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考點:民事賠償的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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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賠償的強制執行:

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考點:民事賠償的強制執行

民事責任的執法主體是各級人民法院。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人民法院是受理民事賠償案件、確定民事責任、裁判追究民事賠償責任的唯一的法律審判機關。

(一)民事責任的含義

民事責任是指當事人對其違法民事法律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追究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是民事關係主體一方(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安全生產中介機構)侵犯了另一方的民事權利,造成其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造成民事損害的一方必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民法的“過錯原則“是追究民事賠償責任的`基礎,所謂“過錯”,是指生產經營單位與其他社會組織,如安全中介服務機構,實施了安全生產法律禁止的民事違法行為,犯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安全生產法》第一次在安全生產立法中設定了民事賠償責任,依法調整當事人之間在安全生產方面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重視對財產權利的保護,這是一大特色和創新。《安全生產法》根據民事違法行為的主體、內容的不同,將民事賠償具體分為連帶賠償和事故損害賠償並分別作出了規定。

(二)連帶賠償

這是指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或者社會組織對他們的共同民事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共同賠償責任。連帶賠償責任的特點是有兩個以上民事主體從事了一個或多個民事違法行為給受害方造成了民事損害即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經濟損失,責任雙方均有對受害方進行民事賠償的義務和責任。受害方可以向其中一方或者各方追索民事賠償。連帶賠償的主體是兩個以上,共同實施了一個或者多個民事違法行為,其損害後果可能是導致生產安全事,也可能是其他後果。

(1)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中介服務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事故損害賠償

事故損害賠償專指因生產經營單位的過錯,即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而導致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事故損害賠償與連帶賠償的區別在於,事故損害賠償只有一個主體,單獨實施了一個或者多個民事違法行為,其損害後果只能是一個,即導致生產安全事故。

這裏應當注意兩點,一是過錯方必須是生產經營單位,即生產經營單位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而引發事故;二是事故造成了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傷亡或者不特定的其他人的財產損失。有一點應當指出,雖然《安全生產法》設定了民事責任,但是民事責任的確定以及民事賠償的具體標準必須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不能任意提高或者降低民事賠償標準。將來國家要通過有關民事法律或者司法解釋,對安全生產的民事違法行為和民事責任問題作出具體規定,便於操作。在此之前,如果提起有關民事訴訟,只能暫由人民法院依照現行的民事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作出裁判。

(四)民事賠償的強制執行

《安全生產法》為了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民事權益,專門對有關民事賠償問題規定了強制執行措施。

一是確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規定了強制執行措施。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拒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三是規定了繼續或者隨時履行賠償責任。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採取執行措施後,仍不能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償的,應當繼續履行賠償義務;受害人發現責任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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