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勤請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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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工應堅守崗位,嚴格遵守學院的作息制度,努力工作,不得擅離職守。為嚴肅紀律,獎勤罰懶,特制定如下制度:

出勤請假制度

考勤請假制度:

1、請假批准權限

教職工請假1天由系部、處室(單位)負責人批准;2天以上3天以內(含3天)由人事處負責批准;3天以上7天以內(含7天)由分管院領導批准;7天以上15天以內(含15天)由院長或黨委書記批准;15天以上由院長辦公會議集體審查批准。院領導外出辦事,須通知辦公室,請假離校按有關規定辦理。

2、請假程序

教職工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見資料下載),經有關權限的負責人及院領導批准後,教學人員到教務處辦理好調課手續,行管人員安排好工作後,將請假條交人事處備案,回校工作時及時到人事處辦理銷假手續,如不及時辦理銷假手續,請假時間將延續計算。除災禍和重病外,凡電話請假的作曠工論處,生病者須及時通知學院,再憑醫院病歷、處方、發票補辦請假手續。

3、請假規定

病假

教職工因病不能堅持工作,經單位定點醫院檢查診斷並開具病休證明,經學院批准同意方可休病假。病休期間的工資待遇由學院按有關規定執行。即: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病休累計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發90%的工資,年病休累計在6個月以上的發70%的`工資;工作年限已滿10年及10年以上的,年病休累計在6個月以上的發80%的工資,6個月以下的發100%的工資。病休期間不計發崗位津貼。連續請病假超過7天的從第8天病假開始不計發生活補貼和誤餐費。

患癌症、重精神病的教職工,由地、市以上醫院或地、市以上腫瘤、精神病專科醫院的診斷證明,並經學院行政領導批准,在停止工作治療期間,照發本人標準工資和生活補貼。

事假:

教職工確有重要事情請假者,經學院批准,可給予事假。事假期間不計發崗位津貼。全年累計請事假不超過7天,超一天扣1天的標準工資,並不計發生活補貼和誤餐費。

婚假:

按照有關規定一般為3天,晚婚假為15天(男女雙方按法定婚齡推遲3週歲以上結婚),除特殊情況外,必須安排在寒暑假中休假。配偶在外地市工作需到外地市結婚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路程假。調好了課、作好了工作安排的,崗位津貼照發,超過3天不計發崗位津貼。

喪假:

按照有關規定,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岳父、岳母、公公、婆婆死亡時,可給予3天喪假,需到外地去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路程假。調好了課,作好了工作安排的,崗位津貼照發。

探親假:

根據學校工作的實際情況,教職工探親應在寒暑假進行,原則上不批探親假。

產假:

按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識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執行。產假期間不計發崗位津貼。

4、教學人員上課遲到、早退10分鐘以內,一次扣10元,超過10分鐘扣20元(計一次遲到或早退);曠課一節扣工資40元,遲到、早退三次計曠課1節。行管人員遲到、早退10分鐘以內,一次扣5元,超過10分鐘扣10元(計一次遲到或早退);曠工一天扣工資50元,遲到、早退三次計一天曠工;曠課、曠工均不計發崗位津貼。

政治學習、各種會議及活動未經請假一次扣10元,遲到、早退一次扣5元。

以上各扣除款項均與年終獎掛鈎,年終獎按1:1比例扣發。

考核辦法:

1、各系部、處室(單位)每日分上、下午進行兩次出勤登記,一月一次考核總結,於下月5日前交監察室彙總。監察室每月制定1張各處室、系部職工的考勤報表,1式3份,1份報考核辦,1份報人事處,1份留存。監察室會同有關部門隨機查崗。

2、全院實行統一的出勤考核與崗位津貼掛鈎的辦法進行院內核算,並於考核後的下月計發崗位津貼。

3、全年累計遲到、早退10次以上,事假15天以上,曠工2天,曠課4節以內者,年終綜合考核最高為“基本稱職”;全年累計曠工3天,曠課6節以上,原則上年終綜合考核為“不稱職”,同時給予行政處分,並扣發全部年終獎金;教學人員全年曠課8節,行管人員全年曠工4天,予以辭聘,並扣發全部年終獎金。病假按考核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4、教學系統出現缺課等責任事故,由各系部核實,歸口教務處審定,按曠課處理,報請主管院領導或院長辦公會議批准,由教務處通報處理結果,監察室備案;行管人員出現缺崗等責任事故,由處室(單位)核實,歸口監察室審定,按曠工處理,報請主管院領導或院長辦會議批准,由監察室通報處理 結果,處理結果作為年終綜合考核的依據。

此辦法從xx-xx年4月9日起開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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