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性職業病管理制度

來源:文萃谷 1.28W

急性職業管理

急性職業病管理制度

一. 所患疾病或健康損害表現與其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關係不能排除的;

二. 在同一工作環境中,同時或短期內發生兩例或兩例以上健康損害表現相同或相似病例,病因不明確,不能以常見病、傳染病、地方病等羣體性疾病解釋的;

三. 同一工作環境中已發現職業病病人,其他勞動者出現相似健康損害表現的;

四.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職業病診斷機構依據職業病診斷標準,認為需要作進一步的檢查、醫學觀察或診斷性治療以明確診斷的;

五. 已出現職業病危害因素造成的`健康損害表現,但未達到職業病診斷規定的診斷條件,而健康損害還可能繼續發展的。

只要臨牀診斷為可疑急性職業病的,首診醫療機構都必須在2小時內向患者單位所在地街道、區衞生監督所填報疑似職業病報卡,並及時告知患者本人並通知用人單位。同時告知患者可向省、市職業病防治院、居住滿一年地方的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職業病診斷。

衞生部門按危害嚴重程度將職業病危害事故分為3類,發生急性職業病1至9人的為一般事故,需要在6小時內上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衞生行政部門。發生急性職業病10至49人或者死亡1至4人,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1至4人的為重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50人及以上或者死亡5人及以上,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及以上的為特大事故,兩類事故均應當於2小時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市衞生行政部門、省衞生行政部門和國家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開展職業病診斷工作,應當具有3名以上職業病診斷醫師,職業病科、眼科、皮膚科、神經科、消化科、血液科、泌尿科、呼吸科、腫瘤科等相關專業的診斷醫師可以外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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