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範文

來源:文萃谷 2.81W

為切實加強公司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有效遏制和防範重、特大事故的發生,保證全體職工生命不受威脅、公司財產不受損失,努力實現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從被動防範向源頭管理轉變,促進公司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定,根據《安全生產法》有關法律法規有關要求,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範文

第一條、為確保公司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的各項工作順利進行,成立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領導組。

組長為總經理,副組長為各部門領導,成員為各科室、負責人。

第二條、公司總經理對重大危險源必須進行實地查看,並聘請有資質專家對重大危險源程度進行安全評估。評估必須形成書面報告,報公司和縣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條、形成重大危險源地段必須全面停產,對危險段進行封閉,人員全部撤離到安全地帶,並樹立警示牌,嚴禁任何人進入。

第四條、對重大危險源要實施定時監控,在監控過程中要將危險源變化情況隨時記錄上報,分析危險源的變化走向及其程度.

第五條、對重大危險源要制定詳實的緊急避災措施、應急援

救預案、配備必要應急求援器材設備,建立健全物質安全技術説明書,根據説明書要求配置應急器材,並根據《事故應急預案》至少每半年一次對重大危險源緊急事故進行搶險救災實施及日常演練。

第六條 、凡進入重大危險源區域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教育才能進入工作崗位,區域內所有設施的更改需要經領導組按程序審核同意方可實施,外來人員要有專人陪同方可入內。

第七條、對已確定的重大危險源,應當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檢測、評估和監控措施,定期檢測、檢查,並建立重大危險源檢測、檢查檔案。

第八條、對於在日常工作中發現的事故隱患,通過整改避免事故發生的,公司給予獎勵,對於在安全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將責令限期完成整改並進行公示,對事故苗頭知情不報者將給予處罰。

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範文 [篇2]

各工區、部(處室):

為加強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我礦職工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管理制度並予以下發。

第一條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者臨時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根據《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2000)和國家、省有關規定,重大危險源申報登記類型有:

(一)貯罐區(貯罐);

(二)庫區(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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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產場所;

(四)壓力管道;

(五)鍋爐;

(六)壓力容器;

(七)煤礦(井工開採);

(八)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

(九)尾礦庫。

重大危險源分級標準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 由礦長全面負責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

第三條 對重大危險源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本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面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舉報。安全處和有關部門接到報告或者舉報後,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查並依法處理。

第四條 必須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第五條 重大危險源實行分級監控、動態管理,定期公佈監控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 礦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檔案,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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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

(二)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檔案;

(四)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方案;

(五)重大危險源報表。

第七條 每年3月份,將本礦重大危險源數據上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登記,同時報送有關部門。

第八條 對新產生的重大危險源,礦應當及時報送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對已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申請核銷。

第九條 礦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每兩年對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存在劇毒物質的重大危險源,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國家對評估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評估單位安全評估結束後,應當出具安全評估報告,並對其作出的安全評估結果負責。安全評估報告應當數據準確,內容完整,對策措施具體可行,結論客觀公正。評估報告應報本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條 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安全評估主要依據;

(二)重大危險源基本情況;

(三)危險、危害因素辨識與分析;

(四)可能發生事故的種類及損害程度;

(五)重大危險源等級;

(六)應急救援力量及資源評估;

(七)監控措施方案;

(八)評估結論與對策建議。

第十一條 礦要將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事故時的危害後果、應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

第十二條 重大危險源在生產過程、材料、工藝、設備、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髮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修改變化時,礦必須及時組織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安全評估,並將評估報告及時報送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礦設立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責任制度,明確所屬各部門和有關人員對重大危險源日常安全管理與監控職責,制訂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實施方案。

第十四條 礦決策機構或主要負責人應當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檢測檢驗和監控所需資金的投入。

第十五條 必須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使其全面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

第十六條 必須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並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對有關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 重大危險源存在事故隱患的,礦必須立即整改;對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須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組織論證,制訂治理方案,限期治理,並及時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立即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並採取有效的安全防範和監控措施。

第十八條 必須及時制訂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並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重大危險源基本情況及周邊環境概況;

(二)應急機構人員及其職責;

(三)重大危險源辨識與評價;

(四)應急設備與設施;

(五)應急能力評價與資源;

(六)應急響應、報警、通訊聯絡方式;

(七)事故應急程序與行動方案;

(八)事故後的恢復與程序;

(九)培訓與演練。

第十九條 如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應急救援預案必須每年進行演練。

第二十條 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經常組織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督促各單位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監控。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情況;

(二)預防安全生產事故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重大危險源的登記建檔等情況;

(四)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評估、檢測、監控情況;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正式實施。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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