且出租人不同意轉租的,承租人也不擅自轉租。

承租人擅自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與承租人的租賃合同。

4、不得違背雙方意願,有問題,雙方要共同討論。

房屋轉租合同需要注意事項

1、未經出租人同意的房屋轉租合同是否有效?

在沒有其他無效原因存在的情況下,未經出租人同意的房屋轉租合同有效。

租賃合同屬於確立債權、債務關係的合同,而不是以產生物權變動效果為目的的合同。出租人對租賃物是否享有所有權、處分權,不是租賃合同必須考慮的內容。租賃合同的內容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由承租人佔有、使用,承租人支付相應的租金。

承租人將依照合同取得的對租賃物的佔有、使用權轉移給次承租人享有,並不構成對租賃物的處分。《》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可見,對於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合同法給出租人設定的救濟途徑是可以解除原租賃合同, 而非宣告轉租合同無效。

2、承租人與次承租人就合同效力或合同解除產生爭議的,是否需要追加出租人為合同當事人?

一種觀點認為承租人與次承租人的關係,與出租人與承租人的關係是兩個法律關係,不應當在一個案件中審理;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追加出租人為第三人,或通知出租人對租賃合同是否解除作出意思表示,然後決定本案的審理。

我們認為,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租賃糾紛與前一租賃合同是兩個法律關係,如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追加出租人為第三人或通知出租人表達意見的話,勢必造成訟累,不利於案件的審理。所以,不需要追加出租人為第三人或通知承租人。但是,承租人有證據證明出租人已通知解除租賃合同的,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應當作為一個事實予以考慮;或出租人已另案訴訟要求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的,應當等待另案的處理結果。

3、因原租賃合同解除而產生的糾紛,是否應追加次承租人為當事人?對次承租人向承租入主張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裝修等添附損失的,是否要追加原出租人為案件的當事人?

因原租賃合同解除而產生的糾紛,如果出租人未將次承租人作為被告的,考慮到判決生效後的執行問題以及保護次承租人利益的需要,原則上可以追加次承租人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與訴訟。如果次承租人人數過多,且各方的利益也不同,則不宜追加次承租人為第三人,可根據情況需要,由當事人另行訴訟。

次承租人要求承租人解除合同並賠償裝修等添附損失的,屬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一般無須追加出租人為案件的第三人。

4、 因租賃合同解除而致次承租人不能繼續使用租賃物的損失,應由誰承擔違約責任?

由於出租人並未直接與次承租人形成租賃關係,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的要求,次承租人只能向轉租入主張違約責任或損害賠償責任,而不能直接要求出租人承擔責任。

5、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合同,如因轉租人拖欠出租人租金,出租人要求解除,而次承租人要求繼續履行轉租合同的,是兩個租賃合同同時解除,還是判明次承租人直接與出租人建立租賃關係?

我們認為,租賃合同因承租人未依約給付租金而致合同被解除的,則轉租合同將因此而處於履行不能的狀態。但原租賃合同與轉租合同畢竟是兩個合同,原出租人並非轉租合同的當事人,不能強迫他繼續履行轉租合同。因此,除非出租人與次承租人就繼續履行合同達成一致,否則,次承租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主張不能支持。

6、原租賃合同解除而產生的糾紛,次承租人作為案件的第三人,要求合同的承租人或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及賠償裝潢損失的,是否屬反訴?是否應收訴訟費?

次承租人作為案件的第三人,一般情況下屬於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不具有訴訟被告的地位,因此,無論其提出什麼主張,都不能構成反訴。但出於解決糾紛的考慮,如果次承租人提出此類主張的,可以在其另行提起訴訟後,將該訴訟與原租賃合同解除糾紛合併審理。同時,另行訴訟屬於新的訴訟,應當收取訴訟費。

7、 租賃合同解除後(轉租合同也將同時解除),次承租人因此負有退房義務。次承租人逾期返還房屋的房屋使用費如何計算?

房屋使用費參照數額一般有租賃合同的租金、轉租合同的租金、市場租金三個標準。我們認為,出租人就上述三個標準之一主張房屋使用費的,應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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