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員工工資結算税務管理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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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派員工勞動關係處理模式

外派員工工資結算税務管理論文

根據目前的勞動關係管理實踐,母公司派遣人員到子公司或關聯企業工作,其勞動關係的處理有以下幾種模式:一是外派員工與母公司建立勞動關係,母公司下發派遣人員任職文件,員工在子公司或關聯企業內部流動,不產生勞動合同的變更;二是採取變更外派人員勞動合同關係主體的模式,母公司將所派遣人員的勞動合同關係主體,變更為子公司或關聯企業,即子公司或關聯企業與外派人員直接簽訂勞動合同,母公司與該員工解除勞動關係。三是有勞務派遣資質單位的前提下,母公司採取勞務派遣模式,與子公司或關聯企業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子公司或關聯企業支付給母公司勞務費。

二、外派員工勞動工資結算方式

1.兩邊發工資

外派人員工資薪金由母公司和子公司或關聯企業分別發放,子公司或關聯企業按本企業標準發放工資並扣繳個人所得税,母公司補發差額,代扣代繳社保費用,並進行個人所得税彙算清繳。

2.以勞務費方式結算

即由母公司以外派勞務用工形式派遣外派人員至子公司或關聯企業,由子公司或關聯企業支付母公司勞務費。

3.以服務費方式結算

即以簽訂服務合同形式,約定母公司派出人員提供服務,子公司或關聯企業以服務費形式支付母公司費用。

三、結算方式涉及的税務問題

1.兩邊發工資,母公司代繳社保費及進行個人所得税清繳

(1)個人所得税。根據《個人所得税法》及《個人所得税自行納税申報辦法》規定,個人在兩地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應將同一個月所得合併,按照合併後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税,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兩地企業同時履行了個人所得税代扣代繳義務的,外派人員可選擇其中一地進行個人所得税的匯繳清算。但是,兩地企業只能由一地企業減扣除數。在實踐中,税務申報採用電子形式申報時,由於電腦程序是固定的,需採用非常規方式進行彙算清繳,與税務機關協商確定彙算清繳的方案。

(2)企業所得税。由於社保費通過母公司代付,且税務機關對“任職”的理解,是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並擔任職務,對外派人員直接支付的工資,在税前扣除與税務機關的政策可能存在爭議。各省市地方税務機關對此問題各有各的政策規定,寧夏、青島等地方税務機關在解答中明確指出:“鑑於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存在的特殊關係,員工在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經常調配,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子公司如能夠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會或經理辦公會等做出的調配決定及員工名冊等充分適當的證據,子公司發放給與其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的員工的合理的工資薪金可以税前扣除”。浙江就不一樣,浙江省税務局依據國家税務總局2012年第15號文件精神,在解釋中明確指出“:在不重複扣除的前提下,省內跨縣、市企業的管理人員到所屬關聯企業工作,由關聯企業發放的工資及各種補貼收入,可作為職工工資、職工福利等費用在税前扣除,但母公司應提供外派員工名單清冊”。但此解釋就沒明確子公司為跨省企業如何處理的答案。因此,考慮到各地税收政策的差異,外派人員在子公司或關聯企業發放的工資等費用能否税前列支,如何扣除應按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規定執行。另外,由於兩家企業均為獨立納税人,兩邊發工資,在兩家企業一家有盈利、另一家虧損的情況下,存在兩家企業調節的嫌疑,存在一定的税務稽查風險。

2.以勞務費方式結算

(1)個人所得税。異地企業以支付勞務費形式支付母公司外派人員費用,外派人員工資薪金由母公司發放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

(2)營業税及附加税費。根據《企業所得税法》規定,對人力資源服務單位(勞務公司、保安公司等)接受用工單位的委託,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工單位將其支付給予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的,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餘額,為計税營業額。母公司若有勞務輸出派遣資質,派遣人員到子公司或關聯企業工作,可按差額5%税率繳納營業税。另外,母公司在繳納營業税的同時,還應繳納流轉税的7%繳納城建税、3%繳納教育費附加、2%繳納地方教育費附加。

(3)企業所得税。國家税務總局2012年第15號公告規定企業因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税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可作為計算其它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3.以服務費方式結算

根據國税發[2008]86號文件規定,母子公司按“獨立交易”原則,確定服務價格,母公司收取服務費作為收入並開具發票,繳納相關税金,派遣人員的工資作為母公司的工資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子公司或關聯企業支付服務時取得發票,作為正常的服務費列支並在税前扣除。

(1)個人所得税。子公司或關聯企業以支付服務費形式支付母公司外派人員費用,外派人員工資薪金由母公司發放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

(2)流轉税及附加税費。母公司收到的服務費,屬於母公司的營業收入,應按對應的税目繳納流轉税還是增值税,應視母公司提供的服務而定。目前,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已納入“營改税”範圍,應繳納增值税,除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適用17%税率外,其他服務均適用6%;除上述服務外,按5%税率繳納營業税。母公司在繳納營業税的同時,還應繳納流轉税的7%繳納城建税、3%繳納教育費附加、2%繳納地方教育費附加。

(3)企業所得税。母公司因提供服務取得的服務費,應計入公司的營業收入,並計入當年利潤繳納企業所得税。子公司或關聯企業可根據與母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和母公司提供的發票,按“服務性質、收入與成本配比”原則,計入相關的成本費用,並按税法規定税前扣除。需特別指出的是,若母公司實際支付的外派人員費用大於收入的勞務費用和服務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存在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其關聯方應納税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税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也規定,納税人申報的計税依據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税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繳納額。因此,具體執行應以相關税務主管機關的實際執行為準,操作方案應徵得當地税務機關的同意,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四、結論

從上述分析可得出結論,母公司採取勞務派遣模式,與子公司或關聯企業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子公司或關聯企業支付給母公司勞務費,此結算方式相對較為合理,符合國家有關税法的規定,其它方式或多或少存在税務稽查風險。實際上,由於所派遣人員的勞動合同與母公司簽訂,其人員為母公司提供服務,產生的收益屬於母公司所有。這樣,以母公司名義派遣人員到子公司或關聯企業工作,其業務實質是母公司為子公司或關聯企業提供勞務,外派人員工資性收入適用勞務費方式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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