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職業病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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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九至第五十四條規定,當勞動者處於疑似職業病階段時,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疑似職業病的處理

用人單位如未安排勞動者進行診斷,勞動者可自行到診斷機構申請職業病診斷,根據《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及《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勞動者可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經常居住地的有資質條件的職業病診斷機構(在東莞市,萬江谷湧康怡醫院是有資質的診斷機構之一)申請受理,如診斷為職業病的,診斷機構應當向用人單位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該證明書應明確是否患職業病,對患職業病的,還應當載明所患職業病名稱、程度(等級)、處理意見和複查時間。

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對該證明書有異議的,應在接到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向診斷機構所在地市級衞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值得注意的是此鑑定並非工傷傷殘鑑定,此鑑定非職業職認定的`必經階段。

被診斷為職業病的勞動者,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具體如何處理參照第二篇發生工傷該如何處理及本網有關賠償的章節。此外,勞動者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也可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向用單位提出民事賠償。

實踐中,如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應承擔患職業病勞動者的所有賠償項目。另外如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的職業病是由入職前已造成的,則用人單位無需承擔責任,因而用人單位應對入職的勞動者進行職業病體檢,有利於保障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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