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學1試題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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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單項選擇題

刑法學1試題及答案

1.李某因倒賣外匯於95年9月被法院以投機倒把罪判處徒刑5年。修改後的刑法實施以後,李某提出申訴,理由是現行刑法無此罪名,要求改判無罪。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

A.撤銷原判,改判無罪 B.釋放並給予國家賠償

C.駁回申訴,維持原判 D.考慮到李某已服刑2年,改判為有期徒刑2年並予釋放

2.路某(15歲)先後唆使張某(15歲)盜竊他人財物折價1萬餘元;唆使李某(19歲)綁架他人勒索財物計2 000餘元;唆使王某(15歲)搶劫他人財物計1 500元。路某的行為構成何罪?( )

A.盜竊罪 B.搶劫罪 C.綁架罪 D.搶劫罪、綁架罪

3.某醫院婦產科護士甲值夜班時,一新生嬰兒啼哭不止,甲為了止住其哭鬧,遂將仰卧的嬰兒翻轉成俯卧,並將棉被蓋住嬰兒頭部。半小時後,甲再查看時,發現該嬰兒已無呼吸,該嬰兒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該嬰兒系俯卧使口、鼻受壓迫,窒息而亡。甲對嬰兒的死亡結果有何種主觀罪過?( )

A.間接故意 B.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過失 D.過於自信的過失

4.宋某持三角刮刀搶劫王某財物,王某奪下宋某的三角刮刀,並將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頭部着地,當即昏迷。王某隨後持三角刮刀將宋某殺死。關於王某行為的性質,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根據刑法第20條第3款,王某將搶劫犯殺死,屬於正當防衞

B.王某的行為屬於防衞過當

C.王某前面的行為是正當防衞,後面的行為是防衞過當

D.王某前面的行為是正當防衞,後面的行為是故意殺人

5.甲外出時在自己的住宅內安放了防衞裝置。某日晚,乙撬門侵入甲的住宅後,被防衞裝置擊為輕傷。甲的行為是什麼性質?( )

A.故意傷害罪 B.正當防衞 C.防衞不適時 D.民事侵權行為,不構成犯罪

6.趙某持刀闖入錢某家中,聲稱要割下錢某的一隻耳朵以教訓她“與人通姦”的不忠行為,面對錢某的苦苦哀求,趙某將刀扔在錢某面前轉身離去。依照刑法規定,對趙某應如何處理?( )

A.應當不處罰 B.應當從輕處罰 C.應當減輕處罰 D.應當免除處罰

7.甲乙共同盜竊,乙在現場望風,甲竊取丙的現金3 000元。丙發現後立即追趕甲和乙,甲逃脱,乙被丙抓住後對丙使用暴力。致丙輕傷。甲與乙的行為構成何罪?( )

A.甲與乙只構成盜竊罪 B.甲與乙均構成搶劫罪

C.甲構成盜竊罪、乙構成故意傷害罪 D.甲構成盜竊罪、乙構成搶劫罪

  二、多項選擇題

1.陳某(15週歲)因喜好計算機,於某日深夜潛入一公司內盜竊價值3萬餘元的計算機原器件(事發後均被追回)。問:對陳某應當如何處理?( )

A.追究刑事責任 B.不追究刑事責任

C.從輕、減輕處罰 D.責令他的家長加以管教

2.下列哪些説法是錯誤的?( )

A.脱逃罪與破壞監管秩序罪的主體是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與犯罪嫌疑人

B.偽證罪的主體是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

C.貸款詐騙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D.信用卡詐騙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單位

3.黃某意圖殺死張某,當其得知張某當晚在單位值班室值班時,即放火致使值班室燒燬,其結果卻是將頂替張某值班的李某燒死。下列哪些判斷不符合黃某對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態度?( )

A.間接故意 B.過於自信的過失 C.疏忽大意的過失 D.意外事件

4.甲欲開槍殺乙,射擊的結果卻是導致乙重傷,同時導致乙身邊的丙死亡。關於本案,下列哪些説法是錯誤的?( )

A.認定甲的行為成立一個故意殺人罪即可

B.認定甲的行為成立一個故意殺人未遂和一個過失致人死亡罪

C.認定甲的行為成立一個故意殺人罪和一個過失致人重傷罪

D.認定甲的行為成立一個故意殺人罪和一個故意殺人未遂,實行並罰

5.陳某趁珠寶櫃枱的售貨員接待其他顧客時,伸手從櫃枱內拿出一個價值2 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然後繼續在櫃枱邊假裝觀看。幾分鐘後售貨員發現少了一個戒指並懷疑陳某,便立即報告保安人員。陳某見狀,速將戒指扔回櫃枱內後逃離。關於本案,下列哪些説法是正確的?( )

A.陳某的盜竊行為已經既遂

B.陳某的盜竊行為屬於未遂

C.陳某將戒指扔回櫃枱內屬於中止行為

D.陳某將戒指扔回櫃枱內屬於犯罪既遂後返還財物的行為

6.下列有關犯罪預備的説法哪些是正確的?( )

A.犯罪預備既可以是為了自己實行犯罪而預備,也可以是為了他人實行犯罪而預備

B.實施預備行為後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實行的,屬於犯罪預備

C.犯罪預備階段的行為既可能成立犯罪中止,也可能成立犯罪預備

D.對於預備階段的中止犯,除了適用中止犯的規定減免刑罰之外,還應同時適用預備犯的減免規定

7.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 )

A.甲與乙共謀共同殺丙,但屆時乙因為生病而沒有前往犯罪地點,由甲一人殺死丙

B.甲在境外購買了毒,乙在境外購買了大量淫穢物品,然後,二人共謀共僱一條私船回到內地,後被海關查獲

C.甲發現某商店失火後,便立即叫乙:“現在是趁火打劫的好時機,我們一起去吧!”乙便和甲一起跑到失火地點,竊取了商品後各自回到自己家中

D.醫生甲故意將藥量加大10倍,護士乙發現後請醫生改正,醫生説:“那個傢伙(指患者)太壞了,他死了由我負責”。乙沒有吭聲,便按甲開的處方給患者用藥,導致患者死亡

  【參考答案

  一、單項選擇題

1.「參考答案」C「考查知識點」刑法的溯及力。

「解題思路和依據」本題是刑法溯及力從舊兼從輕原則的適用範圍問題。從輕只適用於“未決案”,即法律生效前發生的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案件。從舊兼從輕原則適用的範圍是:該法規生效前發生的並且未決的案件,不適用於已決案。

2.「參考答案」B「考查知識點」責任年齡。

「解題思路和依據」路某不滿16週歲,依照第17條的規定僅對搶劫罪負刑事責任。因此路某僅構成搶劫罪(教唆)而對教唆他人綁架和盜竊均不負刑事責任。

「應注意的問題」本題的難點:1.不滿16週歲的人對綁架罪不負刑事責任。如果已滿14不滿16歲的人綁架又殺害人質的,依法按故意殺人罪負刑事責任。2.教唆犯按照所教唆的犯罪定罪處罰。即教唆他人犯搶劫罪,對教唆人按照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3.「參考答案」D「考查知識點」過於自信過失與疏忽大意過失的區別。

「解題思路和依據」根據案情,憑常識就可排除故意。因此僅剩下過於自信過失與疏忽大意過失的`分辨。區別要點是看事先有無預見。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是過於自信過失;所以過於自信過失又稱有認識的過失。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的,是疏忽大意過失,又稱無認識的過失。就本題而言,作為職業護士是知道新生嬰兒不可俯卧的,從案情介紹看,該護士半小時後又來查看,似乎表明她意識到危險性的,據此認為她事先已經預見行為的危險性,判斷為過於自信的過失。

4.「參考答案] D「考查知識點」正當防衞、防衞過當與事後防衞的區別。

「解題思路和依據」正當防衞成立的要件之一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即所謂時間性或緊迫性要件。王某在遭到宋某搶劫時,將宋某打昏,完全是正當防衞行為,並且還屬於“無過當防衞”的情形。如果王某的行為到此為止,是正當防衞。問題出在王某在宋某已經昏倒,不法侵害已經被有效制止的情況下,繼續加害宋某。這種行為失去了正當防衞的緊迫性時間條件,不成立正當防衞。那麼,王某“事後”加害宋某的行為,是否成立防衞過當呢?這是最迷惑人的地方。也是本題最要命的考點。成立防衞過當其實也是有條件的,這個條件和正當防衞的成立條件是一樣的,只有一點差別,就是合法性條件,即防衞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因此只有當行為具備正當防衞的條件僅僅是缺乏合法性條件的情況下,才有成立防衞過當的問題。如果缺乏正當防衞的前提條件之一的,如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對象條件(不法侵害人)、主觀條件(防衞目的)不僅不能成立正當防衞而且也不成立防衞過當的。事後防衞行為就是故意犯罪,連防衞過當也不成立。行為人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實,只能作為酌定情節考慮,如義憤、激動等等,不享受防衞過當法定寬大的量刑情節。

「應注意的問題」結合到本題,就是把把王某前面的正當防衞行為與事後的加害行為,分開評價。不因為前面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衞,而決定後面的加害行為也是正當防衞的或防衞過當。也不因為後面的加害行為是犯罪而否認前面的行為的正當性。只不過前面的行為是正當的,不追究責任。後面的行為是犯罪,當然要追究刑事責任。

5.「參考答案」B「考查知識點」防衞方面的特殊問題。

「解題思路和依據」即預先安置防衞裝置造成損害結果的,如何定性?對此,尚無定説。從正當防衞的基本原理上分析,關鍵看“防衞裝置”是否保持在法律能夠允許的限度內。本題稱“防衞裝置”,猜測起來大約還算是合理的。另外從僅僅造成輕傷結果來看,也沒有超出社會能夠容忍的限度。加上乙的行為相當嚴重,是撬門侵入住宅。所以,認為是正當防衞大概還是可以接受的。

另外,從本題選項的關係上分析,唯一可選的答案是B.因為只有選擇正當防衞,才能同時排除其它選項,滿足單項選擇題只有一個選項是正確的要求。如果選擇B.選項以外的選項,都會出現2個以上的正確答案:如選擇C項,則A和D二者必有一個能成立。如選擇A或D,則C同時成立。因為A或D的成立,是以C成立為前提的。

「應注意的問題」正當防衞的要件之一是緊迫性,因此如果預先安放“危險裝置”,超出了合理的限度,是不能成立正當防衞。應當屬於防衞不適時,構成故意傷害罪。在我國對於私自在住宅門窗、果園、魚塘架設電網“防盜”致人死亡的,不論被電擊死者是否不法侵害人,通常都是要認定為犯罪的。在國外,一般認為預先安置危險裝置(如在度假旅遊的別墅中)造成損害的,不成立正當防衞。

6.「參考答案」D「考查知識點」犯罪中止的認定和處罰(刑法第24條)。

「解題思路和依據」1、認定:趙某持刀要割女友的耳朵,算是故意傷害,但在女友哀求下放棄犯罪,屬於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成立故意傷害罪的中止。2、處罰:刑法第24條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應注意的問題」根據本題的案情,在司法實踐中是不可能認定為犯罪的。假如趙某説我只是嚇唬嚇唬而已,或者真的只想嚇唬一下女友。那麼憑什麼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即使是真的動手加害了女友,但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結果,在實踐中也是定不了罪的。趙某的行為只能證實是一種威脅、恐嚇行為,對這種單純的威脅、恐嚇行為我國刑法沒有規定為犯罪。所以,從故意傷害罪認定的角度,趙某的行為應當屬於“不處罰”的範圍。這大約是不瞭解實務的人出的題。如果趙某有殺人的故意,則可以成立故意殺人罪的中止。

7.「參考答案」D「考查知識點」共犯的成立與轉化的搶劫。

「解題思路和依據」首先,乙在犯盜竊罪過程中,為了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依法應當以搶劫罪論處。這也被稱為準搶劫罪。這個問題相對簡單。乙對丙的暴力作為由盜竊轉化為搶劫的事由考慮,故無需考慮故意傷害的問題。其次是一個較為複雜的問題,就是甲某構成乙某搶劫的共犯還是僅僅構成盜竊罪?這涉及共犯的認定。從共犯成立的一般條件看,必須在主觀上具有共同的故意,這個共同故意特指故意內容在“犯罪性質上相同的故意”。由這樣犯罪性質相同的故意支配的犯罪行為,才叫共同犯罪行為。這叫“犯罪共同説”。意思是共犯在什麼東西上共同才叫共犯?犯罪性質上共同才叫共犯。根據此説,甲某隻有與乙某共同盜竊的故意和行為,沒有使用暴力的行為和故意,不成立乙某搶劫的共犯。從不認為共犯的類型看,乙某的行為屬於共同犯罪中的“過限行為”,即超出了共同盜竊故意的範圍。對此過限行為,由實施者單獨承擔罪責,其他共犯人對此過限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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