衞生院請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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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假期的種類、名稱及時間

衞生院請假制度

一、探親假。

請假條件:工作滿一年後從第二年起,已婚職工與配偶或未婚職工與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團聚的,即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的可享受探親假。

其假期規定如下:

1、探望配偶,假期30天(不含路程)。

2、未婚職工探父母,假期20天(不含路程)。

3、已婚職工探父母,假期20天(不含路程)。

上述假期只能享受一方(軍隊配偶除外),有下列情況者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假待遇:1)、職工當年結婚、離婚、喪偶的;2)、見實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待遇,期滿轉正為正式職工後,上半年轉正的,當年享受探親待遇,下半年轉正的,下半年起享受探親待遇;3)、當年六個月(累計)以上長期病假者;4)、產假和哺乳假期間與家屬團聚一個月的;5)、女職工請哺乳假者(享受探親假待遇的,其探親假時間工資可以照發,路費按規定報銷)。6)、外來人員;7)、配偶或父母不論用什麼方式,在規定的時間內團聚過的。

二、婚假,假期3天(不含路程)。符合晚婚規定的加12天。婚假和未婚職工探父母的當年只能享受一種,晚婚假可以另加。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三、喪假,假期3天(不含路程)。

四、產假:

1、正常分娩假期90天, 難產或多產的加15天,(包括產前按排15天以內的'產前假)。

2、符合晚育條件的男方享受5~7天的護理假。

3、哺乳假:凡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在領取獨生子女證後,經本人申請,領導批准方可請哺乳假,哺乳假原則上不執行。

五、放射(療)假,每年給假一次,假期30天。

六、年休假:

1、休假對象:

凡本院職工(正式在編),只要符合文件規定休假條件的均能享受休假。退休返聘人員和借用期滿一年以上借用人員也參照執行。

2、假期標準:

參加工作滿5年不滿10年,休假7天(其中後半年參加工作者3.5天)參加工作滿10年至20年者,休假10天;參加工作滿21年至30年者,休假15天;參加工作31年以上休假20天。

3、下列情況之一的當年或下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1)、當年病假、療養假累計超過45天的;2)、當年請事假累計超過20天的;3)、當年病假、事假相加超過45天的;4)、當年產假90天的。

4、符合享受年休假條件的工作人員,如當年已享受探親假或六年一次探望父母假期的,其年休假時間減半。

5、當年享受年休假後再請事假,其事假天數累計超過上述規定時間的,則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6、假期審批手續仍按醫院請假制度,逐級批准,報人事科備查。

七、病假:員工就診應經保健科同意後去相關科室就診(急診例外)。員工住院經保健科同意後,由業務院長審批。出院後辦理請假手續(所有員工不得掛家庭病牀)。

八、事假:請事假以不影響工作為原則,本人申請:事假三天以內由科主任或護士長審批,三天以上由科主任或護士長簽署意見後報所屬職能部門審批。

第二條 請假的程序、手續及審批權限

一、除七天節假日和星期天以外的各類假期都必須到人事科辦理請假手續,病假憑醫師診斷證明,其它假期必須書寫請假條,並需通過逐級按規定審批權限批准後,方為有效。

二、病假經本院保健科出具證明,報科主任、護士長批准有效,外單位病假條醫院不予承認(特殊情況例外)。年休假由科室主任護士長審批。一週以上的病事假均須經分管院長最後審批(未經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做曠工處理)。探親假、婚喪假等需經科室、職能、分管院領導批准方可,請假條一律交人事管理處備案。

三、科主任、護士長的各類假期需所屬職能科室批准,分管院長簽字尚可,職能科室負責人請假需經院長批准。

四、職工放射(療)假、年休假,由本人申請,科室安排,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報系統主管部門審批(醫療系統由醫務科、護理系統由護理部,院辦等由所在科室審批),報人事科備案。全體中層以上幹部外出,均需報院部批准(由相應分管領導簽字方可),人事管理處備案。

五、婚假:須提前提出申請,經科室負責人同意後,報系統主管部門批准,送人事管理處備案。

六、喪假:先填申請單,經科室負責人簽名,職能科室簽署意見後報人事管理處備案。

七、 產假:憑準生證和產科醫療證明,科室領導簽署意見,月末報考勤時附考勤月報表上,報人事管理處登記。

八、哺乳假:由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所屬職能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院部批准,報人事管理處登記。原則上不執行。

第三條 假期的使用

一、探望配偶,假期一次用完,不得分開和跨年度。確因工作需要,當年無法安排,由科室提出書面申請,主管部門同意,報院部批准,可跨年度使用。

二、未婚職工探父母,假期須一次用完,不跨年度。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不得延期下一輪使用。

四、放射(療)假,可分開使用,跨年度作廢。

五、年休假:經批准後可分開使用,跨年度作廢。

六、婚假(以結婚登記時間為準),當年使用,跨年度作廢。

七、此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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