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刑法學試題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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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定項選擇題。每題所設選項中至少有一個正確答案,多選、少選、錯選或不選均不得分。本部分含86—100題,每題2分,共30分。

自考刑法學試題及答案

  (一)

甲在國外旅遊,見有人兜售高仿真人民幣,用1萬元換取10萬元假幣,將假幣夾在書中寄回國內。(事實一)

趙氏調味品公司欲設加盟店,銷售具有註冊商標的趙氏調味品,派員工趙某物色合作者。甲知道自己不符加盟條件,仍找到趙某送其2萬元真幣和10萬元假幣,請其幫忙加盟事宜。趙某與甲簽訂開設加盟店的合作協議。(事實二)

甲加盟後,明知偽劣的“一滴香”調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劑,但因該產品暢銷,便在“一滴香”上貼上趙氏調味品的註冊商標私自出賣,前後共賣出5萬多元“一滴香”。(事實三)

張某到加盟店欲批發1萬元調味品,見甲態度不好表示不買了。甲對張某拳打腳踢,並説“漲價2000元,不付款休想走”。張某無奈付款1.2萬元買下調味品。(事實四)

甲以銀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貸,很快賺了錢。隨後,四處散發宣傳單,聲稱為加盟店籌資,承諾3個月後還款並支付銀行定期存款2倍的利息。甲從社會上籌得資金1000萬,高額貸款出,賺取息差。(事實五)

甲資金鍊斷裂無法歸還借款,但仍繼續擴大宣傳,又吸納社會資金2000萬,以後期借款歸還前期借款。後因虧空巨大,甲將餘款500萬元交給其子,跳樓自殺。(事實六)

請回答第86—91題。

86.關於事實一的分析,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用1萬元真幣換取10萬元假幣,構成購買假幣罪

B.扣除甲的成本1萬元,甲購買假幣的數額為9萬元

C.在境外購買人民幣假幣,危害我國貨幣管理制度,應適用保護管轄原則審理本案

D.將假幣寄回國內,屬於私運假幣,構成私運假幣罪

【考點】購買假幣罪、私運假幣罪、犯罪數額、刑法適用範圍

【答案】AD

【解析】A項,甲用真幣換取高仿真假幣,屬於購買假幣的行為,數額較大,構成購買假幣罪。B項,計算假幣數額以假幣面額為標準計算,犯罪數額為10萬元。C項,保護管轄的適用的對象是外國人在國外對中國或中國公民實施犯罪行為,甲為中國公民適用屬人管轄而非保護管轄。D項,甲將假幣夾入書中從國外郵寄至國內,從犯罪構成的角度,成立私運假幣罪。但需要注意,根據2001年最高法關於全國法院金融犯罪案件紀要的精神,針對同一宗假幣實施刑法規定的非選擇性罪名時,不數罪併罰,擇一重從重處罰。根據刑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十萬為私運假幣罪加重情節和購買假幣罪數額巨大的情節,相比較而言,私運假幣罪法定刑較高(私運假幣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購買假幣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終以私運假幣罪從重處罰。綜上,AD項當選。

【辨析】對於“構成某罪”、“成立某罪”、“以某罪論處”等刑法用語,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解釋,因個人習慣常有不同理解。一般而言,前兩個用語是從犯罪構成的角度使用的,並非最終的定罪結論;第三個用語即為最終的定論。但對於“構成某罪”也有從最終定罪處罰結論的意義上使用的,考生應注意結合題型等信息綜合判斷,避免不必要的丟分。

87.關於事實二的定性,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甲將2萬元真幣送給趙某,構成賄賂罪

B.甲將10萬假幣冒充真幣送給趙某,不構成詐騙罪

C.趙某收受甲的財物,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納賄罪

D.趙某被甲欺騙而訂立合同,構成簽訂合同失職被騙罪

【考點】商業賄賂犯罪、使用假幣罪、簽訂合同失職被騙罪

【答案】BC

【解析】A項,題幹信息未交待趙某所在單位國有單位,其為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因此應理解為非國有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甲實施的商業賄賂行為,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賄賂罪。B項,甲將10萬假幣冒充真幣使用,構成使用假幣罪。C項,趙某非法收受甲財物,為甲謀取利益,且數額較大達到5000元以上,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納賄罪。D項,簽訂合同失職被騙罪是身份犯,是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失職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犯罪行為,趙某不具有此身份。綜上,BC項當選。

88.關於事實三的定性,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在“一滴香”上擅自貼上趙氏調味品註冊商標,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

B.因“一滴香”含有害人體的添加劑,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C.賣出5萬多元“一滴香”,甲觸犯銷售偽劣產品罪

D.對假冒註冊商標行為與出售“一滴香”行為,應數罪併罰

【考點】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銷售偽劣產品罪

【答案】ABC

【解析】A項,甲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調味品上使用註冊商標所有人相同商標的,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B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為行為犯,只要在生產、銷售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銷售明知明知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即構成該罪。甲明知“一滴香”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然銷售,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C項,有毒、有害食品也屬於偽劣產品,銷售金額達到五萬以上立案標準的,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D項,對同一件商品既假冒註冊商標,又出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定罪處罰,不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與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並罰。但對於不同商品分別實施假冒註冊商標和銷售行為的,數罪併罰。綜上,ABC項當選。

【辨析】本題選項設置上對於ABC項中行為人行為性質的敍述採用了“構成”、“觸犯”某罪的字樣,表明設題人對於兩詞的含義有不同理解。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無需數罪併罰,擇一重從重處罰;同時,甲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為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也無需數罪併罰,擇一重處罰。最終對甲只能以一個重罪從重論處。結論一致,但是推理過程中使用的罪數理論不同,有的認為是想象競合犯、有的認為是法條競合犯、有的認為是牽連犯。

【點評】本題異議248條。

89.關於事實四甲的定性,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應以搶劫罪論處

B.應以尋釁滋事罪論處

C.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D.應以強迫交易罪論處

【考點】強迫交易罪與搶劫罪的區分

【答案】D

【解析】依據2005年最高法關於兩搶的司法解釋,從事正常商品買賣交易或者勞動服務的人,以暴力或脅迫的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與合理價錢、費用相差不大的錢物,情節嚴重的,以強迫交易罪論處。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買賣、交易、服務為幌子採用暴力、脅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與合理價錢、費用相差懸殊的錢物的,以搶劫罪定罪處刑。結合題幹所給信息,甲為加盟店從事正常商品交易(並非以交易為幌子),索要超出正常交易價格百分之二十的費用(是否相差懸殊,尚可接受),拳腳相加並未交代致人重傷的情節,綜合上述事實情節,符合司法解釋以強迫交易罪的定罪處刑的規定,構成強迫交易罪。因此,D項當選。

【辨析】本題是依據司法解釋給出的答案。依據學者的觀點,強迫交易罪與搶劫罪屬於相容的關係,行為人的行為完全可能同時構成搶劫罪和強迫交易罪,按照想象競合犯的理論處理。

【點評】本題異議254條。

90.關於事實五的定性,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以同期銀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貸,構成非法經營罪

B.甲雖然虛構事實吸納鉅額資金,但不構成詐騙罪

C.甲非法吸納資金,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D.對甲應以非法經營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進行數罪併罰

【考點】非法經營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罪數

【答案】BC

【解析】A項,甲作為自然人高息放貸,依據司法解釋,對於民間借貸,法律並不禁止,只是對於超出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支持。甲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若甲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從金融機構套取現金再高息放貸,則構成高利轉貸罪。BC項,甲未經有關機關批准,虛構事實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不構成詐騙罪。若甲以非法佔有的.目的,虛構事實吸納公眾存款為己所有的,可構成集資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屬於特殊的詐騙罪,法條競合犯。D項,甲不構成非法經營罪,數罪併罰無從談起。綜上,BC項當選。

91.關於事實六的定性,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甲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非法吸納資金,構成集資詐騙罪

B.甲集資詐騙的數額為2000萬元

C.根據《刑法》規定,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的,可判死刑

D.甲已死亡,導致刑罰消滅,法院對餘款500萬元不能進行追繳

【考點】集資詐騙罪、犯罪數額、刑法修正案八

【答案】A(司法部公佈答案為ABC)

【解析】A項,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詐騙的方式吸納公眾資金的,構成集資詐騙罪,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B項,根據2010年最高法關於集資詐騙罪的司法解釋(2011年新增法律文件),計算集資詐騙數額時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予以扣除。C項,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方處死刑。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死刑,保留了集資詐騙罪的死刑。D項,甲死亡導致其刑事責任的消滅,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並不必然消除,甲的死亡不影響對其餘款的追繳。綜上,A項當選。

【辨析】有些試題選項的設計,在題幹所給信息之外,在選項又附加了相關事實情節,比如A項敍述了甲主觀方面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了,即不需要再從題幹信息判斷甲主觀上有無非法佔有目的。又如C項問的是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何種情形下集資詐騙罪可以判死刑,考生不要再結合題幹信息判斷甲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而且有上千萬的虧空賬目無法歸還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應判死刑。如此理解就答非所問了。

【點評】本題異議71條。根據公佈的答案,回想當時做題是對設題人敍述的事實情節誤解了,B項,解析集資詐騙罪的數額計算沒有問題,是對題幹事實情節詐騙數額總額認定及扣除數額誤判;C項則更有戲劇性,還特別強調要跟設題人思路對接,結果是背道而馳,但無論如何都讓人感覺因為語言表述導致的判斷錯誤丟分,太可惜了!拋開題幹事實情節,就從刑法條文看,本項所給的條件,顯然不足以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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