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關係和勞動關係的區別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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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一個單位的職工來説,均處於勞動關係和人事關係的共同覆蓋範圍。人事關係和勞動關係有什麼區別呢?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人事關係和勞動關係區別,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人事關係和勞動關係的區別聯繫

  人事關係和勞動關係的區別

(一)單位主體不同

人事關係是機關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的特別權力關係,其單位主體為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勞動關係的單位主體主要是企業,當然也包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編制外用工的)。

(二)有無編制不同

通常來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中具有人事編制的職工與單位之間具有人事關係。而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聘用的工作人員與單位之間的關係則為勞動關係。

(三)是否為單方主體不同

人事關係中單位一方只能是唯一的,勞動關係中則可能存在兩個單位主體,即勞務派遣中用工單位和派遣單位共同承擔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

(四)建立關係的標準不同

人事關係是進編制錄用所建立的,即只要進編錄用就建立了人事關係,無論是否與具體單位簽訂聘用合同,也無論是否具體到單位上班工作。而勞動關係的建立必須以實際用工為前提,即必須上班才有勞動關係,儘管不受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的影響,但必須在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

(五)是否存在雙重關係不同

人事關係只可能是單一的人事關係,但勞動關係則可能存在雙重勞動關係甚至是多重勞動關係,不單是非全日制用工中存在雙重勞動關係,全日制用工中也可能存在雙重勞動關係。

(六)表現形式不同

勞動關係表現為勞動合同關係和事實勞動關係。但人事關係沒有事實人事關係一説,其表現形式為具有人事編制,是否有聘用合同並不影響人事關係的形式。人事關係的職工中,僅有事業單位職工需要簽訂聘用合同。

(七)合同種類不同

勞動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聘用合同、聘用至退休的合同,聘用合同期限不少於三年。

(八)未籤合同的法律責任不同

勞動關係建立後,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要支付二倍工資,超過一年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人事關係建立後,不簽訂聘用合同,沒有明確的法律責任。

(九)變更形式不同

人事關係中的職工調動單位的,是通過調令等形式進行,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辦理相應手續,沒有經濟補償等;勞動關係中的`職工離開原單位到新單位工作的,一般是通過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形式,存在經濟補償等。

(十)工作時間存在不同

人事關係中的職工都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統一的作息時間,即雙休日和八小時工作制。勞動關係中,只要每天工作時間超過四小時就是全日制勞動關係,工作時間除標準工時制外,還可以綜合制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作制;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時間每天不超過四小時,勞動報酬按小時計發。

(十一)與合同的關聯度不同

人事關係建立後才簽訂聘用合同,沒有明確規定人事關係建立後多長時間內必須簽訂聘用合同,能夠簽訂聘用合同的一定已經存在人事關係,且聘用合同的簽訂時間和形式不影響人事關係。勞動合同的簽訂可以在勞動關係建立之前,可以同時,也可以在建立之後簽訂,但必須在建立勞動關係之後一個月內簽訂,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簽訂勞動合同並不一定能夠證明存在勞動關係,勞動關係的建立標誌是用工而非勞動合同。

(十二)對職工連續工齡的認定不同

人事關係中的職工只要在編制內,無論在哪個單位工作,其工齡自然連續計算;勞動關係中的職工則較為複雜一些,自社會保險制度建立的1995年之後必須以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才能計算工齡,1995年之前如果辦理了招工手續的則視同繳費年限,計算為連續工齡。

(十三)適用法律規範不同

人事關係適用人事方面的獎懲和工資福利等法律規範,勞動關係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勞動保障法律規範。

  勞動關係和人事關係的相同點

(一)雙方主體中必然有一方為用人單位,一方為職工個人;

(二)職工一方均作為勞動力的提供者,依靠自己的勞動獲取報酬,用人單位每月要發放工資;

(三)單位對職工的勞動過程進行管理,並有權依法對職工的身份進行處理,如開除、辭退、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等;

(四)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彼此權利義務,勞動關係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人事關係雙方簽訂聘用合同;

(五)單位解聘職工符合法定情形的都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六)職工應當參加社會保險,單位和職工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

(七)適用法律規定有相同的內容:人事關係方面沒有明確規定時適用勞動法的規定;

(八)職工和單位之間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的,都可以通過仲裁、訴訟、申訴等渠道尋求權利救濟。

  人事關係的概念及特徵

(1)人事關係的概念

由於目前尚未發現某一部教材給出了人事關係的定義,所以筆者根據我國人事組織機構的設置和《國家公務員暫行管理條例》及人事管理的概念,總結出了我國人事關係的概念。即:在我國各級人事部門管轄的人羣中,人與人、人與事、人與組織之間的相互關係。或者講,指事的總量與做事人總量的關係;事的種類與做事人類型的關係;每件事對人員資格的要求與做事人資格條件的關係;共事人之間的關係。

(2)人事關係的特徵

其一,人事關係現階段的主體是一個複雜多層次的主體。包括:國家和地方各級行政機關的一般國家公務員和工勤人員;國家和地方各級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工勤人員;各類技術人員;軍隊轉業幹部、退伍軍人;退休退職的幹部和職工;還有部分企業職工。這從《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可以看出。如該條例第17條規定:“中央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試,由國家人事部門負責組織。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試,由省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負責組織”;第3條規定:“本條例適用於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另外,198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後,人事部內設機構:“辦公室、政策法規處、綜合計劃處、幹部調配處、考核獎懲處、培訓教育處、職稱評定處、工資福利處、退休處、專業技術幹部處、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公室、機構編制委員會”,從中也可看出人事關係主體的複雜性。

其二,人事管理中的人的勞動報酬由組織考核而定。如《國家公務員條例》第64條規定:“國家公務員的工資制度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國家公務員實行職級工資制。國家公務員的工資主要由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構成。”又如第26條規定:“年度考核結果作為對國家公務員的獎懲、培訓、辭退以及調整職務、級別和工資的依據。

其三,人事關係適用的法律、法規、條例為多門、多部。如:《憲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複議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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