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請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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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對學生的管理,保障學生的安全,規範學生出入校門的手續,特制定本請假制度,要求全體學生遵照執行。

學生請假制度

1、學生請假必須使用學校統一印製的“請假條”,由班主任簽名才有效;不經班主任同意不能請其他老師批假。凡請假者都要備案(班主任保管好請假存根),用於學生學期考勤記錄;超過一週的請假手續要存入學生檔案;超過3個月的請假時間,要按規定辦理休學手續。

2、學生請假離校前,憑班任簽名的假條(宿舍部分)到舍務老師處做好住宿請假,否則按宿舍管理條例處罰;出校門時把班主任簽名的假條連同校卡交門衞,回校時到門衞處銷假並拿回校卡。門衞將記錄請假學生的出、入時間,供班主任查對學生是否按批准的時間按時返校;對不按時返校的學生,門衞有義務及時向班主任反映。

3、需續假或急並特殊情況來不及辦理請假手續時,可電話向班主任或級長或舍務老師請假,過後到班主任處補齊請假手續,用於備案。

4、請假審批權限:兩天內由班主任批准;三天至一週內由級長批准,並告知政教處;超過一週由政教處批准,並告知主管校長。

5、不按學校請假制度辦理請假手續者,一律按曠課處理:

凡出現曠課行為者,必須在班內點名批評並檢討;累計曠課5次或20節(3天)者,必須在年級點名批評並檢討;累計曠課60節者,學校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累計曠課100節者,學校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累計曠課150節者,學校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2.

為了加強學生工作的管理,規範學生的請假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一、請假及請假類別

1、在校註冊具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和保留學籍聽讀試讀的.學生,因並因事或其他原因不能堅持上課或學校安排的其他學習項目、集體活動,應履行請假手續。

2、請假分事假、病假、公假三種。事假,因私人或家庭親屬的重大事件無法按學校規定時間上課而提出的請假,一般情況下不得請事假;病假,因身體健康原因無法按時上課而提出的請假 , 病假同時須提供醫院的相關證明;公假,因參加班級、學校開展的重大活動,並經有關領導證實後確無法按時上課而提出的請假。

3、學生請的事假,需學生家長打電話與班主任聯繫,以説明原由。

4、考試期間,除病假外,一般不得請假。如必須請假,不論時間長短,均須報教務處審批,同意請假後方准予參加緩考。

5、所有請假必須使用學務處統一制定的《請假條》。(星期日下午出校例外)

二、請假程序

1 、請假條由班導師負責管理。請假的同學應到班導師處領取請假條,並按要求如實填寫。

2 、學生請假,應事先填寫請假條,説明請假的原因和時間,請病假需有校醫務室或醫院有效證明。請事假要有充足理由,一般應從嚴掌握。請假條填好後,交-班主任簽署意見,並送學務處辦理有關手續。

3、所有請假條必須經過學務處簽字或蓋章方可生效。

4、學生返校必須持請假條第三聯,由校警查閲家長簽字後方可入校,無假條和簽字者校警有權不允許其入校,除非通知班導師或由家長電話説明方可。校警室聯繫電話:0733—2673180

三、補假手續

1、學生因急事但無法事先請假的,應在一天內由學生家長或介紹教師代為辦理補假手續。補假期滿,不能銷假者應事先辦理續假手續。

2、學生在假期、節假日必須按學校的規定按時離校、返校,逾期不歸者必須持有效證明辦理補假手續,否則按曠課處理。

五、銷假

請假期滿,返校後必須及時到班主任或年級主任處銷假,否則超過准假時間者,按曠課論處。

六、其它

1、學生請假,如果學生以欺騙手段請假,被查出,則取消該生的請假資格,並追究相應的責任。

2、如學生違反請假制度,均作曠課處理。

4、學生請假時數不得超過一學年授課總數的三分之一(含事假、病假、公假),否則即予以休學。

5、所有學生、班幹部、班主任等都應當嚴格按照本制度規定的程序履行自身的義務和職責。

6、班導師領新請假條時必須將前一本存根上交學務處,否則不予發放;校警室必須保管好請假條第二聯,於每週星期日晚自習前交學務處。

七、本制度由學務處負責解釋。

附:請假條使用程序:

班導師到學務處領取統一請假條——學生向班導師提出請假申請——學生填寫請假條(三聯單)——存根留班導師——第二聯留校警室——學生出校——由家長或相關證明人填寫第三聯——校警室審閲學生第三聯——學生入校——班導師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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