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業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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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工傷職業病管理制度

為加強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採取保護措施,杜絕或減少職業病和工傷事故的發生和降低危害,保護工作場所內人員人身安全、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工作場所內所有人員的管理。

3 職責

3.1安監科負責編制本制度,並組織實施。

3.2安監科負責對職業病的防治進行宣傳,工傷、職業病事故的呈報。

3.3辦公室負責實施對員工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以及應急健康檢查;職業禁忌症員工的調崗妥善安置;評殘、醫療費用報銷、離職補助結算等。

3.4 供應科負責勞保用品的採購。

3.5財務科負責勞保用品的儲存、發放的綜合管理工作。

3.6各職能部門具體負責本部門的勞保用品的領用、發放、使用工作。

3.7安監科負責日常監測、檢查,發現工作場所有職業危險因素、不符合衞生標準要求或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應立即要求停止作業,進行整改並且記錄。發生工傷事故部門,應將事故發生的詳細經過形成報告;當工傷事故發生後,所在部門應立即施救並保護好現場,同時通知安監科。

4 職業病控制工作制度

4.1識別和確定職業病危害因素

4.1.1安監科組織各部門進行作業場所危害因素的識別和確定工作。各部門應根據各自的生產作業特點,對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全面識別確定職業病危害因素,並形成記錄。如生產技術、工藝材料等發生變更時,應當及時識別變更作業的職業危害因素,更新記錄。

4.1.2職業危害因素內容如下:

a)粉塵類:其它(一般)粉塵、煤粉;

b)化學物質類:氨氣、苯、硫化氫、甲苯、二甲苯、一氧化碳、二氧化硫; c)物理因素類:噪聲、高温;

d)其它危害因素:酸、鹼等。

4.2職業危害的前期預防

4.2.1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在可行性論證階段由安監科委託資質單位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對作業場所職工健康影響作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4.2.2建設項目設計階段,籌建處應當考慮採用無毒代替有毒物質、低毒代替高毒物質、自動化作業程度高、避免人員直接接觸等防止職業病危害的技術措施。

4.2.3建設項目施工階段,籌建處負責對職業衞生防護設施的施工質量和進度監督管理,保證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4.2.4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安監科組織有關部門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相關部門參與配合,衞生防護設施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4.2.5安監科組織進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接受上級部門的審核監督。

4.3 職業危害告知、教育培訓

4.3.1人事部在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防護措施設施等內容如實告知員工,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4.3.2安監科和各車間安排對新員工上崗前的職業衞生培訓和在崗員工定期的職業衞生培訓。

4.3.3各車間負責對作業場所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説明予以告知。

4.3.4安監科定期公佈作業場所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4.4 職業危害的削減控制

4.4.1安監科研究採用無毒或低毒的原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

4.4.2生產過程儘可能採用自動化、機械化、密閉化,實現遠程控制。

4.4.3安裝調温、通風、排毒、除塵設施,採取吸聲、消聲、隔聲措施。

4.4.4設置安裝毒物檢測報警器,儀表專業人員定期安排校驗,安監科、所屬部門建立報警儀台帳,確保受控、完好。

4.4.5接觸酸鹼作業點設置洗眼衝淋設施,所屬部門由專人對出水情況定期進行檢查。

4.4.6 生產裝置加強生產運行管理,避免和減少非計劃停車和異常事故狀態所帶來的職業危害。

4.4.7維修車間負責加強設備防腐和密封管理,防止跑、冒、滴、漏。

4.5 職業危害的個體防護

4.5.1各車間配備應急箱,以備現場應急處理個人防護之用,由各部門負責日常檢查管理。

4.5.2按工種崗位需要配備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和特殊防護用品,由供應科採購,財務部進行統計、驗收、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4.5.3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配置現場急救用品。

4.5.4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相關部門

必須加強維修管理,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4.6危害因素的防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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